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视角下的南沙群岛争端解决途径探讨(2)
(二)共管对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启示
共管方式对解决当前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行使范围争端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第一,实践表明,在领土主权争端中,若当事国存在重大共同利益,且能对共同利益趋向和价值观互相认同,当事国就能够忍受由共管带来的对其主权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共管本质上就是国家对自身主权的有限让渡。
第二,解决国家间领土或主权权利行使范围争端,需要当事国对维护共同利益有一致认知,并依赖于当事国的利益调整。当事国应通过平等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武力只能使当事国陷入战争与仇恨的恶性循环中。
第三,互信是解决国家间领土或主权权利行使范围争端的首要条件,也是当事国和平协商的前提。若当事国之间缺乏互信,就很有可能把对方的诸多行动视作挑衅性行为,继而实施反制或报复,这不利于争端的解决。因此,互信机制的建立将大大减少争端的解决难度。
二、共管是否适用于解决南沙争端
(一)现实世界中历史与现实、地缘政治与国际关系及国家战略的复杂交织都对“永恒和绝对”的主权论提出了挑战
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提出的“绝对主权论”曾在西方盛行一时,但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事务,该论断存在重大缺陷。现实的世界体系的复杂性也要求对“永恒且绝对”的主权进行新的审视。放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上看,主权的绝对性和永恒性是相对于神权而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君主是一国主权的所有者,否定其他权力(比如神权)干涉主权的合法性,其法律效力也对主权国家间的相互侵犯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作为主权对立面的宗教势力和封建势力消失后,主权的“永恒”与“绝对”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主权实际上是相对的、可分的。所以,从上述角度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既是对主权的承认,也是对主权的限制。世界体系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国家争取主权、获得主权和主权受到越来越多限制的过程。
(二)限制主权论为共管提供理论支撑
所谓限制主权论,指的是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并非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做出决定,因为它受到国际公约、条款、规范、惯例和舆论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被动限制和主动限制。前者意味着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舆论的压力下进行政策调整。后者意味着为扩大本国的利益或维护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主动限制主权的行使或将一部分主权让与国际组织。[3]199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主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利益,进一步讲,放弃或出让部分主权的行为并不等于放弃或出让国家利益,更不能视为出卖国家利益。对此,阎学通就曾指出:“主权是国家利益中的一部分,可以称为主权利益。主权利益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与所有的国家利益都能保持一致的。”[3]217政府维护主权的目的除了在于主权本身外,更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对国家主权的部分限制或让渡应是可以接受的。比如,TPP、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加入WTO、东盟共同体的建立等这些涉及各当事国的主权问题的事例中,各当事国对一些对内经济决策权、管辖权甚至是司法主权的有限让渡,并不能视为放弃本国的国家利益。事实证明,主权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自身的主权做出限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已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有了相通的可能,国家主权的绝对排他性正在受到削弱或限制,这就为共管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
(三)以武力、托管、分割、国际仲裁、南极模式、斯瓦尔巴德模式等方式解决南沙争端不具可行性
南沙群岛争端包括岛屿归属、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划界争议,属于“复合性国际争端”,牵涉六国七方,争端的复杂与激烈程度为当代少有。
以武力解决南沙争端会导致严重的地区冲突,不利于中国的和平发展,更为地区外大国的军事介入提供了口实。这不仅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其他国际法原则,更不符合该地区国家的国家利益。国际托管的领土包括三种:二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联委任统治制度下的领土、从二战战败国割离的领土、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南沙群岛并非这三种领土中的一种,又不是殖民地,不存在走向自治或独立的可能性,可见托管方式完全不适用于南沙争端。至于分割模式,如何进行领土分割及各当事国所能获得的份额需要当事国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一点很难适用于南沙群岛被各当事国犬牙交错的实际占领状况。而国际仲裁或公断,中国一直坚决反对,并在2006年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排除了将领土主权,包括岛礁争端,军事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并做了排除性声明;若国际法庭做出强制性判决,中国是否遵守也是一个大问题。至于南极模式,有关条约规定冻结一切对南极的领土要求;若让各当事国冻结或者放弃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要求,是不可能被广泛接受。至于斯瓦尔巴德模式,采用该模式意味着坚持领土主权在中国或者其他某一国,其余当事国须放弃对南沙的领土主权要求,只分享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相关管辖权,这是其余当事国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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