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从举证责任看环境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12 10:3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倩
分享到:

 


  (二)二者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和环境法调整的都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环境法调整对象是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环境法不仅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还会调整和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强调或者论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否认和轻视人与人的关系。
  2.解决问题的属性不同。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 其伦理基础是人的自由与尊重,目的是对每个人的存在及其尊严给予保障。所以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使个人自由、自主地生活。民法私法的本位性质是民法在制度转变中所不能改变的,这就要求民法要尊重个人意识,由此可以得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理,是为了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做一些能够构筑其法律关系的行为。
  而环境法解决的不再只是人和人之间的事,还包括了环境、自然资源,因为环境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解决环境问题,仅仅靠意思自治是不可能的。简言之, 环境法就是规范环境的法律,而这些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就是环境。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时俱进,解决方法也要不断变化,仅靠个人意志是无法完成的。
  3.价值取向不同。环境法和民法对于因为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思维方式,所以对于利益的判断也不同。在民法中, 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图景”,它表明资源、环境等都是为人类所服务,由于正值经济等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影响,趋于自利的本质使人变成了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的理性和自利使得民法的价值取向必然是以个人为本位,而一切个人意思的出发点又是以权利为中心,由此决定民法学语言必然以“权利”为核心词。
  但在环境法中, “人类中心主义”已经被否定,大自然任人类予取予求也被推翻,生态的危及等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对于大自然不能以征服的态度而是要人类和自然和谐相处。所以环境法不可能被限制于人类为中心的图景当中, 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必然不可能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解决。由此可见, 环境法与民法是由两种对立、冲突的价值判断所构成。
  4.理论范式的不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二者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整体主义理论范式。
  民法的目的和理论范式都深深打上了个人主义的烙印。民法就是强调在社会中的个人,它就是呼吁个人是一切的开始也是一切的目的, 所有的价值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国家和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的权利。
  而环境法学采取的是整体主义理论范式。整体主义强调的是:人的存在不是绝对独立的个体, 个人只有在整体的环境中才可以被理解。个人离开了整体就不能称之为个人,而环境也是人类生存的整体中的一部分,所以人类要停止对自然的掠夺,学会和自然和谐共处。环境法被认为一般是社会法,是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的,所以是从整体出发的。
  注释: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高可,张悦.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2013(8).
  [2]邓晓东.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2011(2).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4.
  [4]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