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复鉴定的危害及对策(3)
综上,《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得到严格执行,只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①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④鉴定结论与其它查证属实的证据相冲突且不能排除;⑤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⑥鉴定人徇私枉法,且已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才应得到准允。总而言之,应当维护民事诉讼进行的高效、权威、安全性,对重新鉴定的启动要谨慎严格掌握,如果可以通过重新质证、补充质证或补充鉴定可以解决原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重新质证、补充质证或补充鉴定解决,而不能动辄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避免重复鉴定。
参考文献:
[1] 郭华,郭金霞“贯彻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专家座谈会综述”,发布时间:2005-08-11 00:00 http://www.jcrb.com/xueshu/jiangzuo/200806/t20080613_21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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