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时代”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3)
(五)平衡利益
按照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Pound)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因此,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也应秉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平衡各方利益。
从国际层面来说,虽然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但是各国是否参与国际合作的关键仍在于国家利益。事实上,在当今全球气候政治舞台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国家利益集团,它们复杂的内部关系已经完全超越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所谓‘南北鸿沟’或‘两个世界’的简单二分法。其中,发展中国家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如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等集团问的利益诉求也有很大差别。就国内层面而言,各省、各地区和各个行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和利益也有差别。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工业用能仍将居高不下,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将持续大规模建设和发展,能源需求将刚性增长,到2020年湖北省能源需求量将达到3.6亿吨标准煤左右。这种不可持续的能源增长趋势带来的长期排放快速增长惯性,给湖北省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从产业结构和能源利用水平来看,湖北省重化工特征突出,第三产业比重逐年下降,产业重型化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然而,湖北省又是一个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域,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因此,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要针对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兼顾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个别群体或集团的利益。
五、立法框架
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框架,应主要包括总则、減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等五部分。
(一)总则
这部分主要阐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用语界定”等。例如,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目的”可规定为:“为科学減缓人类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消极影响,妥善适应气候变化的自然规律,促进湖北省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并服务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等。
(二)減缓气候变化
这部分主要规定湖北省各级政府、其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在減缓气候变化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等。有关条款应着重体现下列内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低碳产业体系”;“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低碳能源”;“加强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以及“加强林业建设,增加碳汇”等。
(三)适应气候变化
这部分主要为增强湖北省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明确适应气候变化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有关条款应主要囊括如下内容:“在农业领域,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优化作物布局、努力修复渔业生态、健全农业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在林业领域,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完善林业防灾減灾和应急体系”;“在水资源领域,加快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在湿地和脆弱地区生态系统方面,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建设、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的保护和恢复建设”;“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设计方面,适当提高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设计标准、加强城乡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在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加强气候变化相关疾病防控、加强气候变化相关疾病防控”以及“极端气象灾害管理”等。
(四)保障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断完善产业、财税、信贷、投资等政策,从而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因此,这部分主要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等。具体而言,它应当包括:“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投入”、“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以及“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等内容。
(五)监管责任
“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强制,但是没有强制做后盾,法律的实现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框架也应当包括监管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可以涉及如下内容:建立有效衡量各地区及各部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的指标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评价考核和实施办法,重点评价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目标的实现情况、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完善问责制度,将综合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问责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和问责制度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等。
六、结论
“立法是执法、守法之本,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守法效果的好坏。”因此,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一方面,中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立法和省级能力建设。诚如瑞士学者奥斯玛(Othmar)所说:“地方应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佳实践主体。”事实上,早在2007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挪威政府在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关于合作加强省级气候变化減缓与适应能力建设的谅解备忘录》。此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全国选取了7个试点省份编制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再另选20个省份编制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大纲。目前湖北、江苏等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正在进行,预计未来几年中国会有更多的省份推出本省的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虽然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工作进展有先后,但是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都将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注意与已有的法律制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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