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政府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2)
(三)政府扶持资金不够充足
由于社会组织的规模和数量在加速扩增,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扶持的压力,一方面,国家财政扶持的重点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公益慈善组织,使得一些小规模的民间社会组织边缘化,甚至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另一方面,政府面对庞大的社会组织规模和数量,在面面俱到的同时也分散了财政扶持的实际效果。目前还没有设立社会组织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如何走出单一政府财政扶持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培训体系不够专业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成员大多数没有参与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社会组织的成员社会救助不够专业,导致很多救助事故发生。我国政府还没有着手建立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医疗救护知识培训、灾害救援技能培训以及弱势群体法律救助培训,这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层面处于基本生存救助和物资救助,救助层面偏低,救助的实际效果不够理想,只是解决燃眉之急,没有从长远考虑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
(五)政府协调模式不够科学
政府协调模式不够科学的主要表现是: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政府协调模式中日常协调模式过于简单和单一,临时救助协调模式用的最多,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与政府的救助体系出现脱节现象,灾难救助中的政府协调模式忽视了社会组织协助体系的构建,应急预案中没有突出社会组织在灾难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协调模式的滞后,无疑是灾难救助中志愿者安全问题频发,救援现场交通拥堵的症结所在。
我国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对策建议
(一)成立专职管理部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对着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主要包含登记制度、审核制度、治理制度、激励制度和监管制度。目前在民政部有民间组织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同时民政部还有社会救助司,负责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但是没有一个单独的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相关工作,这部分工作显然划分给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但是,这使得在很多的社会救助工作中社会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参与,建议在民政部救助司设立社会组织救助处,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组织的救助体系,协调社会组织参与失业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和灾难救助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央财政扶持社会组织的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国社会组织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二)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首先,要出台社会救助法、志愿者服务法以及慈善公益法,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法规条例,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途径以及救助范围。其次,出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主要包含专项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灾难救助政策、行政许可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专项救助政策主要包含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救助、失业救助、司法救助的系列专项政策。临时救助政策主要是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方式和途径,临时救助要体现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的公益性、互助性以及快捷性。灾难救助政策主要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灾难救援,特别是专业型社会组织参与灾难救助,有助于降低政府救助模式和程序的繁琐,提升灾难现场救援的实效。行政许可政策主要是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实行资格审查、技术培训指导和财务能力监督,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公益性、互助性和快捷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于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组织或者非营利机构实行分类减免税收的政策,或者税后补贴的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三)设立救助专项基金
要设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分为教育救助专项基金、失业救助专项基金、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以及灾难救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母基金由民政部救助司负责筹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资,组成不同的专项基金,同时专项基金还接受社会捐款和企业捐款。专项基金只适用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项目和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申请专项基金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救助活动,民政部救助司对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专项基金的实行申报审核、实地考察以及救助反馈的全程监控,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评级表彰。社会组织获得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后,需按照专项申报的内容逐一落实,包括购买社会救助的设备、物资以及聘请专家,不得虚假套钱挪作他用,社会组织必须有完善的组织财务制度、救助体系和管理机制,保障救助专项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技术培训体系
政府有必要在各省市成立社会救助专业技能培训中心,为社会组织的志愿者和成员进行系统培训,以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社会救助技能培训体系主要包含就业技能培训体系、司法知识救助培训体系、医疗救助知识培训体系以及灾难心理疏导培训体系。
就业技能培训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设立的帮助下岗工人、流浪者、残障人员、农民工获得生存技能的培训课程。司法知识救助培训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农民工获得基本工资、工伤补偿的司法救助通道。医疗救助知识培训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帮助一些特殊群体如艾滋病人、溺水者、地震灾民等实施的医疗救助技能。灾难心理疏导体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了减轻大灾大难给人带来的痛苦、恐惧和心灵折磨而必须具备的心理指导和精神疏导技能。
(五)健全政府协调模式
在宏观层面上,政府要强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和法规,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有序的参与社会救助。中观层面,政府设立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社会救助司,全面管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审核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的资质和条件,调度国家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专项基金,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指明方向。
在微观层面上,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互动平台,保障社会组织的社会救助活动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活动相互补充、步调一致。同时,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日常协调模式,弱化政府监管的强势指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协调优势,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更多的常规社会救助,减轻政府压力。提升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灾难协调模式,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要有社会组织参与灾难救助的生命抢救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生存保障体系、物资调运体系、安全保护体系以及心灵舒缓体系,全方位支撑社会组织灾难救助的快速高效科学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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