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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婚姻特点之探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08 17:0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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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礼婚象

  1.通

  “通”是《左传》对春秋时期贵族违礼婚姻现象的专称,《左传》明确记载为“通”者有17例,见于表5:续表

  由表五可以看出,春秋以“通”视之者,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双方皆有家室者,如例1、3、11、12、13、15、16;二为单方有家室者,如余下之例。《左传》载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1]152可见,“通”是对婚外性行为的专称,是一种违礼的婚姻现象,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从其结果来看,轻则危己害人,重则灭族乱国。故这种现象,虽是情欲残缺的补充,却得不到世俗的认可,士大夫讥为“非礼”,下层民众刺为“淫乱”,如齐人作《敝笱》以刺齐襄公通于文姜;陈人作《株林》以刺陈灵公、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等等。除去这种婚内、婚外的主体区分,称“通”者还具体从人情伦理和阶级定位而定性:从人伦出发,以亲属之间的性行为为“通”,如直系亲属间的例1中之兄妹,例4中之祖孙,例12中之翁媳;旁系亲属之间的例6中之叔父与侄媳,例16中之叔父与侄女。从阶级出发,以上下异级之间的性行为为“通”,如以下淫上之例2、3、7、8、9、13、17;以上淫下之例4、10、11、12、14,以此舆论声讨、后果警示的方式来保障人伦纲常和等级内婚的正常运行。

  2.奔

  春秋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正统婚姻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私奔之风却为我们提供了一副男女自由恋爱的生动图景。《左传》记为“奔”者,共有两例,如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1]1324;再如昭公十九年载:“楚子之在蔡也,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1]1401这种私奔行为是对正统婚姻的叛离,是追求自由爱情的非理性表现,丰富了我们对当时婚俗风情的认识。

  二、婚姻目的政治性

  《礼记·经解》曰:“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2]652,而“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妇夫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2]817,故婚礼之实质在于保障君臣大义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

  1.嫁娶婚制的政治性

  嫁娶婚制为何要强调“同姓不婚”?《左传》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出于后嗣健康的考虑,如僖公二十三年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408;昭公元年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1]1220二是出于邦交友好的考虑,如文公二年曰:“凡君即位,好舅甥,修婚姻,娶元妃,以奉粢盛”。[1]526前者主要是从近亲通婚的生理危害出发,但姬、姜二姓产生甚早,到春秋时期,诸侯国之同姓者在血缘上已相当疏远,同姓而婚也未必就是近亲通婚。因为“同姓不婚”的直接结果就是“异姓通婚”,这无疑有利于建立新的血缘认同,并实现邦国利益。故后者解释为优,即“同姓不婚”在于“合二姓之好”,故《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2]815而如此之婚礼大义,也使得嫁娶婚制注定充满着政治意味。

  这种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皆以家族势力或邦国势力为背景。如卫大叔疾出奔宋之初,为立足于宋,与得势之子朝联姻,后子朝失势而出于国,其女也旋即被出于室;同样,卫大叔疾尚在势时,孔文子以其女妻之,待疾之弟“遗”得势时,又以其女妻“遗”。[1]1665—1666再如春秋初,郑庄公小霸,齐国为改善邦交,“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1]113故决定娶妻与休妻的根本因素在于政治目的,这更体现在为达政治目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也可抛弃,如晋国为服从晋楚争霸的大局,嫁女与同为“姬姓”之吴国,以牵制楚国势力的北扩;鲁昭公失势于国,为拉拢吴国做外援,而娶吴女以示好等等,可见婚姻不过是实现家族利益或邦国利益的政治手腕。

  2.媵婚制的政治性

  媵婚制为何要强调“同姓为媵”?笔者认为同样是出于政治考虑。首先,“以姪娣从”之媵婚制而言,遇正妻无子等特殊情况,媵女之子可承继大统。如表三例1中厉妫之子早死,其娣戴妫之子得立;例5中哀姜无子,其娣叔姜之子得立;例9中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之子得立;例11中敬归之子子野过哀而卒后,其娣齐归之子公子裯得立等等。“生子”,即是实现实现政治利益的最好手段。此外,遇正妻早死等特殊情况,还可以媵女保持婚姻关系,如例7中之“戴己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己辞”等等。故“以姪娣从”者,是妇家为防不测,以家族力量为后盾,以最大程度保障妇家在夫家的政治利益。故这种主嫁之女与陪嫁之女的利益攸关,往往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如晋献公之“(骊姬)生奚齐,其娣生卓子”,骊姬受宠,晋献公欲立奚齐而废太子申生、并逐群公子,“唯二姬之子在绛”;又据《左传》文公十二年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勿绝昏,公许之”[1]587,由“请勿绝昏”可知,常态下之“出妻”,包括出其陪嫁之女。

