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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1-06 10:3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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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技术知识的匮乏,造成了其举证困难。据此,新消保法作出了对于一些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分析,研究其制定的合理性、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关键词 新消保法 消费者 举证责任倒置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31-02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保法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提起赔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具有巨大的帮助。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为了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以及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而现实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案件当中,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并不可能掌握证据,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合理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主张有利于自己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负担证明义务时则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特定化,其具备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化特征,但也具有特殊性。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接受特定服务的消费者,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规则是新消保法当中的新规定,是消保法中首次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某些消费者难以举证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规则之理解

  根据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与法条,谈一谈笔者对该款规定的理解:

  1.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对于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并不限于法条中列举的几种。在该款法条中列举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和装饰装修服务,但并不是仅限于这几种商品与服务,除此之外,与列举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适用该款规定。对于以上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大多不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很难进行举证,更别说进行维权了,因此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提供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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