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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与中国宪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4)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05 10:4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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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则和价值双重视角是方法路径
  如前所述,教义学的核心是形式法治,其所追求的乃是尽量通过形式推理来排斥主观价值判断,从而力图构造客观的法解释路径。但也正是因为它对个体正义的漠然而饱受批评,法律论证理论的提出即是试图重新将价值问题纳入推理过程的一种尝试。
  本文认为,法律适用的中心和重点仍是在于人,因此再客观的法律秩序仍然无法摆脱人的主观裁量。同时法律规则由于言语的模糊性、滞后性等无法回应全部的社会需求,因而法律的适用就难免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共同作用,也正是基于此,张骐教授认为“形式规则(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与法律规则)与价值判断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36]法律的适用一方面是法律规则的推理过程,另一方面也是法律所承载的客观价值的实现过程,二者缺一不可,而作为客观价值的核心的就是公平正义等普遍价值,而人们对于法律的价值共识的形成,则有赖于人们在承认对于基本权利的维护的前提之下,通过民主程序和社会交往程序的方式来推动。[37]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结论如下:由于中国缺少规则治理的法治传统,同时结合法律学科的自身特点,因而中国法学发展的重心应是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致力于在对现行法秩序的整体肯定的前提之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体系化的方法致力于法学研究的系统化。中国宪法应自觉贯彻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并通过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基本权利条款的体系化整理工作,实现宪法学教义体系的构建。而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宪法教义学,其应遵循形式规则和价值判断的双重实现方法,一方面致力于法律规则的形式推理,另一方面不断通过民主的交往过程,不断地将实现的价值共识融入到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理解之中。
  参考文献:
  [1] 舒国滢教授将此区分为“具体的应用法学”和“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哲学或法理学)。参见舒国滢:《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2] 林来梵 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3] 包括以张文显教授为主要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条主义”、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论”和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
  [4] 如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高秦伟:《行政法规范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 参见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序言,载北大公法网,http://www.publiclaw.cn/book/Booker.asp?Book_Id=409,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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