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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视角下的南沙群岛争端解决途径探讨(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08 10:1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赵松月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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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各当事国均很难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故以国际法框架下的托管、分割、国际仲裁、南极模式和斯瓦尔巴德模式解决该问题在实践操作上均不具有可行性。
  (三)南沙群岛现状给共管带来了可能性
  当前,南沙争端和当事国中,除印尼仅仅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外,其他各方均控制了一定数量的岛礁和沙洲,各国在南沙的据点处于犬牙交错的状态,没有一方拥有对该群岛及附近海域的完全控制权。各当事国的渔民都在南沙进行有限度的捕鱼活动,部分当事国在相关海域进行了油气资源的开发。
  以往,中国政府一直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并未得到其他国家的积极响应,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在南沙群岛的存在相较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为弱,中国除在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等数个礁盘上建有礁堡并驻扎军队外,更多的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在该地区的战备值班,中国的渔民也较少前往南沙群岛附近捕鱼。所以,其他国家不会把既得利益与中国分享。随着中国国力的增长,目前,中国海警已在南沙地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维权巡逻,中国渔民也进一步深入南沙地区开展渔业捕捞活动,中国的海洋调查船也在该地区继续开展相关的科学考察。2014年以来,中国已经开始在已控制的岛礁进行了机场、港口、灯塔等相关建设和设施维护。这些设施既满足了必要的军事防卫需求,更是对该地区各类民事需求的有力补充,有利于该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更有利于国际社会。这是中国在没有使用武力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在海上搜救、防灾减灾、航行安全、渔业生产等诸多方面的国际责任与义务。而针对有关设施将来是否向国际社会开放的问题上,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司长欧阳玉靖,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中方愿在将来条件成熟时邀请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相关设施开展海上搜救等方面的合作。具体向国际社会开放哪些设施,中方将在有关工程建设完成后统筹规划。”[4]此外,中央军委副主席范长龙在第6届香山论坛上也向相关国家释放出更多的善意,他强调:“今年以来,大家比较关注中国南海岛礁建设,感到建设进度快了点,担心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等。事实上,这些建设是以民事功能为主,不但像我们承诺的那样不会影响南海航行自由,而且会为南海航行和生产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几天前在我国驻守的华阳礁、赤瓜礁上新建的航行灯塔,开始为各国船舶提供导航助航服务。即使在涉及领土主权的问题上,我们也决不轻言诉诸武力,力避擦枪走火,始终通过与直接当事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分歧争端,始终致力于与有关国家共同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5]中国方面以实际行动和姿态表明和平解决南沙争端的诚意,也获得了印尼等国家的理解,这就为未来共同管理和共同开发南沙群岛创造了可能性。由于不需要各当事国放弃对南沙的领土主权要求,所以在不改变南沙现状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管理进而推动共同开发,这不会影响各当事国关于南沙的领土主权和管辖权的立场,不会使各当事国面临较大的国内压力。如此一来,共管即符合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又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可行性,各当事国均应能接受该方式。
  (四)共管有利于维护各当事国的共同利益
  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际行为主体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所以,只要各当事方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各当事方就有可能以合作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与南沙争端其他声索国在发展经济、维护地区安全稳定、海上搜救、防灾减灾、维护地区航行安全与自由、打击恐怖主义、打击海盗、人道主义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等存在着诸多的共同利益。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对国家主权的有限度限制或让渡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正如赫希·劳特派特的《奥本海国际法》所言:“从长远的观点看,各国可以交出一部分主权,以实现更大的利益。”[6]101所以,综合来看,在南沙群岛实行共同管理,进而实现共同开发,有利于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实现南沙争端各当事国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三、从共管角度看待南沙争端的解决
  南沙群岛争端是“复合性国际争端”,仅靠一种方式或一个国家的单独努力难以奏效。邓小平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曾指出:“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7]87因此,在借鉴以往的共管实践经验,同时结合其他方式的可取之处以及南沙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南沙群岛的共同管理与共同开发应当是综合性的。
  (一)共管的概念需要适应当前国际形势
  以往对共管的定义已日益教条化,难以适应当前的国际形势。因此,共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国际法框架下,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属于国家主权权利行使范围,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还可以行使一定的国家管辖权。所以,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共管,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或拥有主权权利的地理空间,平等地共同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8]这样的定义,不仅可以扩大共管在解决国家之间领土或主权权利行使范围争端的适用领域,也有利于当事国找到较为满意的解决方案,进而充分发挥共管在解决国家间领土或主权权利行使范围争端中的积极作用。
  (二)中国解决南沙争端的目标和原则
  中国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减少该地区因出现大危机而使中国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同时,顺利解决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的海洋领土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稳定周边环境,维护中国与南沙争端其他声索国的共同利益,保障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根据上述目标,中国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原则应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局部突破原则,通过谈判协商逐步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第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历史事实、《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行国际法作为依据,坚持“共同管理、共同开发”,由当事国通过直接协商谈判和平解决争端。第三,中国应与其他当事国建立解决该争端的国际机制,并签订一个具有高级别法律约束力的永久性或长期性协定或条约,以避免日后不安全因素发生。第四,中国在南沙的共管与开发中,必须拥有与其他当事国平等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安全利益。第五,最终的解决方案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和保障,并另行签署多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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