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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化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6-03 16:4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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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补偿路径。生态补偿路径即生态补偿模式,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通过生态经济化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从空间分类,生态补偿模式可以分为全球性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地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补偿,前三者又可统称区域间(跨区域)生态补偿(见表2)。

  国内目前的研究多聚焦于横向转移支付,个人判断是因为不仅有理论支撑,关键是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下完成资金横向转移更具操作性。CDM模式是低碳经济的典型交易市场,其合理的交易规则、实践的不断积累,使其逐渐成为国际市场上的成熟生态补偿模式。若能以生态经济化的思路,把以CDM为代表的碳交易市场的精髓和模式转嫁到国内区域间进行,将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是CDM市场参与大国,但游戏规则和定价权的旁落带来的是被动。基于生态补偿的需要和广阔的国内市场,可以尝试建立以省级行政区域为碳平衡的碳交易体系。基于国内走在前列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大平台,建立具有区域性特色的生态补偿交易平台、生态补偿服务中心,搭建起具有市场调节功能的机制体系。

  (二)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政府主导

  1.博弈复杂化原因分析。如果只通过市场完成跨区域生态补偿,那么市场本身的缺陷将会一一暴露,而且市场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将进一步导致生态恶化。生态补偿,尤其是跨区域生态补偿注定需要行政干预,即政府应承担主导这一机制体系的重任。代表效率的经济建设和代表公平的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其对应的行政主体自然成为博弈的主角。代表经济的一方,明确的诉求是推动经济建设,其能提供的是就业、是收入,是政府最需要的;代表环境的一方,承担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平,对污染的减排约束是责任的焦点。

  跨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博弈是复杂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生态补偿利益诉求模糊。以水域为例,理论上,上游提供的利益不低于下游承受的损失是生态补偿得以实施的基础前提。但“利益”的内容往往很难精准。其二,信息不对称。生态补偿的外部性问题必须要内部化才能解决,而在实现内部化的路径上,不管是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货币补偿,还是源于产权经济学的产权安排,都必须以信息充分为出发点,否则会造成制度设计的先天缺陷。其三,政策设计有偏。不可避免的原因来自信息不对称。此外,行政主体间基于自身诉求和其它各种因素展开的博弈本身使初始博弈复杂化,即博弈之中还有博弈。

  2.以生态经济化促进区域协调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按主体功能定位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针对性设计。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四类开发区域。行政主体应明确生态经济化政策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关系,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因素,利用生态补偿机制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基于成本-收益关联原则构建综合生态补偿机制。依附于生态权的发展权需要在谋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保护,否则经济发展将以牺牲生态为重大代价。“谁污染谁治理”确保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经济主体,只要产生负外部性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谁受益谁补偿”则说明享用了正外部性的区域应对发散正外部性的主体承担补偿责任。基于成本-收益关联原则,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基层行政主体,基原行政主体、扩散行政主体都应承担对应责任,权责利三者相互统一。

  生态补偿机制最终反哺经济增长。经济系统其实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之一,生态经济化能把生态、资源、经济做有机耦合,经济社会发展亦必然提出这样的和谐要求。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均不断证明,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推动经济协调发展。以水体污染-治理中的上游政府和下游政府为例,两者之间进行的生态补偿,能使上游地区有足够资金保障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区域经济能得到协调发展,避免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

  生态补偿机制其实是经济主体、行政主体之间一种重要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机制,有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产业生态化

  产业生态化是指产业自然生态有机循环,即特定地域空间内的自然系统、社会系统与产业系统之间在自然系统的承载能力内进行耦合优化,达到充分利用资源,消除环境负效应,实现自然、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产业生态化这一概念首先源于20世纪70年代丹麦的卡伦堡(Kalundborg)工业园区。在丹麦,这一工业园区使发电厂、生物制药厂、炼油厂、石膏材料厂、养渔场和自来水厂形成一个工业代谢有机体系,增加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要素成本,减少了环境污染。基于丹麦的先行经验,国际范围内掀起了产业生态化的实践热潮。除加拿大、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一批发展中国家加入探索,基本形成了以生态工业园(Eco-Industrial Parks,EIP)为载体的产业生态化模式。

  在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机制研究中,市场机制和政府主导主要是基于现有产业格局和环境变化形态,而产业生态化则能把生态补偿的工作提到生态链前端,用积极、主动的方法,不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而且采用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产业改造,使其真正有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产业生态化应成为区域间建立市场沟通、区域联动、区际协作的重要思路,尤其是目前国内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等区域经济体已趋成熟,具备产业生态化的制度条件和组织条件。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李碧洁,张松林,侯成成.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进展评述[J].世界农业,2013(2)

  3.肖加元,席鹏辉.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府主导到市场调节[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3(2)

  4.李国平,李潇,萧代基.生态补偿的理论标准与测算方法探讨[J].经济学家,2013(2)

  5.谭秋成.关于生态补偿标准和机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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