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2)
这些“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往往也只能“靠自己而活”。一方面是社会制度所致,另一方面是个体化的社会逻辑结果。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残缺不全,而且长期处于低度供给状态。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本身不但没有有效组织起来,而且丧失了自我生产和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所依靠的个体,唯一所能依靠的是自己。除了众所周知的社会制度的原因,“靠自己而活”也是“为自己而活”的必然性反应,甚至可以说它是对“为自己而活”的一种报应,尤其是对那些只强调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无公德的个人”来说更是如此。
这样的个体实际上是由他(她)身处的社会相互建构的。经验告诉人们,在那些个体化严重的乡村,社会本身已经软弱无力,对个体几乎起不到任何联结、规训作用。公共规则要么有名无实,要么荡然无存;公共话题要么空洞无物,要么远离人们生活;公共舆论要么消解不立,要么乏力无用。人们各行其是,相互疏离。诸如“那是人家的事”这样的公共舆论,形式上似乎趋向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和隐私而显得更加包容,实则是公共道德力量的式微或消解。没有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农村姑娘为了赚钱可以进城做“小姐”,年轻人开始频繁地虐待老人,村干部可以毫无顾忌地贪污,甚至与乡村黑恶势力联合在一起。乡村社会成为无规制之地,丛林原则肆虐横行,成为当下农村治理最为隐秘、最为根本、最难解决的问题。
个体化之因
我国乡村社会个体化尽管可以看作是国家、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无疑的是它由国家开启,因为包括市场、社会和文化在内的其他诸因素都跟国家密切关联——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规划与主导;乡村社会从总体性结构转变为离散性结构,也跟国家的乡村治理转型不无关系;乡村文化传统的消解和式微,也与改造乡村、建设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直接相关,它们背后都有国家的影子。
在第一波个体化中,国家开启了改革的大门。改革最初是从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开始的,它把农民从过往集体生产和集体分配方式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亩产由1978年的168.5公斤提高到1984年的240.5公斤,提高了42.73%。[11]随后,国家又逐渐地有选择地从乡村社会隐退,除了计划生育、治安维稳以外,国家权力极少干预农民的日常生活。这就在客观上为乡村社会让渡了一定的“空间”。也就是说,在生活领域,农民拥有了比集体化时期越来越多的自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被允许自由地流动、外出务工。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国家放松了户籍等相关管制,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推动商品经济及之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挣脱了与村集体之间的脐带式联系。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向农民征收税费这一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所维系的最后一点常规性联系也被打破了。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实质性关联,农民摆脱了华尔德(AndrewWalder)所说的对集体的“组织性依附”[12]。
农业家庭经营的改革很快地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并最终迈向经济市场化改革。国家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将经济从国家的支配型社会主义机制中‘解放’出来,同时,将个人从无所不包的城市单位和村集体等社会主义机构中解放出来。这导致了一种有限的、国家认可的个体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被告知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中国社会主义安全网却消失殆尽”。这就为“靠自己而活”、“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化开启了进程。
现在看来,第一波个体化可以视为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所实行的集体化的一种反动。这是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最独特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前提条件。“与欧洲相比,中国的个体化路径是在以一种与众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受时间限制的顺序发展。中国在个体化尚未得到宪法的支持之前,就已经对经济以及日常文化和消费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了新自由主义式的解除管制,这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结果,基于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式个体化,人们获得了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这种倒置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已经废除社会保障及其对于集体的义务的威权国家通过在个人周围布下紧密的控制之网,对要求政治参与的呼声这一个体化进程的内在要求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13]
从这个角度,阎云翔认为:“中国的个体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的管理下展开的。所谓国家管理的个体化,并不是仅仅指国家在推动制度变迁方面的作用;西欧的国家同样也推动个体化。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国家还用软性管理(与刚性控制相反)的方式处理个体、市场、社会群体、制度和全球资本主义各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导个体化的走向。主要策略之一是‘利益导向’,意思是国家用诱人的经济或政治回报来引导个体选择那些对国家有利的行为方式,并在国家已经设定好的边界内发挥自我控制或自我管理的能力。”他与贝克对中国个体化的观察相呼应,进一步指出,“国家在三个层次上管理个体化过程:(1)国家在推动和支持个体在经济生活、私人生活和一些有选择的公共生活中崛起的同时,做出各种努力防止个体对政治权力的诉求;(2)当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个体在维权运动或寻求自我发展机会方面向国家提出公开诉求时,国家会根据这些个体所处社会群体的等级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回答;(3)国家更倾向于接受孤立个体的维权行动和自我利益的诉求,但是不能宽容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性行为,尤其是那些超越了社会阶层或地理区位的群体性行为”[14]。其中的一些观察存在于第一波个体化进程中,并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针对公民的诉求,国家正在逐步扩大民众的公共参与权利,将一些合理诉求吸纳到相应的政策文本中,并尝试在制度上进行调适。
相对前一波个体化而言,第二波个体化复杂得多。如果说中国乡村社会第一波个体化主要是由国家开启和主导的话,那么第二波个体化更主要地受到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国家在大多场合下则从前台退隐到幕后,其中某些变化未必是国家当初所期望的,因为一旦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对个体化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作用,它们必然会沿着自身的逻辑发展或者惯性运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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