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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报复而实施暴力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1-07 11:0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戴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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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是自然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可以确定的,并且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均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本案是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关键只能从客观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准确把握。
  从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法律定义上可以看出,客观方面只要当场实施了暴力、夺取了财物就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这比较容易区分。但没有当场实施暴力而是采取威胁的方法夺取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就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1)抢劫罪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可以当面,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威胁。(2)抢劫罪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则是可以当场实现或以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3)抢劫罪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如果一个案件符合抢劫罪以上的三个特点,就应定性为抢劫罪。所以,区分此二罪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是否具有“当场”性。
  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将被害人谢某挟持到野外,当场对被害人谢某实施了打、绑、推等暴力手段,并在被害人谢某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因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一直在现场挟持控制着被害人,又是在野外无他人的这个特殊环境),当场拿走钱财。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被害人先讲自己包内有钱,但这是被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极度恐惧中迫不得已才讲出,这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当场暴力及威胁、当场夺取钱财的抢劫事实的认定。同时,表现在客观上,如果被害人谢某不给钱,必将当场遭到李某等人的暴力侵害,案件中赵某对被害人说:“你说今天这个事怎么处理?”就明显带有要求被害人拿钱处理的意思表示。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也确实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时当场夺走了被害人谢某包内的钱财,当场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另外,从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押着被害人回家拿钱这一事实也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占有钱财具有当场性。此次作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伙还要求被害人写欠条索要其余7400元钱,表面上看有敲诈勒索的表象,但是我国刑法对这种竞合犯罪采取的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定一罪,就本案的情节、后果而言,定抢劫罪相对于定敲诈勒索罪来说处刑明显更重,所以,依法应当选择处刑更重的抢劫罪吸收处刑更轻的敲诈勒索罪。综合上述,通过对本起案件的具体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客观特征。
  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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