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态文化项目产业化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不少原生态文化项目进入生产领域,但其市场性生产所依托的资源或技术一般是传统的。这些传统资源或技术是既定的和特殊性的,从而与货币性的“同质化”财富(资本)生产的市场经济路径之间的某些因素形成矛盾,体现了原生态文化产业化的特殊性,反映了原生态文化活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具体包括:文化自身价值目标与商业价值目标的分割和张力;原貌性保持与重构性消费之间的对立和张力;独特性价值保持与普适性传播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基于此,原生态文化的市场化开发,应解决文化传承与经济需要的双重目标和任务,应在生产性保护中构制文化载体的经典性和传承性,应注重传统维度与现代维度的平衡性,保持开发的适度性。
关键词:原生态文化项目;文化再生产;产业化;特殊矛盾;开发准则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2-0093-07
我国原生态文化现象融入文化活动、企业生产以及学术研究等多个领域,其中经济领域是重要方面。根据调查,目前国内以“原生态”冠名的企业330多家,加上以产品冠名的企业则达到500多家。这说明原生态文化的许多项目走了市场化的经济道路。但是,原生态文化项目市场性生产依托的资源或技术是传统的,这些传统资源或技术是既定的和特殊性的,从而与货币性的“同质化”财富(资本)生产的市场经济路径之间的某些因素形成矛盾,体现了原生态文化产业化发展规律的特殊性。
一、文化自身价值目标与商业价值目标的分割和张力
原生态文化活动作为民族文化主体应对现代化转型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再生产,在生产具有双重目标:一是传统文化项目受到冲击,存在需要解决本身作为文化内容如何实现传承与发展的问题;二是传统文化传承的背景是以工业化、市场化为核心机制的现代化进程,文化也以产业分工的形式进入生产,要求以新的机制发挥作用。对于第一个目标,就其生产的性质而言,它被关注的意义是文化本身的,在价值的指向上仅仅是指文化内容的使用价值,即相应文化所包括的物质享用、文化娱乐和精神享受等。而第二个目标则是经济目标,它是在基于使用价值的基础上,以满足人们物质享用、文化娱乐的精神享受为前提来进行的产业化经营,以实现财富增值为目的的生产。这里已把文化项目当作经济资源来利用并上升为交换价值来追求,当作商品来经营。
关于这两个目标,一般来看,因商品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交换价值)两个因素,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即商品的价值得以规定是以使用价值存在作为前提的,以致有人认为在原生态文化的产业化发展中,文化本身的保护与文化的开发具有统一性,不存在矛盾。其实不然。商品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它表达了市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矛盾,二者的实现在不同市场主体上是不能同一发生或实现的。在市场交换中,特定人们对商品占有的情形是不能同时既占有它的使用价值又占有它的交换价值的,即处于交换中的商品,对于特定的某一主体而言对其只能拥有其中之一。因此,交换中的双方,必然地要么让渡使用价值或让渡交换价值,否则就无法实现商品流通,无法在社会中实现商品经济目的和商品的消费使用。
从市场经济的运行看,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交换价值),虽然它们是商品的两因素,但从要素内容的结构看,它们构成了商品内涵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但它们却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以分裂的对立状态呈现,即排斥的方式来实现本身,包含了两因素的分离性。商品的两因素的对立在交换过程中,要通过让渡(否定)其中一方来过渡到另一方,否则交换不能完成。原生态文化活动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发生,其以产业化的方式重构和传承,无疑也蕴含了作为商品的上述矛盾,并以此分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实践目标,显现了原生态文化活动在使用价值目标与商业价值目标的分割和张力,构成了当代原生态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中的特殊规定或者特殊规律。
原生态文化活动中的文化使用价值目标与商业价值目标的分割和张力,不是指原生态文化项目作为商业产品本身内在矛盾的关系,而是指原生态文化既作为产品生产又作为商品生产所具有的矛盾。按照常识,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矛盾是可以在不同市民间的流通交换让渡中解决的,但是由于原生态文化项目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这两种财富规定,被外在地分割为不同主体来承担,尤其使用价值的方面以一定的公共性社会目标来实施,这种并列的生产形态形成了一种新的矛盾关系和张力。下面,以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这一侗族村寨的保护和开发作为例证。
改革开发后,侗族地区也与全国一道进入了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在提升对外开发水平。除了发展工业、农业之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成为侗族地区党政主抓发展的路径,其中以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优势、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成为主打方向之一。在这一背景下,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变成了时代的任务。一方面是传统文化的保护,另一方面是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而这双重目标同时落在作为民族文化载体的民族村寨上。
在黔东南,除了雷山县的西江苗寨,还有黎平县的肇兴侗寨成为了承载这种目标和任务的典型代表之一。肇兴作为侗族的典型村寨,它承载侗族社会发展的双重任务。一方面是侗族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是侗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前者只是要求文化本身实现持续保持,后者则要迎合市场需要进行相应地开发、打造、包装。按照商品的内在关系而言,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个因素是互为前提的并以之统一为商品的,即文化项目本身具有特定的自身内涵和意义,才能保证文化项目市场化开发的可能。但是,文化保护与传承本身具有独立于文化商业开发的经济意义,并构成一定的社会目标和政府责任,而且由于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相对独立性,它不能完全采取商业的形式,更需要文化自身的形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以使用价值承载的文化保护及其传承目标不同于以交换价值承载的经济目标,二者在文化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分际。
