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对表述与含义的观念分析
关键词:胡塞尔;纯粹逻辑学;《逻辑研究》;表述;含义;符号;指号
摘要: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提出了构建纯粹逻辑学理想的三个层次:确定范畴、找出规律、建立理论,《逻辑研究》第二卷的“第一研究”就是对第一层次的解答。以是否具有含义,胡塞尔将符号区分为表述与指号,并指出指号的作用在于指示,而表述不仅能指示,还能意指,它们之间存在着交织。他对表述作了三重区分,并指出,无论是主观的表述还是客观的表述,对它们理解的偏差实际上不是含义的偏差而是意指的偏差。要构建纯粹逻辑学的理想,还是要回到含义统一的观念分析上来。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3)06-0054-05
一、符号概念的双重含义:表述与指号的区分
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由分析符号(Zeichen)概念的双重含义开始了对表述与含义的观念分析,从而开始了确定范畴的纯粹逻辑学构建工作。
所谓符号,指的是“任何一个指示或隐含着某个在它之外的东西的存在的对象或现象”〔2〕,它“根据其是否具有‘含义’(Bedeutung)或‘涵义’(Sinn)而分割为‘表述’(Ausdruck)和‘指号’(Anzeinchen)①两个部分”〔3〕。表述仅指有含义或涵义的符号,客观上具有自身确定、不因人而异的含义,比如一些数学概念:“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等边三角形的三条边相等”等等。主观上,表述是一个可理解的体验,表现于人们行为的实在关系之中,比如“张三同学因愤怒而叫喊”。在这里,语言的表述者传诉(Kundgabe)了一种心理体验,而语言的倾听者体会并理解到了这种心理体验,表述所具有的意义或含义使他们处于一种可理解的心理体验之中。
尽管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都指示或隐含着某个在它之外的东西的存在的对象或现象,但并不是每个符号都具有含义,那种不具有含义或涵义的符号叫指号。在这里,指号是单纯的符号,它不代表某种意义,也不代表某种东西,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记号(Kennzeichen)或标号(Merkzeichen)。
指号不具有含义并不意味着指号没有意义,其意义在于指示、指明和证明。比如,阿姆斯特朗在月球留下的人类的第一个脚印就是一个指号,这个脚印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它不过是指示了人类在月球上的存在;一个手绢包着一只可爱的纽扣也是一个指号,纽扣本身并不起它应该起的作用——系紧衣服或者作为装饰,它指明着一段回忆或者思念;再如,2007年河南许昌出土的距今约8~10万年的古人类化石也是一个指号,化石本身没有意义,但它证明了人类起源的“多地进化说”。胡塞尔对指号下了一个定义:“在真正的意义上,一个东西只有当它确实作为某物的指示而服务于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时,它才能被称之为指号。”②〔4〕(A25-26/B25-26)这种指号不同于主观意义上和客观意义上的表述,因为它既不像在体验性表述或行为的实在性关系表述中那样使表述者与理解者对同一个现象具有同一的理解,也不像作为对象或行为内容的观念表述那样具有一个不因时间、地点、人物而转移的确定含义。
指号所具有的指示、指明和证明意义实际上缘于人类对它们的赋义。我们可以选定烙印作为奴隶的符号,也可以选定割去一只耳朵作为奴隶的符号,选择“烙印”或者“缺耳”是随机的、不固定的。在这里,“烙印”和“缺耳”本身不具备含义,它所具备的含义是我们赋予它们的意义,是我们让“烙印”或“缺耳”具有对奴隶的指示作用。我们也不管“烙印”或者“缺耳”是否起了作用或者是否起到了我们想要它们起的作用,它们仍然可以是作为指号的符号。
胡塞尔的以下一段话描述了指号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他说:“某些对象③或事态的存在为人现实地知晓,但它们却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为人们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即:对一些事物存在作为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并且是一种不明的动机)为人们所体验。”〔4〕(A26/B26)。这种体验“不仅包含了对指示的指明(Hinweis),而且还包含了对真正推理和论证的证明(Beweis)”〔4〕(A26/B26)。然而,指示是不明晰的,它并不建构于客观确然的含义之上或者众所周知的定律之中,指明或者证明却是明晰的,它们源于推理,源于前提和结论之中的一种固定关系。
胡塞尔对指示的区分让我们想起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定义:两种现象恒常结合在一起在我们头脑中引起的习惯性联想④。胡塞尔自己也说:“指号……起源在心理事实之中……这些心理事实包含在一个更广泛的、被历史地称之为‘观念联想’的事实组中”〔4〕(A29/B29)。观念联想使人们将非当下的对象或事态置于当下的心理体验之中,这个过程也正是指号作用的方式。
二、指示:表述与指号的交织
指号的意义在于指示,然而,指号却“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了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指示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的作用。”〔4〕(A24/B24)那它就不再是指号而是表述了。意指并不是一种在指示意义上的符号存在,它从属于表述。
