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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2 20:4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吕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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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繁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并经常实地勘踏调查取证。在司法中,清代州县官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此目的,这些官员在司法时的手段多样,国家法律、成案、习惯、民间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内在诉求相一致的。

  关键词:清代;州县官;司法;教养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30-06

  清代州县官事务繁钜,不但掌管行政事务,还有地方司法职能。清代州县官在任期内都要处理大量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特别是数量最多的民事诉讼直接反映了清代的地方社会问题,而州县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又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权力对法律及与此相关的民间社会秩序的态度问题,也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官员对地方控制问题的解决方法。故本文选取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司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清代州县官在法律适用和维护地方秩序上的方式方法。

  一、清代州县官的司法职掌

  清代地方最小行政单位为县和府属州、属厅,一般合称州县。州县官从国家行政的角度看是最低层级的政府官员,但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来看,他们却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其在地方治理与地方控制体系中地位最为重要。清人对此也有清楚的认识,“雍正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地方事务,全资料理。”①清代地方官特别是州县官实行的是正印官独任制,其县丞、主薄等佐贰官并不是常设,只是根据州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州县长官须独力完成州县一切事物,其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则显而易见。

  按清朝制度规定,州县职责有“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②。虽然州县官职责较多,但“首在狱讼”③。乾隆曾指出:“各省州县与民最亲,凡大小案件,无不始于州县。”④清代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正印官即知府、知县、知州、同知等有权断狱裁判,佐贰官一概不能理词状,“如佐贰等官擅准辞状,降一级调用;正印官不行揭报,罚俸一年。如印官将地方辞讼不行亲审,曲徇情面,批发佐杂者,将印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⑤。所以,清代地方狱讼都须州县亲自审理。地方上的民事案件及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均由州县官在规定时限内审理完结,造册上报;⑥而处徒、流、死刑等大案,州县官要承担侦查、勘验、初审及拟罪等方面的工作。

  二、清代州县官的“据证”

  裴政曾指出:“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定其是非。”⑦清代州县官在进行民事领域的司法裁决时,也以此进行,首先通过诉状和口供了解基本信息,即“察情”;“据证”则是通过检验书证和实地勘踏来完成的。《大清律例》规定:“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⑧由此可见清代法律对证据的重视。

  1.重视证据

  清代州县官在裁决民事诉讼时十分重视书证的价值,沈衍庆指出:“钱债之案必以券约为凭。”⑨在“悖谕迭砍事”中,沈衍庆根据原告“萧姓并无印契,仅以族谱为凭”,被告“刘姓影射之远年陈契(明代时订立——作者注)”,而做出裁判。⑩在“蔑法匿税事”中,安仁县民人黄发魁与范航渭因契买田亩不实而争诉,此案“讼缠六年,官经七任”,但该案“契既归为乌有,人证均已云亡”,已无充分证据裁断是非,于是审理官沈衍庆也只得“罪疑惟轻,姑免追究”。在“毁约废婚事”中,武生潘景魁与王氏女情好,“不须白璧,竟渡蓝桥”,而万起汉则与王氏女有婚约,万氏拿着婚贴告状,沈衍庆指斥潘景魁“毁约废婚”。倪望重在诸暨任知县时在审理民事争诉时也非常注重书证,并多方佐证。在“俞求明控俞宝三砍树由”一案中,倪望重不仅以印契为据,还佐以户册,以剖明晰。在“斯荣照与斯佩连互争厂屋由”、“宣光圆即广圆等与蒋秀法等互争山场由”等案件中,倪望重均是“本县披阅山图、户册”和印契而定案裁判。孙鼎烈在会稽任知县时也指出:“控争田地坟山,以契据粮串为凭”、“控争田地,总以粮额为凭”。光绪年间曾任知县的董沛也很重视书证的作用,在“叶光岳呈词判”中“据称该民之子承澭出继堂兄叶正和为嗣,何以并不明立继书”。董沛从口供中得知叶光岳儿子出继没有书立继嗣文书,故其对叶也指称的立嗣继承法律关系表示怀疑。知县许文浚审理的“王金城控王利海等”一案中,许文浚是以宗谱和立继文书为裁判依据的。

  2.注重实地调查勘踏

  清代州县官在民事诉讼裁决时除了注重诉状、口供及书证外,还比较重视实地调查,当时人称之为“勘踏”。在遇到涉及村庄土地纠纷、坟山、水利水源等相关诉讼时,他们往往为弄清事实而亲自做实地调查。汪辉祖对勘踏有专门论述,他指出:“勘丈之事,大端有四,曰风水,曰水利,曰山场、曰田界。”在汪辉祖看来,清代诉讼案件中需要勘踏的多是在四种类别的争诉中,即风水、水利、山场、田界。在勘踏时,方大湜主张必须认真细致,“踏勘山场、田地、坟墓等事,不可草率。如遇途路崎岖,亦必亲身履勘形势界址,踏勘时了然于心,庶堂断时了然于口,否则模模糊糊无把握矣”。

