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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电子商务中的纳税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5 16:0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朱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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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伴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数额的持续增长,一个潜在的、庞大的税源正在逐渐形成,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越来越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从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着手,分析了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翻两番,突破18万亿元。其中,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超过15万亿元。伴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数额的持续增长,一个潜在的、庞大的税源正在逐渐形成,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越来越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一方面,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毫无疑问应当纳税;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无形性、无纸化等特点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不容忽视的挑战。

  (一)无形产品交易带来的税收问题

  传统的税收理论以有形化的产品和服务的流转交易为征税对象,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方式,出现了信息产品等无形产品的交易,使现行的税收体制一时无所适从。

  1.无形产品交易使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不同税种的征税对象是容易区分的,而在电子商务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产品往往难以界定其为何种征税对象。即便无形产品交易的征税对象得以明确,假设税法规定为按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仍然存在无形产品交易和在线服务难以区分的问题。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不同,可能造成纳税人不同的税负,使得纳税人按低税负的税种申报,以达到一定程度的避税目的。

  2.无形产品交易使纳税环节模糊不清。无形产品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商品在不同环节的流动表现为数字化信息的流动,而且信息流动瞬间即可完成,由于不存在有形物品的流动,税收部门难以进行监控,加之交易双方为了交易安全通常还会采取一定的加密措施,使得无形产品在各环节的流通更加难以区分。

  3.跨越国境的无形产品交易使关税征收形同虚设。对跨越国境的无形产品交易而言,海关根本无从得知、无法监控产品进出国境,更无法征收相应的关税。在这个交易中,由于没有有形的商品进入中国国境,传统的关税征收制度发挥不了作用,无法对其征收相应的关税。

  (二)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1.根据虚拟地址难寻相对应的居民和企业。由于互联网建立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上,交易各方很容易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这不仅使交易的安全性受到置疑,也给税收征管部门确定纳税主体带来了困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住所和营业地似乎变成了E-mail地址、网址之类的新型“住所”和“营业地”,然而这些“住所”和“营业地”极易变更,甚至彻底消失,其所有者的身份更是永远无法查清。因此,在只需要拥有一个网站就可以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确定纳税主体的身份是对其征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难以确定企业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整个交易的电子化、数字化和全球化,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流动性很大,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不用在来源国设置任何具有物理空间形态的“场所和机构”,使来源国的征税失去了任何可以依据的客观标志,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三)电子商务带来的避税问题

  1.转移定价避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更易实现。电子商务下,跨国企业更容易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内部交易,价格转移更容易实现;网络交易技术和网络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管和控制更加困难。此外,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难以确定导致难以对跨国企业内部交易进行区分,使跨国公司更容易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实现避税。

  2.网络环境下更易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网络环境下,国际避税地更容易成为全球企业的避税地,公司注册更为简单方便,如位于拉丁美洲的太平洋安提瓜岛已在国际上建立网址,宣布可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

  3.利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避税。电子支付方式尤其是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电子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国内银行是一国税务机关重要的信息源,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但如果是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税务机关就很难再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记录对交易进行监控,避税更容易实现。目前,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以实现避税。

  (四)无纸化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中,从谈判签约、支付价款到数字化产品的交付等交易行为均是在线完成,交易过程中没有传统纸面文件、凭证的交换,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方式使税收征管稽查推动原始实物凭据。即便在电子货币、电子票据、电子划拨技术被广泛使用后,由于电子记录是以非连续性的数字存储方式记录的,易于被删除、编辑、截断等,且不留痕迹,仍然存在电子纳税凭证的真实性问题,不像纸面凭证的涂改、伪造通过技术手段容易查明。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所有的电子单证都是经过加密的,除非信息所有人 通过自己掌握的私人密钥进行解密,否则根本无法得知交易信息。而强制其交出私钥,不仅与隐私权保护相冲突,而且一旦所有人拒绝交出,税务机关并没有其他途径获得交易信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1995年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免税政策。欧盟,1998年提出向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2001年12月,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网上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新加坡,2008年8月发布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境内网上运营所得征收所得税,货物营运人员征收劳务税;印度,1999年4月,境外电子产品在印度取得收入征收预提税;大多数国家电子商务还没发展起来,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意味大幅缩小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万莉莉,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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