不仅如此,而且在承担这两种职能的主体构成中,被分割为两类人来完成,即文化本身的持续保持由当地原住民即村民来承担,而相应的开发、打造、包装则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商。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开发的文化产业化过程中,文化的传播和生产者被分离地以两种人格身份出现。一方面当地原住民即村民主要充当了使用价值生产的角色,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开发商则承担了价值(交换价值)生产(控制)的角色。
在这两个角色中,使用价值的人格角色只是价值(交换价值)生产中资源配置要素,处于被动状态,而交换价值的人格角色则是资本的人格化,是控制生产要素的要素,处于主动状态。政府、开发商以投资人身份,把民族村寨及其附属资源当作开发要素加以利用,要求当地居民按照他们的意图执行规划,如不能建砖房,原貌式地保持特定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和方式,他们应以使用价值的资源角色呈现出来。更重要的是村寨居民作为主体也处于人格分裂状态。一方面他们是自己文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这个层面他们是文化主体,他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文化立场,而且文化也是随人的实践而改变的,改变过去的某些传统,吸收现代文化也应是自然而然的事;但另一方面,他们作为被开发的文化资源的客体角色出现,即客体化的主体出现,他们被要求服从资本生产的需要,被逼迫改变原有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而进入现代市场化的分工性生产、生活体系。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会改变、损害传统文化。这样,村寨具有不同的文化保护、利用目标,同样,村民具有自身作为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不同角色。这些不同目标和角色矛盾(分离)地表现着以上文化发展中的不同职能,这就构成了原生态文化产业化过程中的差异、对立并形成为一种博弈和张力,持续地蕴含在文化的实践生产之中。
二、原貌性保持与重构性消费之间的对立和张力
原生态文化活动在当代是多元的,包括人们的原生性生活资源或生活方式的需要,也包括人们用于商业开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对待文化的不同情况,如侗族大歌在鼓楼里被自娱地歌唱,与在歌厅和舞台里商业性演唱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它们包含了原生态文化的内在矛盾,前者的维度属于真正的原貌性保持,后者属于重构性消费。二者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对立和张力,也使人们在认知上形成矛盾。
2013年9月27日至29日,贵州省黎平县举办第六届侗族鼓楼文化艺术节之际,召开了“侗族大歌、侗戏保护与传承的全国论坛”学术研讨会。会上有学者针对侗族大歌从鼓楼的传统演唱模式改为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的演唱情况,提出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的演唱已经不在原有的文化背景上表达,这种情形是否仍属于侗族大歌提出了疑问,即如何理解原有文化背景与新文化背景下侗族大歌演唱形式的差异,人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的侗族大歌,即在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演唱的侗族大歌是否仍属于侗族大歌?
毋庸置疑,现实的侗族大歌演唱已经包括了以上这两种情形。针对这种情况,人们认识上也形成了两种态度:一是基于传统社会背景和要素的要求,只有在鼓楼演唱的侗族大歌才是原本意义上的侗族大歌,即原生态侗族大歌,而在现代化舞台和其他形式和场景演唱的侗族大歌则不是原生态的侗族大歌;二是从文化理解为变化和发展的范畴来看,只要包含传统的基本要素,都应可以归入一定的范畴。因此,那些在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演唱的侗族大歌也应是侗族大歌。
以上两种观点表达了原生态文化的两种实践主张和分野,即原貌性范畴与重构性范畴之别。在理论上,范畴是指事物的存在形式,即存在类别的规定。原生态的原貌性保护,更多地是从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文化的。文化遗产保护一般以维持对象原有状况为基本目标,即不以改变对象原因状况为基本原则。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原貌性保护,不允许改造、加工,有的甚是不能移动。之所以如此,在于不只是文化遗产载体容易被损坏、被腐蚀,根本原因是维持文化遗产载体的原貌才能保持它作为历史媒介的意义,完整提供其应有的文化信息含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制定有各种公约,各国也相应出台有关法律或条例,都从价值目标和技术路径等各种层面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和要求。我国许多文化遗产都以原貌性保护为主。个别项目需要恢复重建,那也是以原貌性为准则。文化遗产的旅游参观,都要求实施限制性规定,目的是解除过度负荷形成的对项目的破坏,不能因经济目标而牺牲遗产性质,造成破坏性开发,这是有严格规定的[1]。
而非文化遗产的文化保护思路则不同,往往以生产的形态出现。它们的文化内容不一定是经典性的,通常是世俗性和大众化的,是民间普遍参与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的传统文化实践,没有严格标准和技术指标,属于自由运用。而之所以如此,在于这些文化的出现,它本身的发生是适应工业、商业的市场社会转型,使传统范畴实现价值重新发现并转换为现代社会需要的和能够融进当代社会生活的现象。文化产业化现象是在现代社会背景下,重新把握、利用传统资源、技术的行为。因此,在许多以原生态文化冠名的企业、产品中,传统资源和技术是进入生产领域的,对传统资源的利用是可以加工、改造的。山东省青岛市的青岛原生态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它生产的是清洁空气的各种活性炭室内产品,它使用了原生态概念,这是从排除工业污染维持传统的“生态”环境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来设计产品的,它只是在价值理念的功能追求上关联了传统,但是在项目的原料、技术和使用场景上都属现代[2]。
根据这些事例,原生态文化实践又具有了不同于原貌性保护的一种重构性形态,这种形态具有促进文化发展的特征。基于此,人们以“原汁原味”来描述和使用原生态文化概念,不包括重构因素或排斥重构因素,那只是对原生态文化现象的片面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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