胡塞尔在指示的领地划分出一块给予表述——只不过表述除了指示的功能之外,还多了意指的功能而已。他认为我们进行日常交流时说的每句话都是表述,但表述并不意味着它所传诉的意义已经被表达、已经在交往中对他人有所朝向。胡塞尔认为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并不影响其作为表述的存在。他还“将表情和手势排除在表述之外”〔4〕(A31/B31),认为虽然“这些表情和手势无意地,至少不带有告知意向地伴随我们的话语,或者,在这些表情和手势中,一个人的心灵状态即使不通过话语的作用也可以得到使周围的人可以理解的‘表述’”〔4〕(A31/B31),但就这些表情和手势来说,它们本身并不是表述。
实际上,胡塞尔将表情和手势划入指号的范畴是因为它们自身不具有任何含义,也不像表述那样使传诉者的意识体验与被传诉者的意识体验置于同一个现象之中。但我们在现实中确实能够感知到表情和手势所具有的意义,这种意义也仅仅在于指示而已。那么,表述是否属于指号的范畴呢?这个问题的提出似乎与胡塞尔将符号划分为表述和指号相矛盾,但实际上,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和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与指号的关系有根本的不同。
首先,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那里,表述者首先要对自己的表述有一种赋义行为,然后通过语言、文字将这些意义表达出来,即传诉。然而此时,告知本身并没有完成,当其还要被传诉者也理解说者的意向时,这种告知才成为可能。此时,传诉者与被传诉者处于一种相关的心理体验之中。胡塞尔认为,一旦我们把握到这种心理体验,我们“就会认识到,所有在交往话语中的表述都是作为指号在起作用。”〔4〕(A33/B33)所以他说,“指号这个概念与表述概念相比是一个在范围上更广的概念”〔4〕(A24/B24),尽管“就其内涵而言,指号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属。”〔4〕(A24/B24)由此可知,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属于指号的范畴,同样具有指示的功能。
但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那里并不是这样,因为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那里,在告知的话语中,我们可以而且必定会感知到“被我们用作指号(记号)的东西”,但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那里,我们似乎在心灵中形成了一种图像,这种图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心灵生活中的想象表象并不能代替现实生活中的想象对象,我们可以想象一只黄鹂鸟在唱歌,也可以想象我们预备传达出去的一组文字,但事实上并不存在黄鹂鸟和一组文字,而只在我们心中形成了对它们的一组表象而已。语词在这里并不存在,传诉在这里也无处寄存,因而在这里的表述不属于指号的范畴。
由此我们发现,表述与指号存在着“交往功能中的表述”这样一种交织,在它们的功能方面,则表现为指示的交织。表述和指号的界限并非严格区分,指号具有了含义可以上升为表述,而表述失去了意义可以下降为指号。我们也可以如此描绘指示、表述和指号的关系:表述和指号都在行使着指示的功能,“交往功能中的表述”是指号的一部分但又独立于指号,“孤独的心灵生活中的表述”则完全独立于指号,以至于我们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如果表述与指号是两个不同的集合的话,“交往功能中的表述”是这两个集合的交集——虽然胡塞尔并不把指号看作一个独立的集合。
三、表述指向意指的三重区分
上面我们讨论了表述和指号具有的指示功能,下面我们讨论表述所具有的意指功能。我们从胡塞尔对表述的区分开始,他首先把表述区分为“表述的物理方面”和“与表述相联结的心理体验”两个层次,前者指的是一些直观的表述现象,而后者则使表述成为“关于某物的表述。”〔4〕(A32/B32)
但是,一个名称所传诉的东西(即那种心理体验)和这个名称所意味、称谓表象的内容(即所意指的东西)是不一样的。“仅仅在物理符号和赋予意义的体验之间做出区分是不够的。”〔4〕(A32/B32)胡塞尔说:“如果我们立足于纯粹描述的基地之上,那么激活意义的表述这个具体现象便可一分为二,一方面是物理显现,表述在物理现象中根据其物理方面构造其自身;另一方面是行为,它给予表述以含义并且有可能给予表述以直观的充盈,并且,与被表述对象性的关系在行为中构造起自身。正是因为行为,表述才不单纯是一个语音。表述在意指某物,并且因为它意指某物,它才与对象性之物发生关系。”〔4〕(A37/B37)这里实际上对表述作了语言陈述上的三重区分:一是物理表述现象;二是意义给予行为;三是意义充实行为。
胡塞尔说:“我们将直观空乏的含义意向与被充实的含义意向之间的根本差异作为我们的基础……便可以将两种行为或行为序列区分开来:一方面是那些对于表述来说本质性的行为,只要表述还是表述……还是激活意义的语音,这些行为对于表述来说就是本质性的。我们将这些行为称之为赋予含义的行为,或者也称之为含义意向。另一方面是那些尽管对于表述来说非本质的,但却与表述有着逻辑基础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充实着表述的含义意向,并且因此而将表述关系现实化。我们将这些在认识统一或充实统一中与赋予含义的行为相互融合的行为称之为含义充实的行为……简称为含义充实。”〔4〕(A38/B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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