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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微观运作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1 19:2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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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福柯的微观权力观摆脱了权力的本体论,是从权力发生和运作的视角来研究的,规训权力则是其核心,指特定条件下“纪律”与“身体”的结合。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对比了刑罚制度产生的巨大演变,并通过公共景观、审判过程和隐蔽监禁过程论述了规训权力的渗透性。同时福柯也认为,权力具有生产性,权力的无处不在并非意味着权力的无所不能,权力是在肯定主体自由的前提下存在的,可以通过策略的对抗来消解个人身体上的权力效应,而这也是与其微观关系非本质主义的分析视角是一致的。

  关键词 权力 规训 刑罚 生产性 主体自由

  作者简介:陈洁,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8-03

  米歇尔﹒福柯(1926-1984)是战后法国重要的哲学家,虽然距其离世已近30周年,但其在思想星空依旧灿烂。福柯的权力思想因深受尼采影响而被称为“新尼采主义者”,他认为,现代社会充塞着权力关系,是一个规范化的、惩戒的和监禁的社会,并在其《规训与惩罚》(1975)中,以监狱作为文化研究对象,对权力进行了分析。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首先从“法权模式”和“经济主义的权力模式”入手,引出了自己权力问题的阐述;然后对刑罚制度发生的历史剧变做了鲜明的对比,即刑罚从惩罚人的肉体转向惩罚人的灵魂,从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改造,从公开的暴力惩罚到隐秘的监狱执行,由此论述了规训权力逐渐控制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并具体从公共景观、审判过程和隐蔽监禁过程揭示了规训权力从头到尾在身体层面的贯穿。

  一、公共景观下的权力仪式

  《规训与惩罚》开篇描述的是达米安弑君而受到肉体的暴力惩罚。对于这种公共景观的酷刑,福柯将其视为表现权力失而复得的重大仪式。一旦君权遭到罪犯一丁点侮辱,便一定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罪犯加以极大摧残来重树君威。犯上的臣民,展示威力的君主,他们之间的悬殊对比,在整个权力仪式中可以说发展到了极致。

  这个展示君威的过程同时还包括前期的游街过程,只是游街过程中的权力体现相对来说较为隐蔽。这种“使大批的人群能够观看少数对象”的游街行为,招揽到更多的人参与到观看队伍中,并扮演见证人的角色。围观群众对罪犯进行侮辱,是君王实施报复和展示君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围观群众被恫吓,则是君权隐蔽地树立做戒的榜样的重要目的。

  福柯进一步解释说,其实犯人仅仅是惩罚的目标之一,因为惩罚首先是针对其他人的,针对潜在的罪犯的。这种震慑“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只有在公民头脑中建立起这种观念锁链时,君主才能自豪地指导他们,并成为他们的主人。“愚蠢的暴君用铁链束缚他的奴隶,而真正的政治家则用奴隶自己的思想锁链更有力地约束他们”。的确,君主被爱戴当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他要被敬畏,利用自己惩罚权的威慑力,使人们不敢再新生反抗。权力对于人的作用并不是简单支配,而在于权力具有的强大渗透性使身处其中的人们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权力的掌控。

  福柯描述的刑罚是围绕君主权力展开的,通过惩罚的公共仪式,君权去除了被冒犯之耻,并进一步得到巩固。但福柯并没有就此结束,他把权力放在了一个动态和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二、审判过程中的权力体现

  不同地位、财富、技能的人往往有属于自己特定位置的语言体系,福柯考察了权力运作在话语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律和司法是明目张胆地宣布它们自己的阶级倾向的。从座位上来说,原告和法官均有高的席位,而被告只有低的长凳,这是最直观的泾渭分明的表现。从对话上来说,可以判断出,原告或者法官对被告有“缺乏生计和教养,不知道如何维持住合法的正直人格”的预设。这个预设充斥了强制和不平等,后来的对话过程可以说是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动、法律的精神与词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是满满的权力的体现。

  具体来说,从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语言上,福柯就发现这两个阶级既没有共同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共同的词句。前者的语言矫揉造作,傲慢无礼,充满了繁文缛节,并认为后者从来只听到过集市上、酒馆中的粗野、贫乏、不规范的方言土语。比如在法官的发问中,从“睡在哪里”“什么职业”“和谁工作”,就可以看出话语深处一套实为纪律的强制体系。

  第一个问题,法官说人是睡在家里的。因为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应有个家,有个归宿,而不论这个归宿是富丽堂皇还是简陋下贱。福柯认为,这与其说是归宿还不如说是强迫每个人生活在一个巢穴中。

  第二个问题表示出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谋生职业的“真理”。福柯分析认为,职业问题最简明地体现了现存社会的秩序,因为职业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一种永远固定的个性,而人应该被明确固定在一个等级体系中,所以人必须有一个稳定的、长期不变的职业。而被告的回答“流浪”显然没有考虑未来,考虑有保障的前途,是与社会秩序抵触的,是对社会秩序的骚扰和职业存在“真理性”的挑战。

  至于第三个问题,“你和谁在一起工作”,隐含的意思是,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既然你不是主人,那你就必须是仆人。

  在上述整个产生犯罪真相的过程中,身体只是一个等待判决的对象,权力则是一个主动而积极的生产者,权力事实上生产话语。这种权力利用了法律体系来掩盖和隐藏了自己。这种权力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不仅仅是掌权方在话语体系上的显露,更主要也更隐蔽的,体现在源头上对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所界定的合法性上。权力并不是对惩罚犯罪、维持正义感兴趣,而是对制造真理感兴趣。被告的行为更多的可能不是犯罪,而是无纪律,与现存社会规范不符,对权力制造的“真理”的“合法性”的不敬。成为罪犯的原因并不在于给他人造成了伤害,而在于他的行为破坏了法律为其规定的“界限”。

  三、隐蔽监禁下权力的眼睛

  到了社会发展的后期,刑罚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展示性”了,更多的是借助监狱这一载体。至于规训发生在封闭的监狱中,有学者猜想是,“规训需要在稳定的场域实现,一个封闭的空间更有利于规训的功效”,福柯把监禁下的规训看成权力支配的艺术形式。

  福柯指出日常生活中的人一个共同分享的意识:即罪行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了整个社会。既然伤害就应该补偿,既然犯罪就应得到相应的量化刑罚,由此,安排犯人参加体力劳动获得一定报酬就成为了一种被广泛采纳的模式。这既是他们经济道德的自我证明,也符合普通大众对坐牢的人“还债”的念想。

  诚然,“还债”本身确有价值,但这个量化刑罚的目的绝不仅仅在此。福柯提出“监狱以一种更重要的方式超出了纯粹的剥夺自由”的观点,他认为,“被强制劳动的犯人通过获得报酬,也将获得劳动的习惯、兴趣和需求,劳动生活很快就将变成一种纯洁的生活,他们也会逐渐并最终喜欢劳动,并很快会开始对过去有所悔悟进而产生责任感”。通过这种表面很合理的“还债劳动”,犯人这一角色实际上被权力改造了,他们由狂暴躁动、不动脑筋改造成为循规蹈矩,随着时间进一步推移,他们会在有规律的监狱生活中、在他所从事的体力劳动中失去胡思乱想的能力,找到某种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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