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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现状调查(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0 20: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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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太行小区街道办事处走访了解到,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共计26人。其中社区社区街道领导层干部有8人分管社区综合治理、群众教育、民政福利、文化卫生、弱势群体保障5个方面的工作。从人员学历素质来看,1人系高中文化程度,3人系中专文化程度,2人系大专文化程度,2人系本科文化程度;太行小区街道办事处有执行层聘用社区工作人员18人,均系社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月工资1000元,政府拨款500元,剩余500元通过第三方机构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社区街道办事处下东太行社区和西太行社区居委会每月工作经费为1650元,工作经费来源为龙安区政府财政拨款。通过走访得知,目前太行社区工作经费紧张,财政拨款数额仅仅可以维持工作中水电费用、耗材费用和电话费用等必要性开支,社区街道只得通过卖废旧报纸等形式来拓展经费收入。

  (二)社区居民问卷调查

  问卷设计了被调查者对于社区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其中有93%的被调查者不能说出与社区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有6%的被调查者能说出一项以上与社区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1%的调查者不能够准确说出一项与社区自治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图所示:1.1

  问卷设计了被调查对象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认识,其中有63%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有21%的被调查认为社区自治是社区物业的职能部门;有16%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自治是居民共同参与群众组织。如图所示:1.2

  问卷设计了对于社区居民对于选举的态度倾向问题。在对于社区选举程序认知上,有65%的被调查者不清楚社区选举的流程,有31%的被调查者大致知道社区选举的流程,有4%的被调查者清楚社区选举的流程。而涉及到对于社区选举的态度上,有73%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选举对自己社区生活影响不大,有21%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选举对自己社区生活有影响,6%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选举对自己社区生活没有影响。如图所示:1.3-1.4

  (三)自治管理建设不足原因性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看,我国关于社区自治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第23号文件)和一些比较分散的地方性法规。豎关于社区自治的规定的比较杂乱,没有系统性,另外这些法律性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导致了法律对于社区自治建设的引导作用弱化,也是调查中93%的社区居民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较差的根源所在。

  2.政府职能错位

  社区自治顾名思义是社区居民自发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而通过图1.1可知,社区居民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认识存在偏差,有63%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多数的的社区居民认为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组织是重叠的。这样的认识一方面是社区居民长期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误解,另一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过多干涉,阻断了社区自治的独立性,也造成了社区居民对于社区自治组织职能定位的认知错位。

  3.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力度不足

  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上级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和社区选举机制不完善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走访调查,太行社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经费资源是比较紧张的,财政支持力度仅够维持日常开销,而其他工作的展开则因为办公经费不足会十分吃力。另一方面,通过问卷调查可发现,社区群众普遍对于社区选举的态度漠视,相关选举程序也不甚了解,这既有社区选举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社区工作与居民生活联系不密切的原因。

  四、完善城市社区自治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社区自治法律制度建设

  在国家立法层面,可以循序渐进的统一关于基层群众自治领域的立法,分散性立法不利于基层社区居民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而一部统一切实可操作的社区自治法律规范则可以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加强法律对于社区自治的引导作用。通过完善社区自治法律制度建设,使得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对政府职能重新定位

  应当进一步缕清在基层自治中,政府和基层自治主治的关系。区县一级政府应当缕清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关系,应当进一步放权给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基层政府对于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引导力度,弱化基层政府对于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控制力度。区县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支持力度,强大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在职能定位上,应当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去政府化,基层政府应当做到监管分离,保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独立性。

  (三)加强社区自治组织自身建设

  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支持力度,完善社区选举机制。一方面,对于基层自治组织的财政拨款应当充分考虑到社区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目和工作开展难易程度等因素,保障财政资源在基层自治组织上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选举工作民主制度建设,公开、透明选举程序,把选举权切实归还给社区选民,保障社区自治组织的活跃性。

  注释:

  豍徐勇,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11.

  豎陈涛.转型期城市社区自治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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