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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产权理论研究我国运动员产权的界定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1-09 14:3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邰峰 何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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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原有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举国体制”制度,正在向着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转变,这使得当今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的投资主体与生产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其劳动成果的归属成为各主体间竞争的焦点,并由此引发运动员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文章从经济学理论视角,借助产权理论和服务产品等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的本质属性进行规制,从而明晰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关于劳动成果产权的界定问题,消解主体间因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向更高层面发展。

  关键词:产权理论;运动员产权;科斯定理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章编号:1009-783X(2013)06-0489-05文献标志码:A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部分研究内容(12BTY038、12CTY003)。

  长期以来,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与归属问题一直是国内学者争议的焦点。无论是关于姚明、王治郅、田亮等事件所引发的产权争论,还是以李娜为例的网球“单飞”制度的衍生,都映射出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体制正在发生制度性转变。在原有计划经济时代“举国体制”的背景下,我国竞技体育劳动成果的生产从其生产资料的供给,到劳动生产的整个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产出全部归属集体或国家所有。而如今,伴随职业体育赛事的高度商业化、市场化发展,部分项目已经日渐走上了市场化的发展道路,如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今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产品的属性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特点,并且,由此导致了生产主体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得运动员产权的界定,以及生产劳动成果的归属,成为了各投资主体间竞争的主要内容,也是各主体间利益矛盾产生的根本所在;因此,究竟谁才是这些劳动成果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如何明晰运动员产权的归属,消解投资主体间利益矛盾纠纷,构建科学合理的运动员产权制度,成为了当今学者们研究的重要问题。

  1对产权理论和产品属性的研究

  1.1产权的概念

  不论是在世界经济学领域中,还是哲学领域中都对产权问题及其相关理论有过很多研究。世界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富鲁普顿和佩杰威齐通过对产权理论内涵的研究,总结并归纳诸多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的定义,概括得出:“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1]。

  1.2产权的内涵

  由于不同的产权学派研究产权问题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不同,他们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无法形成统一的产权定义;但是,对产权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共识。例如,产权学家都把产权视为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即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是一些社会制度来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或者说是一个权利束;在产权权能中,其各项权利可以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所占有与使用。产权与其他权利最大的不同在于,这种权利包含的4项权利中的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可以随财产的出租、出借和交易等处置方式而发生转移,并且能够为原产权主体带来利益。

  1.3产权的基本功能

  在一个资源并不稀缺的社会中,产权是不起作用的;但是,人类生活却是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环境中,每个人享有资源的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与控制,如果不对人们获取资源的竞争手段和方法作出具体的规定,亦即产权的制订与安排,那么就会发生因争夺稀缺资源的利益冲突,以产权界定为主的交易活动也就无法进行,因此,产权制度对资源使用的决策有重要影响,并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功效。萨缪尔森曾在1950年预言,南美将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因为那里资源丰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可后来事实证明他错了。因为曾经认为产权制度在经济结构中是无关紧要的一个问题,但事实上,战后发展最快的地方是欧洲及东南亚地区。尽管这些地区资源很贫乏;但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合理制定与运用,使得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因此,产权制度的建立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4服务产品的产品属性分析

  要想清晰地界定出竞技体育运动员产权的归属,首先要对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基本属性及产品属性的归类进行研究,即共有属性、私人属性或混合属性。本文通过对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和杨年松《服务产品理论》的研究发现,经济学家按照产品在使用中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所谓竞争性,是指个人对某商品的消费影响该商品对其他人的有效供给。所谓排他性,是指商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可以有效地排除其他人从商品的供给中收益[2]。如果一种商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即属于私人产品,如果不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即属于公共产品,第三类产品属性即介于二者之间,例如,一个商品或只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或仅具有部分的竞争性,不能同时满足既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称之为准公共产品;因此,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通过自身天赋,加之长期刻苦训练、比赛等,所创造的金牌、名次等荣誉,被称为非实物性劳动成果生产,而且这种非实物性劳动成果,又兼具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属性。

  2对我国运动员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的研究

  2.1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致使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

  过去,国家、政府或集体长期充当着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生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因此,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回报收益和产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体现了运动员产权“公有制”或“共有制”的基本属性;然而,伴随当今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趋势的日渐形成,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其中,除了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俱乐部或企业的投资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运动员自身也在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投资了他们的天赋、健康、时间、精力及未来职业的转型成本,已经成为了投资和生产主体之一。此外,还有家庭培养模式的显现,也表明了如今我国运动员产权形式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应该说在如今的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国家、俱乐部、家庭和运动员本身都在对这一生产过程共同进行投资;但是,由于人力资本区别于物质资本最大的特点是,人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承载者,决定了无论有多少个投资方和投资了多少,资本的形成都需要通过承载者本人付出健康、体力、精力、时间、天赋,以及未来职业转型成本才能得以形成竞技体育生产资本。那么,他既是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投资主体,也是竞技体育生产过程投资的客体;所以,人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主体者同其所有者一样,始终享有对劳动成果或生产资料分割和控制的权力。由此引发了国家、俱乐部(或市场),以及个人(家庭)对劳动成果的商业利益与价值等的争取,并使得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

