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两委和谐关系的构建
摘 要: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广大农村群众基于中国国情建立起来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发展和实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创举。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些农村两委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未能协调一致,以致两者的关系处于不协调、不健康的状态。为构建和谐的两委关系,要持续健全和完善两委工作制度、机制,加强两委干部队伍建设,合理发挥乡镇党政机关的作用,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两委工作。
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两委关系;和谐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2-0078-03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党建创新与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研究”(13CDJ025)。 自1979年广西宜州县合寨村自发成立村民组织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和推广起来。此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组织法》)通过实施,再至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组织法》进行修订,广大农村地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并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激发了广大农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然而,由于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广大农村群众基于中国国情建立起来的基层民主制度,没有先例可循,一直处于健全与完善的探索发展进程中,其中,一些农村地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部分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简称两委)的关系处于不协调、不健康状态。这既影响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影响到村民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进而影响到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因此,如何处理好两委关系,促进两委的良性互动,是农村治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两委关系”的制度逻辑与现实挑战 村民自治制度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创举,一方面要保障和促进农村群众的自治,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村民自治制度一旦被推广实施并在不同地区的现实土壤上生根发芽,就产生了复杂的“两委关系”问题。 (一)“两委关系”的制度逻辑 2010年修订后的《组织法》第2条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根据制度安排,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承担主体和落实主体,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村民利益纠纷,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利益诉求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同时,《组织法》第4条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制度要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种要求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工作条例》)所明确和强调。其中,《工作条例》详细规定了农村党支部的职责。其第2条规定,农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可见,从制度安排上看,农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农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同时,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党支部都具有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职责,拥有处理当地共存公共事务的权力。一方面,这在制度上保证了两委对农村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各地实行村民自治的条件各不相同,《组织法》和《工作条例》所提出的原则安排并不能在所有农村地区实现有效结合并取得良好实施效果。一些农村地区的两委干部片面理解《组织法》和《工作条例》的原则精神,不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将其贯彻实施,以致“农村法人”与“农村领导核心”之间出现矛盾,形成了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党支部委员会相割裂的二元权力结构。 (二)“两委关系”的现实挑战 村民自治制度推广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大部分两委能够立足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谐的关系,进而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谱写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篇章。但也有一些两委由于受到制度设计、经济基础、传统观念及两委干部个人素质状况等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未能协调一致,不能形成科学的组织分工和合理的工作机制,以致两者的关系处于不协调、不健康的状态,或存在摩擦、矛盾、冲突,或走向违法乱纪的合谋。主要表现为:[1] 一是角色冲突,相互争权夺利。在二元权力结构下,一些两委没有正确认识、厘清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辩证关系,错误地将村民自治与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对立起来,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组织分工。如有的农村党支部委员会错误地理解了“领导核心”的内涵,认为党支部应该领导所有工作,包办一切事务,将村民委员会晾在一旁。反之,有的村民委员会认为自身是由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里的事务应该由村民委员会说了算,千方百计架空党支部,夺取了村级事务的决策权。还有一些两委则处于中间地带,即彼此明争暗斗,相互争权力,比大小,你不服我,我不服你,见到有利益的事情就去争夺控制权和主导权,而对没有利益的事情则相互推诿,不管不问。 二是各行其是,各唱各的调,各管各的事。有的两委干部和群众认为,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党支部委员会是由乡镇党委批准建立的,党支部书记由支部党员选举产生或由乡镇党委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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