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2)
对于“耐用”二字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寿命较长,使用次数较多,但根据列举的商品来看还应包括技术含量高的商品。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有对“耐用商品及服务”的明确范围和含义,需待司法解释进行解释说明。
2.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根据新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目前国内对该期限颇有争议,有学者称期限太短,并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有学者称时间延长会对经营者造成巨大压力。
3.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为:第一,消费者不再承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在新消保法实施之前,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将经营者诉至法院之后,由其承担瑕疵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很难获取证据,因此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新消保法实施之后对于耐用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将不再承担该举证责任。
第二,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转移给经营者。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将由经营者承担该商品或服务有无瑕疵的举证责任。
5.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说有利于消费者所有的诉讼请求的证据都转移给了经营者,转移的仅是有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即经营者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即可。其他的如消费者是否购买该争议商品或接受该争议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为被告经营者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因瑕疵造成的损害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仍应由消费者承担。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合理性
由于在具体案件当中存在消费者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对于此,经营者更加容易掌握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证据,因此,将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是有其合理性的。
(一) 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商品或者服务中,当其出现瑕疵时,受损害的消费者往往都会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难题。在2014年度3·15 年度报告调查中得知,“80%的参与调查者因举证难放弃维权” ,由此可知,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时,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成分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往往不能掌握商品或服务的技术,因此进行举证和维权是很难的。第二,目前市场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市场当中很多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在其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时并不积极承担责任,而是不认账,拒绝退换货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加剧了消费者维权难的局面。
(二) 适用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在此类案件当中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此类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给经营者是合理的,主要表现在:
1. 经营者的证据距离近于消费者。“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 。证据距离,即在可能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哪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根源更近一些。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更接近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运用证据的能力要强于另一方,要更容易提供证据。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证据距离更近的一方是更合理的。首先,更加有利于公平;其次,提高举证效率,避免举证不能;最后,能够节约举证成本。在本款法律规定的情形中,耐用商品和服务即属于经营者的证据距离要近于消费者很多,经营者更容易证明其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因此,将举证责任倒置于经营者是合理的。
2. 经营者的举证能力要强于消费者。虽然我国法律确定了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当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会造成当事人间的诉讼地位并不平等,其中举证能力的强弱是一个重要因素。举证能力包括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调查证据的能力以及利用证据的能力。消费者在诉讼当中,由于财力以及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等原因,其收集、调查证据的能力是远远弱于经营者的。因此,应当由举证能力更强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3.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率。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将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消费者不再承担此方面的举证责任,避免了消费者因收集证据所支出的巨额成本,比如说鉴定成本。在新消保法实施之前,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时,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先进行鉴定。由于鉴定的成本较大,时间较长,并且一些鉴定机构并不受理个人鉴定委托,当消费者败诉时将会承担巨额损失,维权成本很高。基于此,较多消费者都会选择放弃维权,助长经营者的不法之风。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施之后将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率。
4. 经营者举证有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在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之后,由经营者承担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若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规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促使经营者自律,在根本上减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规范市场秩序。因此,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是十分合理的。
三、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
新消保法实施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新实施不久还并不完善,因此,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提供帮助。
(一)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913775405(普刊)
蒋老师联系QQ: 867306987(核心)
刘老师联系QQ: 271374912(核心)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法制与社会》旬刊 省级
- 《中国教育学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中国绿色画报》 月刊 国家级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艺术品鉴》 月刊 省级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当代经济》 旬刊 省级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财经界(学术版)》半月刊 国家级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