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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乡土景观保护(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9-14 09:4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段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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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乡土景观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 真实性、整体性、完整性原则

  乡土景观不是独立于其他个体环境而存在的,它是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因此,乡土景观保护不只是对乡土景观本体的保护,还要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整体保护。只有做好了整体保护,乡土景观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才会有保障。

  (二) 动态保护的原则

  乡土景观是随社会历史发展而形成的文化遗存,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其也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甚至产生新的乡土景观。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在保持乡土景观的自然和历史文化传统特征的同时,要保证村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不破坏乡土景观整体性原则的基础上,在动态变化中寻求乡土景观保护的最佳途径。

  (三) 公众参与的原则

  乡土景观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寻求乡土景观保护的最佳方法就是寻求全体村民的理解和积极参与,以主人的姿态参与保护和管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改变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以前高高在上、闭门造车的工作方法,要引导和鼓励全体村民把新农村建设、新家园建设当做自己的事情,积极献言献策,广泛收集民意,从村民中寻找乡土景观保护的真知灼见和有效措施。

  四、乡土景观保护措施

  (一) 科学规划

  乡土景观是不能复制的,一旦受到破坏就很难再重现其历史文化价值。即使是能复原建设,也因其非原始性,其文化价值必然大打折扣。要通过先期科学的乡土景观保护规划,充分利用规划的法规约束力,避免在新农村建设中急功近利现象的发生。

  (二)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因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乡土景观保护的作用就更大。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乡土景观置于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保护之下,可以杜绝当前我国农村中乡土景观不被人们重视和随意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 推进公众参与

  在乡土景观的保护中,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建立起村民自发保护的机制,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使新农村建设中乡土景观保护在遵循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保障村民自身利益,以保证得到村民的积极配合,在决策过程中表达他们的意愿。激发村民保护乡土景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保护和建设中找到最大交集。

  【参考文献】

  [1]俞孔坚,王志芳,黄国平.论乡土景观及其对现代景观设计的意义[J].华中建筑. 2005(04)

  [2]魏峥.浅谈新农村建设中乡土文化景观的保护问题[J].理论导报.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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