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思考(2)
二、怎样评估我国当前的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金融主体法律制度、金融业务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和金融环境法律制度等。应该说,随着改革进程的展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对照金融生态发展的要求,涉及金融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的法律制度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前在改进我国金融生态中,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最突出问题表现在:
在金融主体方面,法律制度的欠缺,阻碍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破坏了金融生态的自调节机制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是金融生态的主体。与自然生态环境中的生物主体不同,金融生态中的主体是由法律构建的(尽管各种金融机构在其产生之初都是自发形成的)。因此,是否有利于设计、构造一个健全、有活力的主体是衡量法律制度“好”与“坏”的重要标准。对照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不难发现,缺乏主体的组织法,法律的规格不高,法律制度落后于形势发展要求,是我国金融主体法律制度的三大明显缺陷。具体来讲,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法律设置了高门植,尤其是对不同所有制的金融主体采取歧视性态度,使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发育很不健全,金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和生命力受到严重影响。二是在金融产权制度方面,缺乏股东行使权利的有效制度保障,造成所有者缺位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非常严重。权责利的严重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最后都由政府(中央银行)“买单”。三是在市场退出方面,至今没有一部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完整法律制度,虽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已经规定了这些金融机构被接管和终止的基本原则,也制定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这些法律规定依然难以保证市场经济要求的正常的财务纪律和财务约束,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难以按市场化要求组织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在金融业务方面,法律制度对有关业务的规范不完备,对违法交易惩戒力度不够,金融生态的自平衡常遭破坏金融业务法律制度主要规范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规范业务本身,另一方面是约束交易双方,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对照这两方面的内容来衡量我国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产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除十年前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外,没有专门规范贷款管理的新法律,信贷债权缺乏特别的法律保障。二是公司、企业法亟需改进。目前对企业改制、重组、退出市场等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规制,对企业利用改制、重组逃废金融债务,以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关闭后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悬空信贷债权的行为难以有效制裁。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真正债务人责任的难度很大,大量借助“公司面纱”逃废债务的行为可以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是对一些新的担保物权未作规定,如对以公路、学费、供电、供水、供气等收费权、矿山开采权、出口退税等权益作为质押的,担保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目前对抵押物的登记管理规定很混乱,很多抵押物没有明确登记管理部门和登记程序,抵押登记达不到“公示公证”的作用,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抵押权的实现。四是对金融债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不足。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虽然规定了贷款诈骗的罪名,但犯罪构成中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限制,使得大量以法人身份出现,或者以冒险投机心态获取贷款的行为,难以给予刑事制裁。
在金融监管方面,法律制度规定存在错位和漏位现象,监管效能受到影响在金融生态中,监管主体的职责是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利益。对照监管职责,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没有明确及时矫正措施,市场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置。二是金融机构出了问题由中央银行实施救助,导致金融机构的预算约束机制软化,形成了金融机构倒逼中央银行再贷款机制,使得金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使用。三是大量的监管法规渊源是行政规章和部门立法,在立法中过分强调部门利益和监管权利,对社会公众利益关注不够。四是对监管主体监管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化,监管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监督,缺乏严格的问责制度。五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还没有法律规范,监管机构之间更多的是争论而非合作。
在金融环境方面,能够有效推动金融生态不断优化的法制环境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金融生态的平衡和优化,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因此,规范金融生态外部环境,是改善金融生态法制环境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规范信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失信行为惩戒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二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要有效保护合法、正当的金融债权,目前的《破产法》存在许多亟待修改和完善的地方。三是对中介机构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不少会计、审计、公证等中介机构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反而本身就参与造假,为欺诈者提供欺诈条件。四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避免行政对金融业务的不恰当干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五是全社会,尤其是金融从业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讲法、依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
三、如何建立符合金融生态发展要求的
金融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这种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金融生态建设中,金融法律制度建设要树立人本思想,“客户应当成为法律、法规和市场变化的最大受益者”;要定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要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作用;要充分尊重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确保金融生态安全;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立法经验,增强法律制度稳定性和有效性。总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金融生态的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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