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城镇化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考
内容摘要: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城镇建设。城镇建设是包括城镇的经济、民主政治、环境保护和文化建设等多个环节,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提出深入研究的课题。其中经济法律制度创新就是产生在法律领域的新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阐述中,城镇建设首先要实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在这个思路上,要实现从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转变,从强制性制度的变迁转变到诱致性制度的变迁,从经济政策转变到经济法律等三个方面转变。
关键词:经济法 城镇化建设 经济政策
从关系经济转变到契约经济
现代城镇化建设意味着其经济发展合作模式要从传统关系经济过渡到企业经济,利用良好的契约精神和合同约束,提升城镇化建设效率和有效性。
(一) 城镇经济中关系经济的基本特点
关系经济是传统经济运行的机制。我国素来是一个熟人型社会,因而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主要是依赖于关系经济,利用各自的关系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在一种大家默许的环境与氛围下合作与发展,而这人情关系经济在最初的改革开放以及城镇化过程中具有良好资源集聚和集中配置作用,但是其本身在长远的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具体表现在:首先,关系经济导致政府寻租泛滥和政府管理失效等现象的发生。由于长期存在人情、熟人社会的缘故,国家资源过度掌控在部分人手中,由此造成了经济发展效率低下、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从而无法真正形成有效的区域经济可持续性发展,而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发展和深化改革,就要通过对培育市场、将关系经济向契约型经济转变来促进经济统筹,推动经济发展。其次,关系经济在市场上交易成本比较高,由于对于外来更加具有竞争力、效率更高的市场经济以及外部资源的拒绝,从而造成内部资源的消耗,同时交易限制和寻租现象以及不合理的暗箱操作,加剧了交易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量经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同时由于关系经济具有隐蔽性和专用性的交易信息,不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导致竞争秩序和自由流动不能正常运行。
(二) 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转化的创新思路
城镇经济实现变革的重要途径的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转变,其不仅和经济法有内在关联性,又给经济法赋予了新的使命。是未来城镇化建设重要的手段与方式,其未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是构建促进城镇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要改变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经济,真正遵从市场经济发展原则,以契约化作为导向。契约化的城镇在关系经济中包含着培育型和促进型制度变迁的途径。不仅仅是引入竞争原则,利用更加合理而高效的社会资源形成与提升良好的资源配置,更为重要的是将政府在传统经济中的地位进行重新定义和转变,更多的是发挥政府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而非是传统市场发展的主导地位。同时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市场的特殊性,改变原有规则,用促进和培育市场的立法来保护城镇经济的发展。二是构建适合城镇市场发展的金融、税收、财政法律制度,要以契约化作为导向。对于传统人情集资和非契约形式下的资金筹措与担保方式进行改革,以市场化制度,通过合理的金融渠道对资金筹措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从而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接轨的市场金融体制,由此除了要鼓励区域金融机构提高对于企业放贷之外,未来要进一步建立发展票据贴现市场、短期融资债券、资金拆借等城镇金融市场体系。三是构建城镇法律制度的主体要以契约性为导向。经济活动无论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为主体,都必须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制度,避免传统人情社会下的随意性,一切真正以契约、以合同为合作准绳,对于政府而言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彼此合作的基础与保障,从而为他们在市场建立、解散、运作或者相关的义务和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从强制性变迁转变到诱致性变迁
城镇化建设意味着制度的变迁,而要想有效实现制度变迁,就必须要改变传统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制度变迁方式,从过去强制性变迁逐步过渡到诱致性变迁,从而更好的促进城镇化建设速率。
(一)经济法传统模式的制度变迁
政府主导和经济改革的相对性,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建设中体出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点。首先表现为政府是经济法的供给主体,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其次经济法的制定是建立在非平等自由的基础上,政府意志高于法律意志。第三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经济法的基础,其根源是国家对利益的追求,体现出利益性和阶级意识性。而上述行为无疑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于政府职能的需求相违背,对于现代政府职能而言,其本身不再是经济发展主导,应该从过去主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协调各区域经济发展职能,提升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性,同时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和金融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城乡化建设中制度变迁的创新思路
1.从互补角度审视国家经济立法和非正式、城镇地区经济调整的关系。首先是鼓励农民和农村组织提升他们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现代城乡发展过程中,改变他们传统的农村身份,给与他们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福利待遇,由此充分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为现代城乡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劳动力。其次是国家经济立法要包括规范性引导,要真正以法律制度对现有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行为予以约束,国家立法在适用性上承认其优先性。再次经济立法要包括兜底性原则,政府要对部分产业以及行业,特别是金融领域进行良好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予以破产或是赔偿兜底,从而保证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对于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需要从动态性的角度重新进行审视。传统法律将经济法和商法分为不同法律制度,忽视了两者间相互的影响和联系,随着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制供给日渐增多,能够实现制度变迁。一方面政府要合理增加民商立法,以经济立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对于企业、个人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在技术上将传统民商法的理念和原则引入经济立法中来实现内部改造。以投资法和产业法对经济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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