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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2 20:4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吕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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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许文浚任江苏句容知县时审理“董世遒控刘震东”一案中也持“哀矜”之旨,“天下穷人莫苦于寡妇,莫苦于无子嗣之寡妇,尤莫苦于既无子嗣又无翁姑而受制于其夫伯叔父母之寡妇。此案董世遒以其女良姑妻刘震东之兄子子纯,未逾年而子纯故。良姑孤孑一身,司爨服勤,了无怨色。今震东夫妇以子纯没已两年,说令良姑改嫁,不从则折磨而虐待之。刘震东,汝其全无人心者乎?子纯身故无后,不为立嗣。今除丧期近,又图嫁良姑,以绝长房之祀”。刘董氏受夫家胞叔钳制,逼令改嫁,县官为其伸张正义,保护了弱势者的权利。

  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的“教养”和“哀矜”原则都属于德治范畴,属于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的实际运用,清代统治者对此有相当清楚的认识,《钦颁州县事宜》中指明:“州县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之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之法令,以劝善惩恶,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劝惩者也。明是非,锄豪强,安良懦。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故此,“教养”和“哀矜”作为德化的重要手段,其在清代州县官的实际司法中起到相当大的指导作用。

  另外,清代州县官司法时遵从的“教养”和“哀矜”原则带来的一个法律后果是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形式主义,即不遵从国家法律而断案治狱,如前文中所举袁枚、邵大业、樊增祥均如此,只有董沛在法律条文和司法成案中左右游弋,寻找有利于自主裁断的依据。而这种司法上的反形式主义一直是中国古代司法裁判问题的争议中心。

  不管清代州县官在司法中是遵从裁判的形式主义,还是坚持裁判的实质主义,其目的都在于“秩序”二字。清代州县司法官首先是帝国最基层的行政官,管理和控制地方行政事务、维持地方秩序是他们最根本的职责,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法律及地方司法都服从于这个中心任务的。

  四、清代州县官司法中的“秩序”追求

  清代州县官在司法中对秩序的追求其目的并不完全是法律正义的实现,更多的是实现社会控制,是儒家倡导的社会秩序的实现。

  1.维护儒家伦理秩序

  清代州县官在具体民事诉讼裁判中都积极维护儒家的伦常,以此来维护建基于血缘伦理上的社会秩序。如前文所举樊增祥在审理张经诰和张鸿儒叔侄父子争诉时,为维护儒家伦理的基础“孝道”而痛斥张鸿儒,只关注一个法律事实即“不孝”,而忽略另一个法律事实即“立嫡子违法”。

  沈衍庆在审理“忤亲休弃事”一案中,钟王氏自幼抱于钟士烨为妻,已经三十载,育有四子。钟王氏因“擅取菜秧”,引起婆婆钟周氏不满,钟周氏“迭向撵逐”,后又以“忤逆具呈”,钟士烨不敢违母命而以“呈请休弃前来”。沈衍庆分析案情,“钟王氏系自幼抱养过门,已有三十年之久,俱相安无事,其非悍泼乖张可知。今止违犯其姑教训,与犯七出内不事舅姑之条者不同”。“亦与实在与夫义绝者有间”。且钟王氏“现求自悔改过,矢志不嫁,并以生甫五月之婴孩(王)令永无人乳哺,情愿带回抚养,泣涕哀陈,其情尚有可矜”。尽管沈衍庆有同情钟王氏之心,但恪于维护“孝道”至上的压力,沈衍庆也只得判钟王氏与夫离异。

  光绪时吴平人姚罗氏夫死守志,时年23岁,在为故去的丈夫立嗣时,姚罗氏择立胞侄为嗣子,族人姚起星等不同意,最后闹到官府。姚起星等不同意的原因在于嗣子年已十九,地方官董沛见此也认为此立嗣继承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其理由是:嗣母与嗣子“其齿相等,似不尽宜。假其家庭之内,落寞自处,不足以承寡母之欢颜;假其定省温清之节一一无违,亲爱殊常,反足以动旁人之物议。此非善全之道也”。于是决定重新选定嗣子。因为孝道的要求而导致姚罗氏与原嗣子间易引起非议,不符传统礼法,姚罗氏拟定的立嗣继承法律关系被废止。

