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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15 15:3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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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重泄密者的违法成本——泄密者应和打击报复者负民事连带责任。

  如前所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泄密者的违法成本很低,甚至几乎没有。针对这种状况,在新的制度设计上,除了保密制度外,还必须加大泄密者的违法成本。第一个关键的制度设计只是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泄密的可能,同时也方便了对泄密者的查出。要使泄密的可能进一步缩小,对举报人保护的制度设计的第二关键就是要加重泄密者的违法责任,在新的制度之下,泄密者不仅要承担较以前立法要重的行政责任,还应当和打击报复者一起对举报人因被打击而遭受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个关键也有双重功效:一是对于泄密者起到一个警示作用,提醒其在泄密之前权衡自己泄密是否值得,从而使部分潜在的泄密者放弃泄密;二是泄密者泄密后,遭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可以对报复者或泄密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使损害赔偿不至于落空。

  在制度上让泄密者和报复者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是可行的。在第一关的保密制度之下,泄密者的查处就比较容易了。举报人举报后,接受举报的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接受举报的人因自己违反此项义务而致使举报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泄密者应当对此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打击报复者也当然地负赔偿责任,虽然泄密者没有直接实施报复行为,但因其泄密才导致举报人暴露而遭受打击报复,泄密者在泄密之前应当预见到这种后果的发生,却仍然泄密,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建立对隐性打击报复的救济制度——确立对被举报人调任制度和举报人再就业制度。

  针对目前对举报人隐性打击报复居高不下和缺乏救济的状况,对隐性打击报复的受害人(包括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给予救济也是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非常关键的一环。国外的救济制度主要针对举报人进行,如身份重置、住所重置等,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这些国外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在我国行不通。我国每年有数以千记的举报案件,如果对所有举报人都提供这样的保护需要的成本太高,在我国采取这种制度是不现实的。

  目前的举报因举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职人员的举报,包括具有行政编和事业编的人员,另一类是对非公职人员的举报。一旦举报被泄露,针对这两种举报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前者将其调离现在单位或现在的岗位使其丧失对举报者的管理权,这样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分属不同的单位,或是虽在同一单位,但不在同一岗位,被举者对举报者没有管理权,这时被举报者对举报者的隐形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而对后一举报对象,国家由于对之没有任免权,无法采取像第一类对象那样的措施。对之可确立此类案件中的举报人再就业制度。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到隐性打击报复,无法或不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需再就业时,国家对其再就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或资金支持,如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等。

  (4)建立高效的被举报人查处制度。

  在举报人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查处,对于具体的处理时间在立法上应有所限制,久拖不决,甚至最后不了了之既是对举报人举报积极性的打击,也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纵容。现实中对违法犯罪的监督真正能发挥作用不多,公众的举报是监督的有效途径。

  举报人保护的上述四个关键,实际上是几道关卡,通过层层把关,使对举报人的保护最大化。当然,在这几个关键之下们还有许多细节要处理,如学者们提出的奖励制度、具体的举报方式、打击报复的确认制度等。

  总之,举报人作为反腐利器,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良好的举报环境,解除其后顾之忧,强有力的举报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杨燚,李波.借鉴国外制度,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J].检察日报,2009-08-18:003.

  [2] 董娟.检察机关加强对举报人保护的探析[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 吕翠流.关于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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