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探究
[提要]在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低收入人群的养老、医疗以及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风险保障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保险应运而生。本文基于定量分析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通过收集资料分析国外现存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各种发展模式,并结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得出我国可以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主体,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探索多主体合作模式和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思路,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以达到维持社会生产与生活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探究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6日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环境和机遇
首先,从客户需求环境来说,我国正在经历着规模最大同时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从1953年的4.4%到2013年的9.7%,增加了5.3个百分点。再加上农民具有高流动性,外出农民工总量从2008年的14,041万人到2013年的16,610万人,增加了2,569万人,年轻人口的外流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养老风险亟待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出去。再者,农民的高流动性不仅使得农民面临养老风险,而且使农民新增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风险也难以得到城镇的保险保障,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保的比例均在30%以下。最后,新农合保障水平低也难以完全保障低收入人群医疗风险。种种风险的存在,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其次,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环境来说,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金融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地区,贷款余额每年以约17%的速度增加,虽然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销售渠道、安全的保费支付和划转工具,但也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贷款风险。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也能为农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在减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维持金融环境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机构基础。
再次,从宏观经济环境方面来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增加,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大提高。不仅如此,在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下,2011~2013年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年年递增,年增长率均高于8%,农村经济呈现出好转的发展势头。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意味着一个需求规模逐渐扩张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它为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带来源动力。
最后,从政策环境而言,为了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自2008年6月我国出台《农村小额保险试点方案》到2012年出台不久的全面推广方案,无一例外提到了对小额保险的政策支持。例如,保监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减免监管费,根据市场状况允许保险公司自行设定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利率及放宽产品的销售渠道等。种种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1、保险需求不足带来的挑战。长期以来,由于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生活方式及较低的收入水平,我国农民更加倾向于将风险自留。他们常常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即使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因为缺乏对相关保险知识的了解,保险需求不足。
2、农村保险市场本身的特点带来的挑战。农村保险市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民族分布不一,风俗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一定困难;二是农村市场比较脆弱,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要更为严重,有时候甚至是毁灭性的。
3、保险公司进军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性不高带来的挑战。保险公司大多热衷于大中城市保险市场,对农村保险市场普遍兴致不高。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由于保费低廉,需要扩大覆盖面来实现规模效应,然而农村人口却在不断减少,2013年比2011年农村人口减少2,695万人;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有公益性质,保费低、保障较高导致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较低,再加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农村销售网点少,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差,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因而营利空间小。目前,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162家,只有10家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市场,占比6.2%,其他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4、保险公司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模式创新性不足带来的挑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有其独有的特征,保险公司不能将经营传统商业保险的模式照搬过来。目前,我国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采用的是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企业的加入。不仅如此,虽然从保监会制定的试点方案来看,政府已经放宽销售资格与销售渠道,但保险公司与多主体的合作仍旧不足,多主体在销售保险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经营主体单一,导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创新模式创新程度不高。
二、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和启示
(一)合作代理模式分析。合作代理模式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由拥有众多客户,增长潜力大,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公司从上到下都有对保险代理负责的人,并且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和较强的培训能力的小额金融机构或类似的保险代理机构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同时,保费收取、承保、理赔服务等均由代理机构负责。保险公司最为惬意的一种方式是代理机构通过一张大保单购买团体保险产品,并强制要求其组成人员或客户购买保险产品。该模式涉及三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小额金融机构或代理机构和低收入人群。从理论上说是一种三赢模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了解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满足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的需要,同时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信筛选投保人,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运营效率。同时,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摊薄成本。但是,合作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仅仅是合作关系,两者并非利益共同体。而且合作代理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营销能力较弱。
(二)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分析。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对保险公司要求很高,同时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不易控制且业务管理存在困难,国际上一般很少使用该模式。采用该模式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与印度塔塔集团的合资公司(塔塔友邦),但是他们也获得了部分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塔塔友邦首先考虑的是与在低收入人群中有良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保险公司通过给非政府组织支付咨询费,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当地有可能成为优秀代理人的人选建立销售团队来推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塔塔友邦的创新点在于开发代理人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社区保险团队(CRIG)的团体销售方式;另一种是个人销售方式。其中,CRIG是一家根据当地法律注册的合作制企业,成员由当地妇女组成,负责人须是已经取得保险执照的代理人,其他成员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在这种模式下,非政府组织要负责很多工作,比如将保费汇总后交给塔塔友邦、允许代理人利用其办公地点开展业务,并且在代理人培训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可以协助支付保险金。相对于个人销售方式,CRIG的一个显著优点是没有业绩或兴趣的成员可以转变代理合作关系,从事其他保险服务工作,通过向不同的成员分派不同的工作来尽量避免孤儿保单的出现。而个人销售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代理人可能是一位互助组织某办公室的员工,或者是一位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妇女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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