  2.2混合性的劳动产品属性是导致产权界定不清的关键

  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对提高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的清晰与否与建立所有权、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有关[3];然而,导致运动员产权归属界定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生产者、投资主体、收益主体间产生了关于生产资料与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的争议,因此,要消解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晰运动员劳动成果的根本属性。为此,国内著名学者杨年松、陈慧敏等基于服务产品理论认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包含3种基本属性,即公共产品属性、私人产品属性和混合产品属性。竞技体育公共产品是指运动员在获得优异成绩时所带来的荣誉,这种荣誉不仅是运动员个体所拥有的,而且是国家及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并拥有的荣誉。私人产品是指运动员通过优异成绩所换取的一系列经济回报。混合性则是指公共与私人产品重叠或交叉的部分,即公共责任和服务意识等内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界定主要在于对不同产品作出不同的产权安排,所以矛盾的根源是,在“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成果”产出之前,国家与运动员之间没有对“成果”产出后的资产产权属性进行合理划分;因此,由于其经济属性的多重性与混合性,使得如今运动员产权界定并不清晰,导致了生产者、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间产生了产权界定与归属的矛盾和争议。

  2.3利益分配矛盾和冲突

  体育经济学家认为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社会对竞技运动员劳动成果与劳动能力的认可也是运动员身价体现的一种表现方式[4]。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所以是一种职业,是因为运动员自身具有能够生产出特殊劳动产品的劳动能力。运动员也正是依附这种特殊的劳动技能,换取有形与无形的劳动价值回报。如今,运动员的收入已经不再是原有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单一形式,而是包含了更多,如奖金、广告、赞助等。在竞技体育走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路线的今天,运动员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在他身上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和潜能也随之体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商业、企业注意到了体育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效应,愿意提供更高的薪酬聘请运动员为自己的产品代言。美国著名的《体育画报》公布的2007年度国际体育明星收入榜单中,姚明以3176万美元的总收入排名第8位;2008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中,刘翔排名第2位,收入1亿6320万元;2011年李娜的广告收入1亿3800万元;美国权威游泳杂志《游泳世界》预测,孙杨在2013年的广告收入很可能突破2000万美元(约1亿1400万元人民币)。这些广告或其他方面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所给予运动员的工作薪酬和奖励;但是,国家在占有运动员通过拼搏和努力所得来的奖牌、成绩、声誉等无形资产的同时,对运动员劳动成果的有形资产,例如运动员商业赞助、奖励、广告、代言等收入也进行了占有,而对这部分商业利益回报的占有与利益分配问题就成为了引发主体间矛盾冲突的又一致因。如“田亮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产权主体间对利益分配的不同看法,所导致的国家与个人间的矛盾冲突,最终使得运动员和国家都蒙受了重大损失。再如,网球“单飞”制度的衍生,其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运动员对其利益分配比例的不满,引发了一度脱离国家队,走个人发展路线。因此,如何消解利益分配矛盾,化解争议,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运动员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

  3基于产权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界定与归属的研究

  产权的界定不清会使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产生纠纷,甚至导致交易成本、费用无限升高,最终使交易断裂或无法进行;因此,通过产权的科学合理化界定,不仅可以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界限,使权利与责任相互对称,还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控制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的增高。其次,界定了产权界限与主体划分,其不同主体就会得到约束和激励,就会有相对稳定的获得与预期收益,这样才能提高产权主体承担对产权权能行为的责任感,并且努力提升生产资料的利用率[5]。然而,运动员的劳动成果包含了有形和无形资产2种,其基本属性兼顾了私人、公共的利益;因此,很难对运动员的产权整体进行界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特殊劳动成果产权具有“残缺性”。

  3.1对运动员产权特征的研究

  1)排他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其他主、客体具有对外排斥性或垄断性[6],即当一个主体拥有产权权能后,就排斥了其他主体对该资本的使用和享受。由于运动员是其资本的先天主体,因此,运动员自身对其他人力资本具有先天的“排他”能力和条件,且具有“排他”成本低的特点。“排他性”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可交易性的基础。

  2)可分解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7]。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可为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市场交易、流通、配置和价值转换创造条件,并且,该过程与运动员产权的交易活动联系在一起,可以大大提升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因此,该产权的分解要准确地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权能关系,其结果便是:原来完整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归运动员所有;经营部分的权能归国家或俱乐部所有;而利益的享有权则归共同所有,并且利益的分配将依照产权转让契约,由国家或俱乐部统一分配。所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过程也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过程。

  3)可交易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活动过程,是提高人力资本配置效率的充分条件和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功能的内在条件,也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促使运动员通过交易活动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借助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分割,运动员可以把经营权进行自由交易给任何集体或国家。同时,在取得交易权力后的集体或个人又可在契约或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其经营权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这如同篮球、足球等项目中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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