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及其防范(3)
关于志愿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处理,本文观点如下:若是第三方造成志愿者的人身伤害,那么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当志愿者购买了保险时,可以获得保险理赔。若是意外事件并且不能获得保险理赔或在保险范围内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可以将目光投向志愿者组织,这种情况下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志愿者组织存在过错时,应对志愿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克尽职责地履行了其基本义务,就不能算其有过错,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并且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建议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整。对志愿者遭受的损害,接受服务方虽然无过错,但因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受到伤害,而志愿服务接受方在志愿活动中存在获益,因此应当由服务接受方对志愿者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当接受方不具有经济实力,如被帮助的贫困对象,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就突显其作用了,此处不作赘述。
2.立法展望
志愿服务的薪火相传不仅需要志愿者持久的热情,更需要立法支持,用法律来规制风险。通过对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防范制度的困境的分析,立法滞后是志愿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领域都仍需不断发展,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与人之间信任减少。面对初级阶段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而志愿服务体现的正是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法律应发挥其调节器的作用,给这种精神的传递者以法律保障。本文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一部法规,统一志愿者法规,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服务接受方的法律关系,规范权利义务,确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让社会关爱的阳光照进志愿服务的殿堂。
参考文献
[1]京华时报.北京9%志愿者被歧视两成志愿者人身权益受伤害[DB/OL].[2008-06-03].
[2]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3]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中国红十字会.[2008-04-28].
[4]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简介.中国红十字会.[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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