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2)
第三,个人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令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三、信息公开豁免的制度完善
正是由于在《条例》中有很多的定义模糊性,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得到大量的豁免。党和政府的行动是保障知情权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党和政府积极推动下政府信息公开才有保证,而人民只有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重视和保护时才会信任党和政府,才会坚定自己的信仰,同心协力建繁荣与和谐。然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除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外,必不可少的还有其他很多因素。
(一)“公开豁免”的法定化
制定限制的范围,重点在于确定可区分性原则。可区分性原则,最早由美国《信息自由法》针对豁免公开条款而设置的一项原则,其设立意义在于把那些可以从豁免公开信息中分离出来的非保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鉴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究原则的根源性,即只要是能合理的从豁免公开的信息中分离出来非保密要求的政府拥有的信息,可以提供给有合理需要并对政府提出请求的一切申请人。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首先要进行事实认定和行政裁量。在认定和裁量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首先应该对申请的信息内容进行质上的分类,完全不能公开的信息,部分信息不能公开或是可以公开的信息。
(二) “个人资料保护”的立法衔接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被赋予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是必须的,更是最基础的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们公民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的权利主体应该包含了所有人,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虽没有具体的宪法条款依据,但是有其独特的宪政基础:不仅是对于表达的自由的满足,更是公民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对行政权的监督以及富有多重意义的获取信息权。
本文所说的个人资料的保护制度被定义为:政府位于国家权利的执行机关,人民赋予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政府势必储存了大量公众信息。在其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谨慎对待以下两项事务:一是政府要向个人公开其所拥有的信息以此保证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准确性;二是政府在个人申请获取信息时要进行细致的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要与个人资料的保护进行有效衔接,首要的事情就是要用法律法规来明确个人资料的定义,即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目的,对属于个人隐私的事项进行确切的列举,用法律来约束政府自行定义,缩小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制定法律,明确职责后,落实并监督其实施才是最终的目标。政府统筹全局,制定全面有效的政策,在立法、执法、司法、督法各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障。
(三)权利救济和监督机制的完善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政府的透明行政,透明执法已经成为人民的基本要求,“政府晒账本”、“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裸官监督制度”的出现都表明了政府现在也越来越关心百姓的看法,越来越重视其透明度的保障。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上,透明度缺乏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官员在处理秘密事项与一般事项是为了避免程序繁琐和人际冲突,尽量少公开信息。在这个意义上说,完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我们可以借鉴一些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国家的做法:将行政人员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是故意隐瞒、封锁信息的行为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被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我国则可以将其直接规定在《条例》中;刑事责任可以在刑法修订中单独对此责任形成独立法条或直接适用刑法已有的条款。
此外,周汉华教授提出关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的方法——编制政府信息登记簿。由于长时间以来,行政机关对其所拥有的信息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和使用方法,许多机关部门甚至对于某项文件是否是其制定,其制定的文件是什么性质,是否还适用或者由于何种原因已经部分失效或完全失效,其对某些信息是否储存都没有明确的信息记录。于是这些机关部门超越了自己的权利管辖范围或者该管的不管,不遵守行政程序,而最终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公众,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周汉华强调:“想要推进政府信息化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关就要从根本上对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进行变革。”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化,首先就是要编制政府信息登记簿,当然这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更要人员关键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也能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
我们已经进入了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我们拥有市场的经济、民主的政治和多元的文化,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共通的要求。本文研究《条例》第14条的法解释,要求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作出限制,并提出一些限制的建议,希望可以建构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为和谐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中国法学.2008.
[2]韩磊,等.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可分割性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行政法学研究.2010.
[3]刘莘,等.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政法论坛.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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