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现状(2)
(二)避免重复征税
在试点行业内,增值税的纳税人只需要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一来,就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再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三)促进了第二、三产业的融合
"营改增"后,由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业产业链上的客户同样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提高我国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试点的地域及行业限制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现行试点的范围仅为北京等10省市,一开始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就造成同一行业在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处于试点地区的服务业减税明显,而处于非试点地区的行业,则无法减税;且试点地区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间竞争的不公平。
(二)某些企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1、因行业特点导致的不降反升。交通运输行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可抵扣项目比重过低(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占比很高)及其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反而更重。
2、因确实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不降反升。由于"营改增"试点不久,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下游企业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三)相应对策
1、国家应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开。国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扩围,由于抵扣不足造成的税负增加将得到逐步解决。
2、对于目前由于"营改增"试点所造成的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降低企业税负。
3、企业自身应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避免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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