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落实科研经费法人责任的思考
【摘要】 作为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高等院校使用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因此必须加强高等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本文从严格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制的角度,首先描述了科研经费管理从课题制至法人制的改变过程,然后指出高等院校应结合高校自身特点,充分认识和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加强单位内控制度设计,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
【关键词】 高等院校 科研经费 单位法人责任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数据,2012年全社会研发支出突破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1.97%;2013年中央财政科技支出达到2530亿元,中央财政科技支出水平持续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高等院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既是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又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多年来,高等院校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高等院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863、973、科技支撑等)的重要承担者,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和使用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资金的重要来源。
一、高等院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现状
绝大部分高校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审计、财务检查和项目验收的情况看,也有少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不够重视,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社会上对高等院校科研工作,特别是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尖锐的意见,尤其是极少数涉及贪污腐败恶性事件的披露,对高校科研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何保证高等院校科研经费安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是高等院校科研管理必须重视的关键问题。
科技部201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强化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强调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积极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既是高等院校的现实任务,也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科研经费管理课题制到法人制的转变
200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四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国家科研计划正式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但课题责任人也要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很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也参照执行了课题制。
课题制强调人、财、物三者的统一,以课题负责人为核心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以课题经费全成本核算为核心进行财力资源配置,以实现科研资源共享为核心进行物力资源配置。课题制明确了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是课题制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提出责权关系法律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基本思路。这一机制要求在科技资源配置过程中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尽可能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比如由科研人员自主组成课题组;根据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而不是领导的好恶选择课题负责人;要按照价值规律使用公共科研资源等。
自国家科技计划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制度以后,课题成为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单元。通过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主权,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弱化的问题:一些课题组长片面强调科研自主权,对依托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有些单位对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认识不清,片面认为课题经费管理的使用责任应由课题组长承担;一些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的服务和监管都不到位,课题组成员各自为战,经费使用方面随意性比较大,不能科学编制、合理调整课题预算。
近年来,科研规模日益扩大,承担科研任务单位的产权和结构日益多样化,课题实施比以往更加需要在单位层面加强技术集成和统筹布局。“十二五”期间,科技部把强化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作为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的重要着力点,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外,在项目评审、财务检查、工作巡视等工作中都把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在2002年《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中,科技部将课题责任人负责制和课题依托单位的责任描述为: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
而在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同时,在目前仍在执行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根据科技计划设立的目标和定位不同,其支持对象各有侧重,但都指的是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课题负责人作为法人单位的授权代表履行职责,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单位承担。
为保障课题承担单位发挥好法人责任,在“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中,建立了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大幅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对单位在组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成本给予充分补偿。同时,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法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信用优良的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创新基地建设;对于拒不履行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约定责任造成一定损失,以及违规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课题),直到取消其1—3年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措施。对于承担单位如何落实好法人责任,科技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课题申报和立项中的组织指导作用;二是在项目(课题)实施中的协调服务作用;三是在资产和成果管理中的统筹开放作用;四是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五是在课题管理全过程的支撑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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