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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婚姻特点之探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08 17:0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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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通过对《左传》所记婚姻现象的分析,认为春秋时期的婚姻具有形式多样化和目的政治化的两大特征。其中,娶、媵、烝、报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女性在男权社会里“从人者”的社会地位;而奔、择、通现象的存在,则反映了人性本能对自由与爱情的追求。

  关键词: 《左传》;婚姻;形式;目的

  中图分类号: H109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9-055X(2014)01-0077-07

  《左传》作为我国历史上一部伟大的历史散文著作,以《春秋》记事为纲,用高超的叙事手法,展现了春秋时期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和形形色色的历史人物,婚姻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也多有涉及。本文即力图通过对《左传》中有关婚姻现象之记载进行研究,从而窥视春秋时期上层社会的婚姻特点。

  一、婚姻形式多样化

  根据《左传》的记载,春秋婚姻在形式上首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为在礼制社会里,人们以“礼”为“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1]1457,故而“礼”成为价值评判的最终标准。而以“礼”的标准,对于春秋时期的婚姻形式,我们可以作如下划分:礼制所提倡的,称之为“合礼婚制”;礼制不提倡也不禁止的,称之为“不违礼婚俗”;礼制所禁止的,称之为“违礼婚象”。

  (一)合礼婚制

  1.“同姓不婚”的“嫁娶”婚制

  “嫁娶”是春秋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以男性言之,为“娶”,如“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1]30;以女性言之,为“嫁”,如“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1]363男娶女嫁之事,统称为“成昏”,如“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郑伯许之,乃成昏”。[1]55这种由嫁娶而成婚的,被视为合礼婚姻,受到礼制的认可,与今日之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相类似。《左传》记事,以鲁纪年为目,侧重于鲁国史事的记载,对于娶妻、嫁女之事自然也以鲁国所记最详,至于其他诸侯嫁娶之事,则奉行“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1]124的原则,致使我们所见之记载就更是少之又少了!所以我们就以鲁国之嫁娶记录来研究春秋时期的嫁娶婚制。据笔者统计,《左传》(包含《春秋》)所记鲁国诸侯娶女之事共计15例、嫁女之事共计14例,分别如表1、表2:表1《左传》所记鲁国娶女之事

  由表一、表二可以看出,仅表一例14中之鲁昭公娶于吴为“同姓而婚”,可见“同姓不婚”是春秋时人 “嫁娶”婚制最突出的特点。《礼记·大传》曰:“(同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2]430,即虽有“礼崩乐坏”之说,西周的“同姓不婚”,在春秋时期仍得以保留,故时下对“同姓而婚”皆以“非礼”视之,如《论语·述而》载陈司败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3]再如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2]688这一原则对于诸侯而言,则表现为两个异性诸侯国之间,往往形成了世代通婚的情况。故鲁国宗人衅夏云:“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1]1723,即鲁国先后与任姓薛国、子姓宋国、姜姓齐国世代通婚,其中又以鲁、齐的姬、姜联姻持续时间最长。这与表一所列举情况相符,由表一可知,鲁国先后有桓公、庄公、僖公、文公、宣公娶齐女;而齐国先后有昭公、灵公、景公、悼公娶鲁女,双方联姻达百年之久。

  2.“同姓为媵”的“媵”婚制

  “媵”婚制,即陪嫁婚制,春秋时被视为嫁娶婚制的合礼补充。《左传》(包含《春秋》)对这种婚姻形式的记载共有12例,如表3:

  由表3可以看出,这种陪嫁婚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所嫁之女家族内部遣女陪嫁。如例1中陈国戴妫为其姊厉妫陪嫁;例3中戎国小戎子为其姊大戎狐姬陪嫁;例4中骊戎国骊姬以其娣陪嫁;例5中齐国叔姜为其姊哀姜陪嫁;例6中秦国怀嬴为文嬴陪嫁;例7中莒国声己为其姊戴己陪嫁;例9中鲁国鬷声姬为其姑颜懿姬陪嫁;例11中胡国齐归为其姊敬归陪嫁;例12中宋国子朝之女以其娣陪嫁等等。二为一国诸侯嫁女,其他诸侯国送女为陪嫁。如例2中姬姓之卫国嫁女至陈国,同姓之鲁国遣女陪嫁;例8中姬姓之鲁国嫁女至宋国,同姓之卫国、晋国和异性之齐国都遣女陪嫁;例10中姬姓之晋国嫁女至吴国,异性之齐国遣女陪嫁等等。

