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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储蓄合同的立法完善(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7-16 09:2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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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银行卡资金被盗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规则归纳为银行无正当理由向储户以外的人支付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储蓄存款合同既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又没有法律对其是否适用债权人过错为免责条件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储户的过错作为银行的免责事由来考量。其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储户的过错是主观上的过错,而不是第三人的侵害所造成的;二是储户的过错是造成银行构成违约的直接原因,即储户的过错与银行卡资金被盗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储户的过错应由作为格式条款的强势一方银行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银行不具有免责事由。另外,盗取资金的行为无论是何种定性,都不构成银行可以对储户主张的免责事由。

  四、结语

  因银行卡资金被盗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看似普通实为复杂、且难处理且正趋高发态势的一类案件,作为一种包含了消费借贷和寄托等要素的新型有名合同,储蓄合同应纳入合同法得有名合同予以调整,并对储蓄合同的性质、违约责任及其归责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填补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而且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树立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改进储蓄存取款业务的规范管理,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等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松有:存款合同司法解释实例释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姬瑞朝:论存款合同的成立[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5期

  [3]刘丹冰: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探讨[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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