  2.维护封建等级制

  清代,等级制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秩序,是社会规则,在清代州县官眼里必须得到遵行。如前举例董沛审理“彭大受呈辞判”一案,彭大受想以自己的儿子继承亡弟的宗祧,但县官董沛极力反对,对彭大受的行为和主张极为恼火,原因在于彭大受的弟弟是读书人,“身列庠序,嗣子宜继书香”,而彭大受及三子均是务农为生的,彭大受要儿子出继弟媳彭余氏为嗣子,以承弟弟的宗祧,触犯了当时的社会规范——身份等级制和职业等级制,故此,董沛大为光火,一面举咸丰年间成案“湘阴县副将周清元阵亡,其妻柳氏已立堂侄继熊为子,其后周南汀欲以伊兄子入嗣,与之争讼。鄂抚胡文忠公批饬该县立将周南汀严行惩处。”一面痛斥彭大受“乃敢显背定例,妄以次第告争,殊属荒谬”,骂他“欺挟孀妇是谓不仁,贪占家产是谓不义,不仁不义是谓贼民。贼民之兴有害于国”。又如沈衍庆审理“废公强占事”一案。道光年间,万振廷与万希震等聚族而居,万振廷因“禾场草堆中夜火起”,于十月间“将禾场砌墙围绕”,于是万希震等“联党多名以废公强占控”。万振廷两个儿子万钟、万镒均是生员,见族人控告自家强占,“生员镒亦以挟嫌强阻诉”。清代江西宗族多聚族而居,宗族组织普遍存在,万振廷与宗族人等争诉,放在宗族制度背景下,族人指责万振廷围砌禾场属“废公强占”并非无端指责,但沈衍庆在审理此案中明显偏袒万振廷父子,他指责万希震等属“索诈诬阻”,劝诫万希震等不要与万振廷父子“结怨”,让万振廷围砌禾场。此案中,沈衍庆明显偏向富户万振廷和他的生员儿子们,其在裁判言语中倾向性非常明显,毫不避讳地维护财产等级和身份等级。

  3.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清代经济繁荣,市场交易频繁,发生的经济经济纠纷也多,州县官在司法裁判中尽可能地保障人们正当的经济利益。

  倪望重任诸暨知县时审理的“僧松標等与蔡芝明等互争山业由”一案中,蔡芝明等先祖买山建寺,召僧人永昌主持,光绪四年僧永昌将部分山场卖与岫云庵管业,岫云庵僧松標“招佃”,蔡芝明等采摘僧松標出佃山业上种植的包谷,由此争诉。倪望重依据口供和户册,裁判僧松標败诉,寺庵之间的买卖山场合同无效。此案中知县保护了财产权利人蔡芝明等的主张。

  嘉庆元年四川巴县赵杨玉取得该县鱼行牙商资质,但因其新入牙行,众牙商欺生,赵杨玉的生意被山货牙商杨鼎丰、陈隆泰等“纠合众行,四路把持鱼货到行,抡起分卖,不容客投,鱼行空设”。赵杨玉赴县、府投诉,巴县知县陈宝鼎奉批审理此案,“断令嗣后客鱼来渝,必须任客投行,杨鼎丰等勿许争截,两造悦服,各具遵结备案”。此案中,县官通过司法裁判命令各牙商谨守商规,不得违规经营,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秩序。

  4.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清代社会宗族制度盛行,民间秩序中很大程度需要宗族加以维护,而乡村间宗族争夺不断,调解宗族之间的争端,以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面临的重要问题。

  如清末许文浚在审理“宋耿氏控宋月耀等”一案中,宋耿氏嗣子宋振欧身故无子,族人宋月耀父子“意图挜继。一言不合,便用强硬手段,甚至割取豆稻,并将宋耿氏捆缚欲送高湾宗祠”。许文浚在受理此案后,见到宋氏父子的作为大为恼火,不但痛斥宋月耀父子,连带村庄长老一块斥责。这是州县官在司法中弹压宗族内强横不法之人,申斥村庄首领不作为,以维持宗族内部和睦与乡村秩序。

  沈衍庆在江西泰和知县任上审理的“悖谕迭砍事”一案中,刘姓与萧姓争夺坟山,一凭远年陈契、一凭族谱,相互争诉,沈衍庆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判决,让各姓各管各业,最后,沈衍庆还裁决萧姓之山“与刘村风水攸关”,禁止各姓“混行砍伐”,以杜后衅。此案中县官依据书证裁决宗族间争夺,并依据习惯即“风水”一说,进一步化解两姓之间可能的争端,以维护地方秩序。

  综上,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这些州县官在司法时的渊源繁多,国家成文法、成案、习惯、宗教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这些官员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诉求相一致的。