  所谓风水争诉其实多是坟山争诉,这在祖宗崇拜和宗法制盛行的清代极易引起争议。如康熙年间安徽休宁知县廖腾煃在一个案件审理中就亲自勘踏:监生俞所学祖坟被余象九等侵占、盗葬,俞所学告官,廖腾煃“即单骑往勘,令官量手照清丈,册载余姓田地四百八十步。今象九之田,现有五百二十五步,则溢余之步数显为象九等所侵,况浸行而越占其山乎。夫山与田地虽毗连,高低迥别。余象九等公然盗葬,按律当科以杖”。沈衍庆在《槐卿政绩》中也记载了自己勘踏坟山争诉:郭日瑸“于嘉庆乙亥,契买众山祖坟余地一片”,埋葬自己的父母,“凭单券约已历三十一年,祭扫碑封,亦阅二十九载。”而其族人郭庆志、郭庆佩兄弟对此地觊觎,于是控告郭日瑸“毁灭造葬”,县官沈衍庆“集证履勘”,亲自到两造相争之地进行勘踏,一举勘破郭庆志兄弟的鬼蜮伎俩。州县官通过勘踏,能够弄清争诉双方的是非曲直,利于其做出正确的裁判。

  三、清代州县官司法时的“教养”和“哀矜”

  1.清代州县官司法时的“教养”

  清代统治者历来强调以德治教化百姓,康熙时颁布《圣谕十六条》,要求地方广为颁行,雍正时颁布《圣谕广训》,建立宣讲制度,期求从教养的根本上培育民众,至乾隆时,教养百姓更被乾隆视为统治的核心理念,他连续发谕旨,强调地方官员要力行“教养之实政”。乾隆指出:“谕为治以安民为本,安民以教养为本。”

  清代州县官在司法行政时多秉承“教养”职责,对诉讼两造苦口婆心,谆谆教诲,期求潜移默化的“教养”功效。时人指出:“法禁于已然,教施于未犯。就鞫狱中得其至此之由,而随时指点,因人化导。一时似难见功,久之必有移易。”“留心教化者,随事随人皆可劝导,如审理事件,就案内人,依傍本案,推广言之,凡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之行,俱堪触发。”

  康熙年间知县陆稼书在审理黄氏兄弟争产案中秉持教养原则,不从法律角度裁判兄弟争产,而从仁、义、礼、智、信等儒家信仰角度批评劝诫黄氏兄弟,其判词云:“判得黄仁、黄义,争执祖业遗产,久讼未决。夫鹏鸟呼雏,慈鸟反哺,仁也。蜂见花而聚众,鹿见草而呼群,义也。鸣雁聚而成行,雎鸠挚而有别,礼也。蝼蚁闭塞而雍水,蜘蛛结网而罗食,智也。鸡非晨而不鸣,燕非时而不至,信也。彼夫毛虫蠢物,尚有五常,人为万事之灵,岂无一得?尔兄弟名仁而不克成仁,名义而不知为义,以祖宗之微产,伤手足之天良。兄藏万卷,全无教弟之心;弟掌六科,竟有伤兄之义。古云:同田为富,分贝为贫。应羞析荆之田氏,宜学合被之姜公。过勿惮改,思之自明,如再不悛,按律治罪不迨。”这是县官告诫兄弟应全手足之情,重友悌之义。

  袁枚也曾有以教化为核心的著名审断,在曾庭贵三兄弟争产案中,袁枚以兄弟相争“何颜以对祖父于地下?何颜以对宗族于人间?”以不孝罪惩戒三兄弟,目的在“敦伦纪”。这是县官以家庭伦理、儒家孝悌观念来惩戒诉讼两造。

  邵大业,“乾隆元年,授湖北黄陂知县”,“有兄弟争讼,皆颁白,貌相类。令以镜镜面,问曰‘类乎?’曰:‘类。’则进与为家人语曰:‘吾新丧弟,独不得如尔两人白首相保也。’二人感动罢去”。这是清代循吏以血缘亲情来感化教育争诉双方的例子。

  蓝鼎元在潮阳任知县时,有陈氏兄弟争“父遗田七亩,构讼”,蓝鼎元谕以“汝兄弟本同体,何得争讼?”随后将兄弟二人拴在一起,“顷刻不能离”。三四天后,陈氏兄弟之情萌发,皆有悔悟,蓝鼎元于是继续实施教化,让其二人先后在儿子、妻子面前求和息争。最后,蓝鼎元因势利导,“乃命以田为祭产,兄弟轮年收租备祭,子孙世世永无争端。由是兄弟妯娌皆亲爱异常,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

