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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01-13 10:5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喻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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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7年,中国教育部颁布相关文件,要求高等院校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自此,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开始重视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实习、见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这些教学活动让学生接触了实践,但是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需要从理论上加强实践教学的研究,尤其是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意义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8-0019-03

  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规定,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这实际上已经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做了硬性的要求。然而直到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这才真正将各高校的实践教学推向高潮。各高校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将实践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硬性指标。这些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接触了实践,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需要从理论上加强实践教学的研究,尤其是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地解决问题。

  一、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国内,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但是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一)模拟法庭片面强调开庭,表演流于形式,参与主体不普遍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最为普遍的实践教学方式。在这种对抗性较强的争辩过程中,能锤炼学生快速思考、表达,以及辩驳的能力,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今后执业的信心,是一种非常实用,效果也很明显实践教学手段。但是,这一教学形式片面强调开庭审理环节。不仅如此,模拟审判还片面注重“模仿”和“表演”,使得模拟法庭的参与者不是在进行教学的实践,而是在演戏,“表演”法官审理案件。同时,能直接参与到模拟法庭中的学生人数有限,一般只有10名左右的学生能直接参与进来,这种做法使得大部分的学生失去直接参加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机会,达不到大面积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的效果。[2]

  (二)法律诊所教育成本高,消耗过多时间和精力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与传统教学“一个教师教一个班”不同,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的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则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学生从教室走进社会,从图书馆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乃至法庭,都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因此,诊所教学是精细化、消耗性的,必须建立在更多物质支持的基础上。[3]

  (三)审判观摩获得的知识感性有余,工作能力培养不足,学生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

  审判观摩,是教师带领学生去法院旁听法庭审理真实案件的过程,这能使学生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亲身感受到到法庭的威严,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的具体操作。但是由于学生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听,就像看电影一样,除了感到新奇、热闹之外,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都无法调动起来。这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来说,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总让人感觉到获得的知识感性有余,工作能力的培养不足,学生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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