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3)
最后,毕业生能力的总体不尽人意和就业率低下形成了法学教育的恶性循环。但前个教育单位每年培养出数十万的法科毕业生,水平参差不齐,大多达不到真正的工作要求。这样一来,大量供给与销量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供给与需求的错位,再加上供给质量不高,就业率低下,同时导致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迅速降低,高中毕业生对法学教育的信心降低,法学教育的生源素质在下降。这进一步降低了法学教育的相对优势,弱化了提高法学教育水准的激励机制。
上述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问题链条,法学教育的整体效果不容乐观。① (三) 教师与教学单位考核体系的引导
在法学教育的方向上,法学教育评估的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南。而现存的法学教育评价指标存在着实践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教师评价考核体系中,实践教学很难被考量。中国的教师评价和晋升体系考核的主要是研究成果的数量,而对于所发表论文的内容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则很少问及; 至于课堂教学水平与效果,则由于很难数字化,一般仅仅是在形式上简单列举。而涉及研究的实践基础与实践指导意义,研究与实践的联系紧密程度,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实践指导的机会,则几乎考察不到。
其次,在学校、法学院的评价体系中,实践教学的内容、发展状况、效果也存在欠缺。学校、法学院的评价或者排名与这一教学单位能够获得的经费、生源、合作机会等资源紧密相关,而现在的官方和社会评价体系更注重用那些研究性指标来评价大学、评价法学院,那些片面强调、SSCI 发表文章数量的大学评价、法学院排名是很少能想到学生是不是学到真本领的。②很多大学和法学院就不得不片面重视这些理论研究性的成绩,并且将这种要求转嫁给教师。因而,前述的教师的考核体系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但这样一来,在教师、学院、学校的精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就很可能被忽视。
(四) 传统因素的钳制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传统的缺乏,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没有从现代西方法学教育中汲取充分的经验,反而形成了教条化的法学教育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教师就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自身对法律实践就知之甚少。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就难免远离实践。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的掌舵者也就认为以讲授概念和原理为基本内容的模式理所应当; 从这种模式中走出的一些学生又担任教师,就会在这样的范式中循环,而难以突破。③在法学与法律的关系上,中国大陆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疏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总体理论化趋势,法学院学生学习、就业压力很大,各法学院、或者大学就缺乏与实践相联系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领域,实践部门基本不关注理论的发展,理论界也很少熟悉实践的需求、困难等情况。实践部门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解决法律问题,很少考虑理论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改革路径
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树立职业意识,也就是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贯彻精英意识和专业理念。① 并将这一理念在学生入学之初就传输给学生,在教学的各个领域体现出面向实践、深入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立场和方向。具体的策略与措施包括一) 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如果试图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于压缩法学培养规模。现在的法学教育规模,无论是从师资、教学场所、教学材料等硬件角度看,还是从学生毕业的巨大就业压力看,都无法实现精英化、职业化的目标。所以,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务在于将培养规模与社会需求的规模大体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明确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② 坚实奠定法学教育的职业基础。③ 通过专业认证等手段监控法学教育水平与质量,那些不具备法学人才培养能力的教育单位应当逐渐退出; 那些能够进行法学人才培养的单位必须逐渐提高软硬件水平。④ 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二) 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
教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学模式。在教材中,把法律知识与法律操作过程结合起来,将法学理论与操作能力结合起来,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客观上就能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所以,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必须有实践性的教材。提高法学教材的实践针对性,不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体叙述中面对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体现从实践中提炼的原则,用实践来检验和论证法学原理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阐释。在这方面,既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教材,也不能固守老一套的思路。为了逐渐形成更符合职业特色、更反映职业要求的教材,建议在深入结合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部门实践要求、实践经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策划法学教育的新教材。要达到这一目标,不宜采取工程化的方式,而应当鼓励理论家、教学实践者、实践部门的专家通力合作由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商讨教材的框架、提纲和内容,特别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实践者进行探索。这种教材的撰写,需要披荆斩棘的开拓精神和集腋成裘的认真态度,更需要踏实勤恳的风险意识,而且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 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
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必须从法学教学过程自身做起。⑤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各个层次必须对法律实践有着明确的认识,绝不能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必须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法律硕士更是应当回到设立的初衷,即与实践紧密结合; 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虽云理论性较强,但很难想象,不了解实践的理论有何价值。所以,法学教育必须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的设置,⑥ 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维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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