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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国籍转换的法律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9-02 09: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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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伦敦奥运会日渐临近,东道国英国正在采取各种办法增加自己获得奖牌的数量,其中的一个主要办法就是允许申请入籍的外国知名运动员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者转换体育运动国籍,①并代表英国参赛。譬如,德国自行车运动员Hindes、美国短跑运动员Cox以及安圭拉岛的跳远运动员Proctor都进入了英国奥运代表团的未来名单之列。再如,面对2012年伦敦奥运会,尤其是2014年俄罗斯索契冬奥会的压力,俄罗斯各运动项目的国家队中就有很多归化的运动员,包韩国短道速滑运动员Ahn Hyun-Soo、美国篮球运动员McCarthy、巴西足球运动员Cirilo和Pula,以及完全由印度人和巴基斯坦人组成的俄罗斯国家板球队[1]。这些运动员入籍俄罗斯的主要目的就是代表俄罗斯参加国际比赛,尤其是世界范围的锦标赛和奥运会,参赛可以说是其归化为俄罗斯人的主要目的,并非完全为了金钱和名誉。

  除英俄外,越来越多的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运动员代表的都不是其出生地国,而是通过移民归化等手段赋予其新国籍或者体育运动国籍的国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国家认同的概念。仅仅就田径项目而言,自1998-2007年间,就有250多个转换国籍的运动员得到了国际田联的承认[2]。不但中东等挥舞"石油美元"的小国大量引进外籍运动员,就是作为经济和体育大国的美俄等国也开始效仿,经济原因可能是主要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参加奥运会等国际赛事的夙愿变成主要的考虑。尽管如此,一个先决问题就是,参赛运动员首先要拥有其所代表的国家的国籍,并且在转换体育运动国籍方面也应当符合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参赛资格条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满足出生地、祖辈出生地以及居住期限等要求。

  1 体育运动国籍转换的法律含义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根据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国籍都是一个很重要的确定有关运动员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关系的连接根据。拥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就要在该国履行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当然也享有参加政治选举以及被选举为议会代表等政治性权利,后者通常都不会给予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拥有某国国籍还意味着在国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寻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尤其是到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寻求帮助。无论如何,国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在体育运动中不应当被误解甚至滥用的术语。

  从世界范围来讲,国籍的取得有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和混合原则,到底一国在颁布国籍法时采取何种原则是各国内部自由裁量的事情。有的国家以血统主义为主,规定本国人的后代可以拥有本国国籍,譬如南美洲许多欧洲移民的后代回到欧洲后便可以获得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出生地的国籍;有的以出生地为主,在本地出生即可拥有本国国籍,美国和加拿大的许多州都规定出生在本地即拥有本国的国籍;还有采用血统和出生地混合的原则对国籍问题进行规定。因为各国国籍法之间的冲突,导致有些运动员一出生可能具有双重国籍,在代表哪一个国家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问题上就需要做出选择。而从归化的角度来讲,如果有关运动员因为婚姻、工作、教育、投资等原因而获得了新国家的国籍,不管其原来的国籍是否取消,都会产生能否代表新国家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问题。但是无论是出生还是归化取得一国的国籍,原则上都要求有关运动员在住所、工作、教育、祖辈等问题上与国籍国之间有某种真正的联系。

  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拥有一国国籍就有被选举为该国体育代表团的成员并因此具有代表该国参加奥运会、单项世界锦标赛以及洲际运动会等的权利,也即具有该国的"体育运动国籍"。因此,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队成员原则上都是该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随着国际间体育运动交流的发展,因为出生、婚姻、教育、奖金、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运动员拥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现象不断增加,或者在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情况下,运动员转换国籍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涉及到转换体育运动国籍的行为,因此需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运动员转换体育运动国籍的行为能否得到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认可并因此具有参加国际赛事的参赛资格。

  体育运动国籍意指拥有某国国籍并代表该国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一种资格,是主要针对转换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运动员来讲的。譬如具有A和B双重国籍的运动员最初代表A国参赛,后来在符合国际体育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下,转换体育运动国籍代表B国参赛,就是改变体育运动国籍,并不涉及国际法意义上的国籍的改变。由于国际奥委会等体育组织的规定,拥有某国国籍并不当然具有代表该国参赛的资格,还需要符合相关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规定。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取得体育运动国籍和取得国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际体育运动领域的概念,后者是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概念。

  在大型国际运动会之前,有些国家为了提高自己的运动成绩,通常都会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外国的知名运动员归化为本国人并代表本国参赛,或者号召具有本国国籍的双重国籍运动员转换体育运动国籍加入本国运动队,因此在大型国际运动会召开前也是运动员转换体育运动国籍的高发期,围绕体育运动国籍而产生的争议也较多。而且因为有关运动员通常都是已经在国际大赛上获得奖牌的杰出运动员,使得相关的争议获得媒体较高关注,此类问题如何处理不仅是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体育协会关注的事情,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经常仲裁的争议诉讼,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要求转换体育运动国籍的运动员与其代表的国家有实质性联系。即使与本国没有实际联系,或者不具备本国国籍法规定的入籍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本国议会或者领导人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颁布允许外国人快速入籍的特殊立法,授予意向中的运动员本国国籍。譬如,2005年底美国总统布什颁布允许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入籍的法案后,加拿大冰舞运动员Belbin和俄罗斯运动员Zavozin迅速获得了美国护照并代表该国参加了2006年初的都灵冬奥会[3]。相反,北京奥运会前,数十位美国运动员因为未能入选美国代表团而选择归化为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出生地国家的国籍,包括德国、希腊、新加坡、墨西哥、马绍尔群岛以及圭亚那等国家和地区,尽管其本人可能根本没有到过这个国家,或者与该国没有任何实际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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