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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专业主义缺失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9-30 08:5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景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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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向社会主义法治迈进,我国的法制新闻也快速发展起来。媒体对于法制新闻的报道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媒体对法律的宣传与报道,满足了国家普法的需要,也满足了群众学法的渴望。同时,媒体也能够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但另一方面,媒体记者自身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造成了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上的一些问题和漏洞,对社会法治环境带来不良影响,甚至还会妨碍司法独立,对社会主义法治产生危害。

  一、法制新闻中的新闻专业主义

  新闻专业主义在全球的传播已有半个世纪之久,近几十年来,这一理念也对中国的新闻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施拉姆认为,在任何社会体制下,大众传播系统要为依赖它而获得信息的受众负责。这一理念体现在新闻业中,就成为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内容。随后,客观性原则、公共服务原则与行业自律原则也被囊括到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之中。

  而法制新闻也是一种专业性新闻,我国法制新闻的诞生以1980年《中国法制报》的创刊为标志的。近年来,全国有110余家专业类法治新闻媒体,和1600多家综合类新闻媒体都开辟法治新闻专版、专栏、专门网页、专门频道,为法制新闻的传播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平台。法制新闻报道中坚守新闻专业主义是十分必要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制新闻报道中要贯彻法治理念,法制新闻报道中要注重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以及法律常识,延伸受众了解、认识和感受法治环境的视野。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应当维护司法公正,要想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促进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就首先要保证媒体的法制报道是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在报道中应当注重不偏不倚,信守实事求是原则,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重点放在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揭露司法腐败,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等方面。

  另外,法制新闻报道应当坚持"五性"原则,即:①真实性原则,报道事实必须绝对真实;②严肃性原则,法制新闻报道态度和报道语言都应当严肃,不能追求刺激或猎奇;③准确性原则,报道中的法律内容和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无误,对事件和人物的评价要分寸适当、客观公正;④知识性原则,法制新闻肩负着向受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任务;⑤可读性原则,法制新闻作品应当避免刻板、生硬,提高可读性,帮助受众理解。

  二、《中国青年报》"律师造假"报道中的专业主义缺失

  2009年,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这一刑事案件被称为李庄伪证案,俗称李庄案。

  《中国青年报》也在"李庄案"发生后发表一篇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的报道。报道中,记者将律师李庄描述成了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和"黑律师"形象,文章用词犀利激烈,倾向性明显,引发了公众巨大的关注热情和社会讨论。此后,李庄委托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与著名律师斯伟江为代理人,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中国青年报》,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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