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问题研究(2)
(三)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需要政府一定的扶持。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主要靠自筹自支,不给政府增加负担,但也渴望政府一定的扶持。丹东市其他宗教团体之所以尚未兴办养老事业,各有其原因。如,丹东市八道沟元宝山基督教堂信徒较多,教会有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识,但教堂较小,较为拥挤,扩建还受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距离的限制,场所的限制使其暂时无法兴办;而有的教堂还在拆迁范围之内,自顾不暇;小教堂平时的财力仅有两三万元,仅能维系自身的运转,缺乏兴办的资金条件;丹东市的佛教、道教团体也主要受场所限制不能兴办,并且佛教的寺庙建设大多正在进行中,自身建设规格要求较高,所需资金较多,尚无余资兴办养老事业。
针对资金的不足以及资金筹集的困难,丹东市的这两家老年公寓都非常渴望能得到政府一定的扶持。资金扶持当前主要来源于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的宗旨就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筹集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要通过多渠道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问题,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民政部规划要求,到2015年,中国将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床位总数新增340万张、达到660多万张的目标。2012年3月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的民政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就提出,要求各地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养老资金投入到位。这些法规政策为养老机构获得政府的资金扶持提供了依据,辽宁省政府在各地也投入使用了一定的彩票公益金。如沈阳市养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北票市中心敬老院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虽然主要是自筹的,但在其发展遇到困难之时,政府也应当与其他养老机构一样给予适当的资助,应从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一部分给这些养老机构。当然,彩票公益金毕竟不只是用于扶老一个方面的,宗教团体也能够理解政府的难处,仅仅希望政府给予少量的资金支持并能够落实一些优惠政策,如,除用地和税收优惠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的收费,电话安装,通信业务的使用,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公益金的有限性,有人大代表建议,增加一个老年福利彩票,把收入所得全都投入老龄事业,以解决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也算是为国家分忧解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设施改善、医疗器械、床位补贴、医护培训等方面多多给予支持。
四、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的法治保障分析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和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大多经历了由自发产生到自觉发展的过程,因而,难免存在一些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对宗教团体的基本政策是“自传、自养、自理、自治”,平时我们行政机关很少去干涉其运营,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宗教团体也在法律的统一规范之下,因此,宗教团体兴办的面向社会的养老机构也应在法治框架下规范运营,法律也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要将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统一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法律规制的框架。2012年6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在法律层级上直接对养老机构加以了规范。其中,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提出了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等内容。从而扭转了养老机构法律规范立法层级较低的问题,因为在这之前对养老机构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政府规章上。一是民政部门的规章,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是省级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制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等;三是副省级政府规章,如,《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还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同样应在中国的养老事业中起支撑作用,应当统一纳入这一体系加以规制。从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等都应当统一标准,不能因其是宗教团体兴办的就弱化监管和执法。同时,还要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一批急需的养老服务法规,完善养老机构行业服务规范和质量等行业标准。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员的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出了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第四十六条)。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因工资低更难聘用到专业的养老护理员,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而且这些养老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服务技术操作无规范。对于盈余的支配也缺乏长远规划,哪些用来还款、哪些用来作为维修基金的积累、哪些作为收养孤寡老人后的经费等问题,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
其中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已经建立,本职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四个等级,都有考核与鉴定标准。当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一职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加强,因为将来的中国社会对该职业从业人员的需求会很大。而对于当前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政府应为其提供免费培训,因地制宜开设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本领和专业技能。
(三)应加强对政府扶持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的规范。政府的扶持也应常规化、规范化,在哪种条件下要对养老机构提供资金扶持,提供扶持的论证由哪些主体来做,提供扶持的标准、扶持资金的使用都应当有所规范,使所有需要扶持的养老机构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相应的帮助,才能保障其有足够的资金去为老人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第四十二条)。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也应在此规制范围内,所以政府在扶持过程中要做到无差别对待。
(四)建立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由于养老机构老年护理的高风险性,很难避免入住老年人发生意外。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极易发生如摔伤、骨折、猝死、走失等意外,已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即使是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也要遵循契约社会的特点,通过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来明确责任,并可考虑由老人家属为入住老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老年人护理中的意外伤害赔付,以减轻养老机构的负担。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老年人生病、意外伤害、死亡、赔偿、保险等协商调处处理机制,仲裁机制等纠纷处理机制。
综上所述,人口老龄化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关乎每个人的未来。丹东市天主教和基督教两个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为社会分担了责任,给老年人提供了舒适的养老环境,解除了许多家庭的后顾之忧,也创造了一些工作岗位,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这里,丹东市宗教局的引导、鼓励和帮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丹东市政府应进一步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引导好、扶持好现已筹办的两家养老服务机构,让这两家机构起到示范效应。按照“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支持符合兴办养老机构条件的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创办养老机构。同时,要有规划的进行,并经民政部门依法审批,避免在养老市场尚未形成之时一哄而上,浪费资源。要使宗教团体兴办养老事业的优势得以更好地发挥。
责任编辑/刘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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