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电子认证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认证技术需要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降低电子认证的应用成本、提高认证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度。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传达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互联网金融中电子合同订立均遵守合同法一般原则,但是,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在要约、承诺、成立和生效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问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鉴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网络平台发布的产品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需要结合当事人主观意志、产品具体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布的产品广告细化到产品的价格、数量、类型、期限、结构模式、资金投向、风险提示等产品服务的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附有电子订单或电子合同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这样就符合了合同法中要约的法律特征,此时的广告应当被视为要约。
(二)电子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到达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另外,《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进人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一般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电子合同的缔结和资金款项的划转,再通过线下方式接收商品或提供服务,整个线上交易过程通过平台进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平台即是双方指定的特定系统,要约的发送和到达均是通过这个平台完成。互联网金融中会出现多个平台同时介人的情况,例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存在电商平台和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两个平台,这种情况下判断哪个平台是指定特定系统比较困难。我国法律需要对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做进一步的规范,对数据电文的范围也需要作详细界定。
(三)电子合同中"点击"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电子合同多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布要约,网络用户以"点击"行为确认承诺的方式存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地规定电子合同中的"点击"行为是否具有合同法上的承诺的法律效力。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看,《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有学者指出,"协议条款可以被视为要约,而点击行为可以被视为以行为构成承诺。通过点击行为订立合同已成为可能,点击行为可以被视为该条中的其他形式。"
采用"点击"确认形式的电子合同,实质上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具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合理提示的义务。
但如何才能尽到合理的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答案。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首先要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全面提示,其次应当从消费者体验的角度出发做到人性化提示。例如,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同冗长、字体细小、逻辑混乱,阅读和操作极不便利,甚至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简单地将合同链接在网页不显著区域,消费者无需点击任何按钮,只要进人下一个网页即可视为阅读同意合同内容。很明显,上述方式都不符合合理提示义务的要求。"在合理形态方面,显而易见的形态应达到足以引起用户充分注意的程度。尤其是那些减轻、免除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内容,还应采用特别提醒方式,如加大字号、改变字体、加框、加粗、下划线等。"在"点击"合同的操作步骤方面,应当做到设立独立、明显的步骤,要求消费者明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保证消费者对电子合同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
五、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数据证据问题
电子合同存续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完成、记录并保存,一旦产生争议和纠纷,甚至进人诉讼仲裁阶段,电子数据是证明合同订立、履行过程最为直接的证据。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i斥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均将电子数据证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蒋老师联系QQ:
刘老师联系QQ: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校园英语》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科技风》半月刊 省级 科技类优秀期刊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 半月刊 北大核心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体育文化导刊》月刊 体育类双核心期刊
- 《机械研究与应用》双月刊 省级 机械应用类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中国医药指南》 旬刊 国家级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教育发展研究》 半月刊 双核心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