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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专业主义缺失(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09-30 08:5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景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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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语言不够规范严肃,煽情热炒

  法律语言具有高度的准确、简明、严谨、朴实、庄重等特点,并且具有严格的专业化要求。因此,新闻采编人员要在采写过程中熟练把握和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术语,避免法律用语错误,尽量注意避免使用贬义词和煽情性质的词语,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报道中称,"'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文中"律师造假门"这样定性的语言表达是错误的,如果要准确地用法律语言表达,只能表述为"检方指挥律师涉嫌造假"。报道中还写道:"但是经过了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此处的"司法调查"用语也不准确,法院还未开庭之前的调查只能被称作是警方调查或是检察院调查,而不能笼统地称为"司法调查"。另外,文章中有大量如"混迹"、"捞钱"、"潜回"等有失客观的贬低性词语,对事件进行煽情和渲染,鼓动受众的愤怒情绪,这种故意炒作不但不能帮助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更有可能会制造麻烦,干扰司法。

  小结

  施拉姆认为,虽然新闻传播业不具有"一般专业"所具有的特性,"拿任何传统的定义来解释,大众传播都不能被为专业。不过我们尚未见到一种职业,所要完成的公众服务高过供应大众知识需要者。"因此,像新闻传播业这样一种以"高度的公众服务观念为依归的行业,必须是一种专业;他的参加分子,必须是专业人员。"《中国青年报》"律师造假"案的报道拷问了中国的法制,更反映出了一些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专业主义的缺失,值得反省。因此,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应当注重融入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以专业的信念、价值观、行为标准和从业实践规范来要求自身,并努力追求事实真相,为法律新闻的受众带来高质量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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