  从清代州县官的司法判词中可以得知,州县官在司法中大量践行清代统治者要求的“教养”功能,做到“明刑弼教”。而且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认为清代州县官司法中实践“教养”功能更多地是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内部争讼案件上,处理这类案件,州县官在审理时并不完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而是以儒家伦理来教化诉讼双方,以此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这实际上是清代宗法制度盛行、儒家伦理是清人社会生活的内核的必然的直接反映,这类案件以此方式裁决可以减少州县官的司法活动,降低司法成本,实际上就是孔子所提倡的“无讼”思想的直观体现。

  2.清代州县官司法时的“哀矜”

  清代最高统治者一直有“爱民”的政治传统,他们要求州县基层官员要“爱民如子”。儒家主张统治者行“仁政”,要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而饱受儒学熏陶的清代州县官对此能做到“知行合一”,将最高统治者的要求与儒家的仁政主张相结合来指导自己司法行政,其中“哀矜”就是他们践行爱民仁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以清代立嗣继承诉讼案例略作说明。

  在“乐李氏呈词判”中,乐李氏第二个儿媳乐谢氏寡居无子,久居女媳家。乐李氏将其接回,并为其立嗣子。董沛认为“俾谢氏依倚有人,免致流荡,事虽周到,而未必尽惬隐微也”。原因在于:“家庭之际,琐碎难言,必使茕妇得慰其心,乃可相安久处。此国家体验人情、哀怜无告之意。如第据尊卑名分,以礼相责,往往有不得其平者矣!”董沛在审理此争议时正是从“哀怜无告”的同情乐谢氏立场出发,驳斥了婆婆乐李氏的主张,要乐氏宗族从乐谢氏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立嗣事宜。在“彭大受呈辞判”中,彭大受弟弟故去无子,依据法律“立嫡子违法条”中例文的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彭大受提出以自己的儿子出嗣弟弟宗祧,但弟媳彭余氏反对而诉官,董沛审理此案时指出:“圣人俯查民隐,于立贤立爱一端,委屈周密,其例视应继为更详,所以恤鳏寡之穷民,而惟恐其失所也。”“尔亡弟身列庠序,嗣子宜继书香,尔三子并已务农,既为彭余氏所不愿,即不得为尔弟之嗣。乃敢显背定例,妄以次第告争,殊属荒谬。”对于争继而欺压孀妇的彭大受,董沛厉言喝斥:“欺挟孀妇是谓不仁,贪占家产是谓不义,不仁不义是谓贼民,贼民之兴有害于国。凡今之争继者,皆贼民也。有例可据,有案可援,即使依法惩治以正风化,亦何所惜?”在“颜松鹤呈词判”案中,颜饶氏早年丧夫守寡,现年老体弱,无依无靠,故欲立继子,使老有所终;但是族亲颜松鹤企图谋取颜饶氏的财产,所以极力阻挠颜饶氏立继子。这与当时统治者所提倡的“矜老恤幼”政策是大相径庭的。故董沛非常愤怒,他批道:“鳏寡孤独之流,圣朝首在矜恤之列。本县奉宣圣德,意何敢缓。尔系一介细民,慎勿视愚妇为可欺,甘蹈法网也。凛之,凛之。”

  这三个案例中,董沛都保护了处于弱势者的利益,这是行政官从“哀矜”的角度出发的,董沛的判语中都提到这一层意思。

  樊增祥在“批张来详呈词”判中也明白表示这种立场和态度。如樊增祥按照封建宗法制极力反对异姓继承,在“批李何氏呈词”判中,李何氏欲以外孙为嗣,遭到樊增祥的斥责,樊的理由是“异姓渎宗,例有明禁”。但在“批张来详呈词”判中,张来详控告其嫂立自幼乳养韩姓之子寄娃为嗣,属异姓乱宗,要求以己子入继,樊增祥则出于同情之心,警告张来祥“尔嫂之事,毋庸尔管”。维持异姓继承的立嗣关系,其理由在于“以安彼孤寡之生”。为“哀矜”而保护寡妇利益,樊增祥并没有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断案。樊增祥在“批张李氏母子呈词”案中也体现了“哀矜”的思想:张李氏夫弟张经诰夫妇无子嗣,立亲侄张鸿儒为嗣,张鸿儒兼承两门宗祧。张经诰名下产业皆由张鸿儒经理,矛盾即此产生,张鸿儒只以图产为念,而不孝养嗣父,由此而父子不和。张经诰决定别立所爱,遂抱异姓子顺娃为孙,此案中有立异姓为嗣的违例之处,也有有子而立孙的不当之处,但樊增祥没有责处张经诰,反而痛斥张鸿儒,他指出“孟子曰:‘老而无子曰独’。经诰此时可谓独也矣。以王政之所矜,而反为该拔贡之所弃,既掳其银两,又逼令退嗣,雷霆在天,能不詟慄!”“顺娃既为经诰夫妇所爱,准其永远承嗣,不得逼令退回。”在“哀矜”思想指导下,樊增祥能够灵活处理案件,总以保护弱势者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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