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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1-15 16:2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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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之后,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并给出调查意见,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3结束语

  在对林地进行管理时,对于村集体组织群众在林场内的采伐迹地上抢山造林的举动,要利用摄像、录像、照相的方法搜集证据,进行严厉惩罚,还要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将那些对林地安全造成威胁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对于那些不听劝告,依旧侵占林地的恶意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侦办查处,维护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财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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