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
摘 要 公民权的行使是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目前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规定的匮乏和保护的不力,致使举报人在举报后遭受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和各种隐性的打击报复的案件层出不穷。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直接根源在于举报泄密,而真正的根源则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护。因此在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设计上,必须从根源入手,确立严密的保密制度;加重泄密者的违法成本;建立对隐性打击报复的救济制度;建立高效的被举报人查处制度。
关键词 举报人 保护 打击报复
1 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类型
1.1 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
这一种类型的打击报复多是由被举报人雇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或者指使自己的亲属或下属、亲信对举报人予以有预谋的人身攻击,致其丧失人身自由或身体残废乃至死亡。
1.2 隐性的打击报复
这一种打击报复中,行为人通常拥有一定的职权,凭借职权来整举报人,如找各种理由将举报人调往更差的工作岗位;对举报人降职、降薪;对其晋升或评定职称予以压制等。这种打击报复,不明真相的人表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却给举报人带来巨大的灾难,它往往导致举报人收入减少、失业、名誉的破坏、工作压力的增加等,却有苦说不出。相比较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这种打击报复更具有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运用得更多。
2 我国举报人易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源
在大多数的举报案件中,举报人为什么屡屡遭受打击报复?被举报人为什么知道举报人的信息?直接根源就在于泄密。实践中经常出现举报材料直接被转到被举报人手中、被举报人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处理。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多头举报,但举报人也知道自己会担很大的风险,一般不会自己对外人说,甚至连自己的亲属都不敢告诉。因此,举报泄密一般都是由接受举报者或者在举报处理程序中接触举报信息的人泄漏出去的。
接受举报的人或有条件接触举报信息的人为什么愿意泄密呢?是有意还是无意?不排除无意的可能,因为人的身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失控,如醉酒状态下,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很多事实也证明泄密者大都是故意而为的。泄密者为什么愿意违反保密规定将举报内容透漏给被举报人呢?这就和我国的现行立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相关了。这也是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制度上的根源,抑或真正的根源。第一,我国现行的关于举报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对接受举报的主体的规定不单一。公、检、法都可接受举报,举报人的多头举报法律也予以默认,因此,实践中接受举报的组织或个人都存在,非常乱、杂。此外,对举报的处理环节过多、不集中也使接触举报信息的人增加,这些都不利于保密,同时也不利于泄密之后对泄密者的追查。第二,泄密者的违法成本低。在现行的制度之下,即使最终查出了泄密者,对之的处罚多是较轻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这些处分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处分期满,照常升职、加薪。第三,泄密者泄密与自己利益攸关。一是泄密者与被举报人之间往往是“同僚”关系,抱着“同僚”之间应相互照应的思想;二是泄密者与被举报人是一条绳上的蚂蚱,被举报者若被查出,可能牵涉到自己;三是泄密者已经或将来可能从被举报人那里得到好处,如曾受恩于某领导的“赏识”或希望将来能得到领导的“赏识”。泄密的这些好处进一步降低了泄密者的违法成本,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在泄密者不易查出而违法成本又低的情况下,泄密就难免了。
对举报人的保护必须抓住泄密这个问题的源头,保密是对举报人保护的首要的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一旦泄密,当举报人已经遭受打击报复之后,对之的奖励也好、补偿赔偿也好都已晚矣,逝去的生命不能再来,伤残的肢体也无法恢复。
针对我国的举报人保护现状,学者们纷纷提出要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要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严厉制裁报复陷害者等构想。这些构想看起来似乎很完美、全面,但其难以最大限度的从源头——“泄密”上遏制。立法再完善,不抓住问题源头,其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借鉴国外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得看我国的国情、民情、官情。一项制度在成文之前必须要预测其成文后的运行情况,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最大化,作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设计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举报人保护制度首要的是抓住源——做好保密工作,即做好预防工作,其次才是泄密后对举报人的救济和对打击报复者的责任追究,前一制度若最大程度地卡住“泄密”,后面的工作也会随之减轻,否则司法机关的工作又会繁重很多。
3 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
(1)严密的保密制度——设立单一的举报受理机关,举报的受理和处理由同一个机关进行。
现在的举报受理机关繁杂,受理后又分流处理,这给保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设立单一的受理机关,独立于公、检、法以及地方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垂直管理,赋予其举报受理权、对举报案件的调查权、必要的执行权,以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效率,并使接触信息人员的范围最小化。效率提高后还可及时的对被举报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少举报人遭受伤害的可能。这是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第一关也是最关键的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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