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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片等信息出资让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如何定性(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1-07 10:4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詹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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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很大的作用。国家专门制订了《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签发、制作、使用、查验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购买”的假居民身份证属于无权制作的,在使用上也无法真实的反映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破坏了国家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三)蒋某某具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故意和行为
  本案中,蒋某某提供相片及相关信息出资委托“制作人”伪造身份证,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中的帮助行为。首先是蒋某某明知“制作人”是在进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活动;其次是他明知自己要求“制作人”制作的是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三是他向“制作人”提交了制作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相关资料;四是明知“制作人”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在进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互动。蒋某某与“制作人”出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故意,一个提供材料,一个实施制作行为,二人都参与了假身份证的制作过程,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犯人往往有不同的分工,可以是具体的实行犯罪,也可以是一种帮助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其他作用的行为。本案中,“制作人”是正犯,蒋某某提供照片、身份信息等行为,是帮助犯,“帮助伪造”亦是“伪造”,因此蒋某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也就是说,除了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制作居民身份证。对于制造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分子,刑法明确规定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进行打击。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购买者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人在伪造证件方面具有共同的故意,在整个行为中也实行了相应分工与合作,具有共同的行为。故从法理和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讲,买方和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四)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是行为犯
  所谓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本案中,蒋某某与“制作人”出于非法目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虽然蒋某某最终没有参加村干部的选拔考试,而伪造的黄某某和程某某的身份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用于监理项目检查,但蒋某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定罪。
  (五)本案犯罪情节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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