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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立法趋势(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4-12 10:3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赵静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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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废止反腐败死刑的适用
  目前国际社会倡导人权、废止死刑的呼声愈加强烈,限制与废止死刑运动的蓬勃发展,有些国家废除了贪污受贿方面的死刑,有的国家对贪贿受贿人员的量刑方面仍然适用死刑。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者们已经讨论很久,最近几年,我国刑法也在接近世界潮流,不断减少死刑数量,努力推进死刑制度改革。《刑法修正案(九)》仍保留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但对它加以严格限制,提高适用标准,取消原来绝对确定的死刑,替代以终身监禁制度。
  赵秉志教授曾写道:对腐败犯罪设置和适用死刑,与腐败犯罪的罪质不符;腐败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贪利性和职务性,而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两者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而且国际社会废止死刑的趋势和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都清楚地表达了反对对腐败犯罪适用死刑的场。 笔者认为保留贪污罪、受贿罪死刑具有合理性。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虽然表面上为非暴力性犯罪,但其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对国家机器的运转和行政权力的行使产生严重的影响,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另一方面,中国死刑制度由来已久,重刑思想根深蒂固,民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感到深恶痛绝,对处以死刑觉得理所当然。他们认为,犯罪人如果犯罪严重、罪大恶极,只有死刑才能平民愤,才能维护社会安定。因此现阶段的立法为避免民众的不满,将会慎重废止死刑。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众对死刑的看法也会愈加理性,少杀慎杀政策也一定会被废止死刑代之以替代性措施所取代。
  (三)建立完善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美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体,整体上具有多层次的特点。美国的反贪污腐败法律具体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次,包括实体法和判例法两种类型,将预防性立法和处罚性法律结合起来,整体协调一致,也包含多形式、多种类,由此形成一个系统严密的体系。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公众参与反腐途径在部门法中肯定应该规定,而在宪法中应当规定公众有权参与反腐败这个大原则,至于是否要规定具体参与途径,则不一定;由于宪法是根本大法,内容不可能很细化,因此即使规定也宜类型化的简明规定几种途径,要避免琐碎。 同样,在我国的反贪污腐败斗争中,应突出强调法治反腐这一总方针,建立规范系统的法律网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力求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三、 结语
  贪污受贿犯罪往往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需要我们一同去面对。我们应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有效的反腐预警、监督和惩处机制,形成严密的司法体系,对腐败问题构成系统的杀伤力,对贪腐者形成切实的威慑力,令社会和民众产生信赖感,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权威,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张艺.刑法修正案(九)—反腐重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
  臧铁伟在2015年08月29日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赵秉志.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当代法学.2013(3).
  袁维勤.公众参与反腐败途径的国外立法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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