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3)
根据新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该款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举了一部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商品和服务,但其列举过于简单,在实务中可能会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根据法条规定来看,立法者的本意是将一些高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诸如数码相机、摄像机、智能手机等高科技商品以及金融保险服务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也应当明确入法条当中,避免出现适用法律不清的错误。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于“耐用商品和服务”的概念与范围不明确,笔者认为,“耐用商品和服务”的含义是指那些使用寿命较长、可以反复利用,技术含量较高,一般民众无法获知其技术知识,以致在其出现瑕疵时难以举证的商品和服务。具体的含义与范围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进行明确。
(二)延长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立法者最后将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定为六个月是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之后的结果,但六个月的期限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充足。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在六个月后才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那该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来承担,经营者将不再负举证责任。对于耐用品来说,一般价格较贵、使用期限较长,并不能排除其存在隐蔽瑕疵或者瑕疵不能短时间内被发现的可能,因此消费者很难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积极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将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延至太长则对经营者太过于苛求,因此,将举证责任期限延长至产品保质期或保修期较为适宜。
(三)鉴定费用的承担
本款法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适用于技术含量较高的耐用商品和服务,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会涉及到鉴定的问题,高昂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由于举证与诉讼是不同的,诉讼是需要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是鉴定属于举证,应当由举证一方承担鉴定费用。而且经营者鉴定其商品与服务是用来自证清白,即便最后证明其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瑕疵,也不应当将鉴定费用转嫁于消费者。
四、结语
新消保法中关于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其不仅有利于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经营者自律,净化市场秩序。本文在认真分析该款法条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措施,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注释:
任震宇.八成受访者曾因举证难放弃维权.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03月14日.
包叙闻.论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现代营销.2012(9).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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