  对比这两种情况,我们很容易发现,从数量观之,家族内部遣女陪嫁的现象,远较其他诸侯国来媵为盛;从地位观之,家族内部所媵之女的地位,远较其他诸侯国所媵之女为尊,这可从前者多有子见于记载与后者无子见于记载推之。此外,第一种情况中,“以娣从”明显多于“以姪从”之例;第二种情况中,“同姓来媵”明显多于“异性来媵”之例,而娣、姪者,与同姓诸侯国来媵之女,皆同姓,这在陪嫁者之间就出现了由姓氏之异同而衍生的泾渭两端。由于宗法制社会里,人们以为“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4]337,所以重姓氏、重血统是毋需争议的公理,故而有以同姓陪嫁为有礼,而异姓陪嫁为非礼的评判标准。如针对鲁国嫁伯姬一事,《左传》成公八年曰:“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1]840;成公九年曰:“晋人来媵,礼也”[1]844;而在成公十年对“齐人来媵”[1]847之事,则无“礼也”之传,鲜明地表达了对异性来媵“非礼”的立场。可见,所媵之女的身份总体上呈现出的娣多于姪,姪多于“同姓”,“同姓”多于异姓的趋势,实质上是从血缘出发,姐妹较姑侄为近,姑侄较“同姓”为近,“同姓”较“异姓”为近的考虑,即是一种近亲、旁亲、远亲与无亲的关系体现。故以“同姓为媵”为根本原则,反映的是一种“亲上加亲”的婚姻理念。

  (二)不违礼婚俗

  1.“子母”异辈的“烝、报”婚俗

  《左传》中关于“烝”、“报”婚姻形式的记载,共计6例,见于表4:

  此处我们将烝婚、报婚归之一起讨论,在于两种婚姻形式具有共通性。由表四可以看出,六例之中,五例皆为“子”与“母”的关系,仅一例为“叔”与“嫂”的关系,而古以“长兄如父、长嫂如母”,如《礼记·大传》就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2]429,故烝、报婚姻形式其指向都是属“子”之晚辈与属“母”之长辈的异辈结合。然而,既有共通性,为何又被分属两类不同的婚姻形式?我们从其身份可得其原委。在五例烝婚中,不管是庶母、嫡母,还是嫂,都同属于一个宗室;而一例报婚中之叔母,则分属同一家族的另一分支。可见,烝婚与报婚的区别在于“同宗”与“同族”的近远和亲疏的划分。

  这与文献记载关于“烝”、“报”之名在祭祖之礼的运用上,相互吻合。如《礼记·王制》曰:“天子诸侯宗庙之祭,……冬曰烝”[2]152;《周礼·春官·大宗伯》曰:“以烝冬享先王”[5],可见“烝”还用作祭祀近祖之祭名。又据《国语·鲁语上》载:“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160—161,可见“报”还用作祭祀远祖之祭名。这与烝婚、报婚所呈现的亲疏区分不谋而合,加之祭祖的上承之义与婚姻的下启之义,可知烝婚、报婚这两种婚姻形式的得名当分别来源于烝祭、报祭这两种祭祖之礼。

  这种宗法区分还与烝婚、报婚中之女性及其所出之子女的命运相伴始终。被“烝”者可以被立为正妻,如例1中的夷姜。被“烝”者之子女,不仅被纳于宗室,还可继承大统或立为诸侯夫人,如例2中的秦穆夫人和太子申生;例3中的戴公、文公和宋桓夫人、许穆夫人。而被“报”之“陈妫,生子华、子臧。子臧得罪而出。诱子华而杀之南里,使盗杀子臧于陈、宋之间”[1]674,这里所“报”之子女的命如草芥与所“烝”之子女的际遇,真是天差地别。而总体看来,这两种婚姻形式,虽都没有任何聘娶礼仪方面的记载,但都构成了长期、公开、稳定的婚姻关系,时人不以“礼也”加以肯定,也不以“非礼”加以否定,可见烝、报婚姻形式可视为一种长期同居关系下的事实婚姻,为礼制所容纳,是一种婚俗。“夏姬”之例,就是很好的证明。夏姬在其夫连尹襄老死后,被其子黑要所“烝”,而在得到申公巫臣的许聘承诺后,便借口迎接襄老之尸离开楚国,回到郑国与巫臣结为夫妻。夏姬在被“烝”之后,一方面仍可以襄老夫人的身份出国迎尸,另一方面,还可接受巫臣的许聘,可见“烝”婚并非制度化的婚姻关系。再从其数量之少来看,也可说明烝、报婚姻形式只能是一种不多见的婚俗。

  2.父兄所允的“自择”婚俗

  “自择”,是女子自己选择夫婿的婚姻形式,既不违背礼制,也满足了自由爱情的欲望,是春秋婚姻中最美好的代表。《左传》对此仅有如下两例记载: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惟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1]1211—1212

  定公五年:王将嫁季芈。季芈辞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以妻钟建,以为乐尹。[1]1554在这两例中徐吾犯之妹选择了威武阳刚的子南,季芈选择了国都危难时背负她的钟建,而其婚姻关系得以缔结的关键在于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如徐吾犯之妹得其兄的允许、季芈得其父的允许,也因未违背“父兄之命”,故不算离经叛道之举。但又与传统的“婚姻六礼”有所出入,故虽未遭“非礼”的评议,却也不受到提倡,同样只能作为一种少有的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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