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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角下的在押罪犯劳动权保障与实现(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9-12 09:4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杨帆 何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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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罪犯劳动的专门立法

  学者关于劳动改造的理论研究以及政府的法制建设都明显滞后于实践工作的需要,往往是出现问题后仓促应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制定的相关规则效力低下,而且内容混乱,极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无法解决监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在当前《监狱法》修改中充实关于罪犯劳动权利保障的规定,再一次明确强调罪犯劳动权利的基本立场,同时还必须出台关于罪犯劳动改造、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为罪犯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统一的、强有力的执法尺度。

  4 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完善罪犯劳动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坚持"国际标准中国化"基本方针,实现罪犯劳动权保障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在制度设计上,根据法律对于一般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规定,探索符合罪犯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实际情况的路径。针对我国罪犯劳动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的重点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废除罪犯劳动报酬假定工资制度,实现劳动报酬的货币化、标准化。假定工资制度是指罪犯劳动的报酬为实物,而不是货币,实物的价值评价由监狱确定。废除假定工资制度,使罪犯劳有所得,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又提高了罪犯劳动的积极性。②根据罪犯的身体情况、文化程度、工作技能、所学专业、曾经从事过的工作等综合情况,为不同的罪犯安排不同的工作,发挥每一个罪犯的优势条件,而不是一刀切,强迫所有罪犯从事同样的劳动。监狱必须与广大企业建立更为广泛的联系,企业也必须承担协助监狱改造罪犯的社会责任,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项目与工作岗位,而不仅仅是让罪犯从事开矿、修路、种植、手工加工等重体力、低技术的劳动。③保障罪犯的休息权。《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囚犯每日及每周最高工作时数应根据当地雇佣自由工人的规则或习惯,由法律、法规规定下来,囚犯超时加班的,应当获得加班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罪犯的休息权也应得到保障。④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加强对自由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保护,这一点在国际社会的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中已经达成共识,劳动中罪犯的安全保护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实施相同的保护标准。因此,《监狱法》应对罪犯劳动改造条件、劳动安全等做详细的规定,对劳动环境差、劳动保障条件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应禁止使用罪犯作业,高风险行业的劳动应尊重罪犯的意愿,加强对妇女以及未成年罪犯的劳动保护,专门性的劳动要遵守专门的程序;监狱企业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伤亡事故后,罪犯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待遇;各级监狱应将加强劳动保护、预防与减少生产事故作为监狱劳动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及监狱工作考核的标准,常抓不懈。⑤重视罪犯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改造质量。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将罪犯改造为能够自食其力的新人,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使罪犯具有谋生的手段,刑满释放后能够通过劳动养活自己和家人,真正地回归社会,从而有效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实践中,一些监狱也开始尝试与当地的劳动培训机构合作,根据罪犯文化程度、年龄等因素展开技能培训,实现了罪犯刑满释放后与社会的"无缝对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罪犯的劳动培训活动必须常态化、制度化,才能使更多的罪犯受益,提高他们劳动改造的质量。⑥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工伤事故鉴定、赔偿、补偿程序,弱化监狱在工伤鉴定、赔偿、补偿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罪犯及其家属的参与作用,扩大罪犯权利救济渠道,当罪犯的劳动权利被侵犯后,能够委托律师,通过申诉、诉讼等多种渠道获得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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