  其次,从“同姓诸侯来媵”来看,其所媵之女无生子的记载,故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以此增强同姓之间的血缘认同,从而实现政治联盟。我们从“鲁嫁共姬”的事例来看,往媵者有同姓之卫和晋,鲁为周公之后,卫为康叔之后,晋为叔虞之后,皆文武之胤,天然的血缘认同,使他们更容易达成现实的共同利益。观此时天下之局势,知被中原视为蛮夷之楚国势力正北上扩张,有意欲问鼎天下之野心,中原各国顿感危机,组成了以晋国为首的中原大联盟与之对抗,如《春秋》成公七年就载:“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郑。”[1]832宋、鲁、卫、晋皆在其间,故这次会盟之后的嫁娶与陪嫁之事,不过是作为巩固这一联盟的伎俩。

  再次,从“异姓来媵”之事来看,齐国甘冒“非礼”的评议,同样是出于政治考虑。据《春秋》成公十年载:“五月,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1]847,齐人在“鲁嫁共姬”之年不曾媵女,而在宋、鲁、卫、晋会盟之后来媵,可见此事是出于加强政治联盟的需要。又据《左传》襄公十九年载:“齐及晋平,盟于大隧”[1]1051,可见,“齐媵晋女”之时齐晋之间仍保持着联盟关系,而格外的媵女也只是为了讨好晋国这位中原盟主。另外,对比齐国两例媵女之迟、速来看,也可知媵与不媵,与何时来媵,都是取决于政治利益。晋强鲁弱,齐国重晋轻鲁,故媵晋女速、媵鲁女迟。

  3.烝、报婚俗的政治性

  烝、报婚俗,为何呈现出“子母”异辈的特征?笔者认为,还是出于政治考虑,因为《左传》所记载之烝、报,一方面是为“生子”而被“烝”,如晋献公烝于齐姜,是因为所娶无子;卫昭伯烝于宣姜,是因为惠公年少不能生子;另一方面是因“生子”而见于记载,可见烝、报婚存在之直接原因在于“求子”。而“求子”不过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如从“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之事来看,可知“执寡嫂、妻后母”并非必须,其存在只是宣姜之父家齐国为培植在宣姜之夫家卫国的亲己势力,昭伯与宣姜都不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可见决定这种婚俗存在的决定因素,在于现实的政治需要,为了这种需要传统婚俗就成了他们借题发挥的好去处。

  小结

  这种实质上的政治婚姻,使得春秋时期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处于不自由与不自主的从属地位。《左传》载:“女子,从人者也”[1]279,便是时代观念的直接体现。女性的身不由己,使得女性的感情与意愿被置之不顾。她们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要遵循“父母之命”;在选定后的交往中,要听从“媒妁之言”,《诗经·国风》中对此多有反映,如“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6]248—249这种婚姻原则的制定,基于父母对家族利益之忧,而非儿女幸福之虑,故时而有两情相悦之男女,遇到父母乱点鸳鸯谱,也只能无奈地呐喊:“母也天只!不谅人只!”[6]115而“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窥,踰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7]130

  至女子嫁前三月,还要“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所以成妇顺也”[2]819;出嫁当日,还要“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7]128;既嫁,还要“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2]228可见,在整个婚姻过程中,“妇顺”被视为人妇最根本的德行,这种单方面的顺从,实质上是父权制社会男尊女卑的体现。故而她们的命运不为自己所掌握,而被父国与夫国所控制,如“晋大子圉为质于秦,将逃归,谓嬴氏曰:‘与子归乎?’对曰:‘子,晋大子,而辱于秦。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不敢从,亦不敢言。’”[1]394这里怀赢因不敢危及“父国”的利益,而“不敢从”;又因不敢损害“夫国”的利益,而“不敢言”,鲜明地展现了一副处于进退维谷之尴尬境地的妇女形象。

  如果说这些以牺牲女性幸福来换取政治筹码的婚姻是女性“从人者”地位活生生的体现,那昭公十三年所载楚灵王死后,“申亥以其二女殉而葬之”[1]1347,则不能不说是女性悲剧性命运血淋淋的倾诉。总之,《左传》所记春秋时代盛行的家长制、政治性婚姻,有其时代的积极意义,这些不违礼的多样婚姻形式构成了同姓与异姓的整部家族史或邦交史。但是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其禁锢婚姻自由,摧残女性人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女性悲剧命运的先声。然而美好爱情、自由婚姻作为不可压抑的人性追求,为我们展现了春秋婚姻的全貌,并最终在现代社会成为了制度现实。

  参考文献:

  [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 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3]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74.

  [4] 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

  [5] 杨天宇周礼译注[M].春官宗伯第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76.

  [6] 刘毓庆,李蹊诗经[M].北京:中华书局,2011.

  [7]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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