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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鉴定的危害及对策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22 16:2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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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鉴定在当代法律体系的证据规则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不是故意拖延时间且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鉴定的请求,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但同时法院应该适当的规制当事人的鉴定权,以防止鉴定权的滥用,导致可能发生的司法资源浪费,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本文从严格审查把握重新鉴定的标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重新鉴定审查制度,设立补充鉴定制度等角度,试图探索树立司法权威,真正让司法鉴定成为帮助法官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重复鉴定;危害;对策

  一、引言

  司法鉴定是不可缺少、无法替代的证据再认识过程,是保证司法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环节,对分析案件的重要性质、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鉴定权被滥用,会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出现“反复鉴定,自审自鉴”等弊端,影响鉴定权威性,从而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重复鉴定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1.重复鉴定产生的原因

  “重复鉴定”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鉴定的次数上,必须有两次以上;二是数次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引起重复鉴定产生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当;二是法院对重新鉴定条件把握不严格。

  2.重复鉴定产生的危害

  (1)重复鉴定给当事人带来讼累

  这种讼累不仅表现为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还会造成其身心上的劳累,甚至心力交瘁。

  (2)重复鉴定必将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由于在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并由此导致当事人因此多次提出再审,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保障,公信力更是严重弱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3)重复鉴定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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