  注释

  ①《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一)卷七二,雍正六年八月乙酉,《谕吏部》,中华书局,1985年,第1068页,②嵇璜、刘墉等:《清朝通典》卷三四,《职官十二·州县》,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98页。③里赞先生研究分析了清代南部县档案和巴县档案,发现司法诉讼档案占整个县衙档案的80%以上,“如现存南部县全清档案中有80%以上可以归入司法类,巴县档案中甚至有88%均为司法档案,而且在未归入‘司法’的也有相当部分可以归入‘法律’类别,由此可见,处理狱讼是州县职掌中最为庞杂的事务。”见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④《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十八,乾隆元年五月丁未,《命修建州县六房公宇》,中华书局,1985年,第467页。⑤昆冈、李鸿章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吏部十二·官制》,光绪二十五年印本。⑥《大清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规定:“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项”,见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80页;《清史稿》《刑法志·刑法三》”中有云:“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见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中华书局,1977年。⑦魏征等编撰《隋书》卷六十六,《列传第三十一·裴政传》,中华书局,1973年,第1549页。⑧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刑律·断狱下·官司出入人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070页。⑨沈衍庆:《槐卿政绩》卷二,《钱债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⑩沈衍庆:《槐卿政绩》卷三,《悖谕迭砍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沈衍庆:《槐卿政绩》卷六,《蔑法匿税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沈衍庆:《槐卿政绩》卷二,《毁约废婚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倪望重:《诸暨谕民纪要》卷一,《俞求明控俞宝三砍树由》、《斯荣照与斯佩连互争厂屋由》、《宣光圆即广圆等与蒋秀法等互争山场由》,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孙鼎烈:《四西斋决事》卷五,《叶喜意等判》、《陈绍正等判》,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董沛:《南屏赘语》卷二,《叶光岳呈词判》,光绪年间刻本。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案牍》卷四,《庭判》之《王金城控王利海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4—85页。汪辉祖:《学治臆说》,见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编第2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86页。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踏勘》,1915年印本。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二,《监生俞所学告余象九等看语》,康熙年间浴云楼刻本。沈衍庆:《槐卿政绩》卷四,《毁塚灭骸骨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癸卯,中华书局,1985年,第806页;《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一九〇,乾隆八年闰四月丁卯,中华书局,1985年,449页。《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二一七,乾隆九年五月庚子,中华书局,1985年,第792页。陈宏谋:《手札节要》,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六,道光二十八年刻本。叶镇:《作吏要言》,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六,道光二十八刻本。晓明等编《绝妙判词》,海南出版社,1993年,第2页。顾震:《袁枚判牍论析》,《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列传二百六四,《循吏二·邵大业列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3023页。。蓝鼎元:《鹿洲公案》卷二,《偶纪上·兄弟讼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101页。常建华先生指出,清代政纲可归结为8个字:“敬天法祖、勤政爱民”。清朝皇帝自康熙以下,都有浓厚的“爱民”思想,见常建华著《清代的国家与社会》,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5页。董沛:《汝东判语》卷二,《乐李氏呈词判》,光绪年间刻本。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409页。董沛:《吴平赘语》卷一,《彭大受呈辞判》,光绪年间刻本。董沛:《汝东判词》卷二,《颜松鹤呈词判》,光绪年间刻本。樊增祥:《樊山判牍》,卷三《批李何氏呈词》;卷四《批张来详呈词》;卷三《批张李氏母子呈词》,1914年法政讲习所印本。许文浚撰,俞江点校《塔景亭案牍》卷五,《庭判》之《董世遒控刘震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9页。田文镜等:《钦颁州县事宜》,《听断》,许乃普辑《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钱塘许氏刻本。黄宗智先生通过研究清代地方的司法档案,提出清代司法中百分之八十七的案件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裁决的,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78页。何勤华先生的研究支持黄宗智的论点。马克斯·韦伯、昂格尔和滋贺秀三则认为中国由于缺乏法律职业和法律研究,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实质化”的倾向,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者多持此观点,如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参见滋贺秀三的《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寺田浩明的《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岸本美绪的《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节——以<历年记>为例》。也有一些学者持折中观点,如李孝猛的《中国19世纪基层司法文化研究——以<汝东判语>为文本》。沈衍庆:《槐卿政绩》卷二,《忤亲休弃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董沛:《吴平赘语》卷一,《罗自川呈词判》,光绪年间刻本。沈衍庆:《槐卿政绩》卷二,《废公强占事》,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倪望重:《诸暨谕民纪要》卷一,《僧松標等与蔡芝明等互争山业由》,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四川省档案馆等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86页。许文浚撰,俞江点校《塔景亭案牍》卷四,《庭判》之《宋耿氏控宋月耀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5页。沈衍庆:《槐卿政绩》卷三,《悖谕迭砍事》,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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