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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和关键问题初探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5 16: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赖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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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地方是应对气候变化活动的实施主体,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支持地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十分必要。在国家专门性立法空缺的背景下,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面临着立法时机、模式选择、利益协调和执行机制等一系列挑战和问题。地方立法者要重点把握经济关系变革性、利益相关者需求、社会实践成熟性、法律效力等级、立法路径、专门性制度、立法起草机制、法律执行机制等要素,以保障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的预期实效。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温室气体;地方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5—0028-06

  一、研究背景

  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不断加深认知、不断凝聚共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特别是近年来,立法保障逐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且相关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逐步从国际谈判、国家政策落实到地方行动。地方层面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差异性较大,应对基础能力不一,可掌控调控手段不如国家层面丰富,立法条件千差万别,但地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求性和迫切性更强烈,与各地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生活方式、人口规模、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密切相关。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更强,可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系统化制度保障,以促进发展转型,提升能源资源效率,增强绿色竞争力,实现清洁低碳增长。

  (一)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背景

  为提升低碳发展竞争力,落实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促进低碳经济社会发展。早在1998年,日本为践行京都议定书协定,率先通过《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这也是第一个比较成熟的专门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德国已形成了以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法律体系为核心、以节能和能效法律体系、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为主要支撑的气候保护法律体系,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也做出许多开拓性的立法工作。全球立法者联盟组织发表的第三版《气候法规研究》透露,2012年33个接受调查的国家中有32个已经出台与气候相关的立法,或者正在这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整体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抑制温室效应的立法问题上采取了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的思路,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体系化,如欧盟有可再生能源、能效、碳交易的专门立法,英国有碳排放报告并配有一系列实施细则和行动方案;二是可操作性,欧美发达国家对具体操作制度的规定比较详细,非常重视成文法的制定;三是目的导向明显,欧美发达国家立法宗旨多偏向于改进人民福利和保护环境,如英国直接将2050年减排80%的温室气体目标列入应对气候变化法案。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十一五”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或完善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立法,国务院也先后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出台,6条内容主要阐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导向;2011年国务院发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2011至2015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节能减排和建设两型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当前,我国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关联性法律多,专门性立法少,已出台的多是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相关法律,还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二是政策措施逐步丰富,法制化保障亟待启动,除国务院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以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性专项规划、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日渐丰富,这些重大政策举措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三是立法时机逐步成熟,立法关注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政府、企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逐步加强,利益相关者的立法诉求开始高涨,低碳立法成为近年来人大提案焦点;四是立法前期研究已深入开展,中国发改委开始着手组织国家层面的立法调研和准备工作,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机构也在积极开展研究,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大机遇和重要抓手。2008年,我国启动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项目,旨在通过地方战略和行动来贯彻落实国家方案,这也标志着气候变化正式进入地方实践层面。对此,各地均加强了全局性工作部署,成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完善相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这一工作背景下,部分省市开创了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保障应对气候变化的先河:2010年10月,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2011年1月,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就《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8月,山西省政府正式印发了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气象局制定的《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同时,江苏、湖北等地也着手开展了前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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