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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鉴定的危害及对策(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22 16:2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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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得到严格执行,只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①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④鉴定结论与其它查证属实的证据相冲突且不能排除;⑤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⑥鉴定人徇私枉法,且已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才应得到准允。总而言之,应当维护民事诉讼进行的高效、权威、安全性,对重新鉴定的启动要谨慎严格掌握,如果可以通过重新质证、补充质证或补充鉴定可以解决原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重新质证、补充质证或补充鉴定解决,而不能动辄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避免重复鉴定。

  参考文献:

  [1] 郭华,郭金霞“贯彻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专家座谈会综述”,发布时间:2005-08-11 00:00 http://www.jcrb.com/xueshu/jiangzuo/200806/t20080613_21639.html

  [2]张榕.民事证据规则应用,法律出版社,2010(5)

  [3]黄宝江.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高健.员工忠诚度的全程管理[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2(2).

  [5]吴庆宝.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6]李山清.民事证据规则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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