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腐败进路中的公共财产公开
摘要: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亟须破解的难题,也日渐受到决策层的重视。反腐败是一项长远的制度性工程,其根本在于构建一套规范、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在诸种反腐败措施中,财政信息公开构成了有效监督权力的前提性保障。鉴于对我国国情的考量,尤其应当将公共财产公开作为可操作、可施行的切入点,再让官员私人财产公示以相对妥当的方式同步推进,从而形成完整、彻底的公开机制和反腐进路。通过顶层治理与公众参与的结合,发挥权力机关和社会民众的多元力量,进而建设一个更加廉明、强大的国家。
关键词:反腐败;权力监督;公共财产公开;官员财产公示;顶层设计;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F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1-0115-007
作为寄生于公权力的“毒瘤”,贪腐问题古今中外概不能免。在一定程度上,腐败成为了各国执政党和政府面临的“顽症”,考验着政党的执政能力以及政府的政务绩效。党的十八大报告严正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面对我国严峻的反腐倡廉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要构建防范腐败的权力监督体系,一些学者主张建立官员私人财产公示制度,但我们认为,立足于当前的实际国情和实践经验,更具可行性的公共财产公开制度应当先行一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1),预算是财政活动的基本框架,故预算透明及其法治化实为反腐的长效机制,借助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等的鲜明呈现,公共财产的筹集和支出状况得到了集中反映。因此,在反腐败的整体进路中,亟须以统一、细化的预算为平台,优先实现公共财产公开,并密切关注官员私人财产公示的跟进,探寻一种冲突相对较小、认识较为统一、效果更加显著的改革策略,进而构建起完整的权力规范、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治腐败,促进政府的廉洁、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和谐。
一、公共财产公开的反腐意涵
通过在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实行财政信息公开,便于人大和民众的权力监督,这一过程不仅能产生反腐败的震慑力量,还能逐渐提高官员的自控觉悟,唤醒公民的纳税人意识。
(一)公共财产公开:防治腐败的监控机制
腐败的另一侧面往往是暗箱操作,即公职人员不合法地操纵权力,将公共资金据为己有、挪作私用。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有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腐败的源头就是权力,滥用权力的场合和客体主要表现为资金。因此,防治腐败应从资金监管入手,把关好公共资金的日常流向和具体用途,便能掌握行政权力的命脉,达致对腐败的密切监控和有效约束。毕竟,财权决定事权,监督财权也就意味着从根源上监督了政府的各项活动。而要实现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全方位监督,一个前提性的条件即为财政信息公开。只有将财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障权力机关全面地获知被审查对象的有关情况,保障公民重大事项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行使,才能改变政府与人大、公民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使得贪腐的欲念迫于外部威慑而无法生存。正所谓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通过推动公共资金公开,让阳光普照权力运行的各个角落,便可驱逐阴暗、净化风气。公共财产是全体公民的财产积累,国家的“钱袋子”也是全体公民的“钱袋子”,所以,财政资金的公开在政务信息公开之中尤为核心,有助于抑制官员的寻租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应当成为廉政建设的突破口。
在现代国家财政的框架下,预算制度作为财政运行的整体机制,是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主要途径。[2]故我们强调的公共财产公开,以预算公开为主体和核心。所谓预算公开,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部过程,不仅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公众公布宣传。而且这自然要求,预算本身必须满足确定性、具体性、完整性、及时性、可读性及参与性等基本特性[3],唯此,预算公开才有意义。政府活动所依赖的每一笔资金流动、每一项收支安排都能在预算中得到真实的反映,将预算向人大和社会公开,有利于宏观与微观兼具地控制行政行为,从而取得比单纯依靠人事任免更有针对性的反腐成效。
(二)公共财产公开:防治腐败的法理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权力的运用直接涉及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经济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各种商业活动的管理,直接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因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权和裁量权,故一旦不能施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公共财产将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灾区。[4]而且,在内心认知上,部分官员对于公共财产的性质和用益仍然存在着错误的理解,未能将其视为全体纳税人的财产,未能清醒地认识到公共财产服务于公共目的的本旨,更未将妥善管理、精心用度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职责,而是视之为“公家的财产”,竞相从中“分一杯羹”。对于这种行为,虽然大部分民众已经觉察到其侵益性,但是,纳税人意识和权力监督意识尚未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结构中,权力作为纳税人的对立面超然运作,无论修渠、办学等都成为君主的恩赐,这样的社会下不可能诞生独立的、摆脱对权力的隶属的纳税人,而这种依附于权力的思维惯性在现今仍有留存,使得公共财产成为公民监督视阈的“盲区”。因此,当我国财政模式已逐步趋于“税收国家”(2)时,只有纳税人跳出单纯承担纳税义务的狭隘观念,以国家公民和公共财产供给者的身份捍卫自己的权利,才能经由民主监督,形成抵制腐败侵入公共财产的坚固屏障。
从理论基础看,公共财产公开也与公共财政理念相互契合。在公共财政的视角下,国家借征税等手段依法筹集财政收入,提供符合民众需求的公共物品与服务,这正赋予了财政行为正当性;政府基于人民的信任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实际上是在履行受托责任。[5]相对应的,纳税人作为政府官员的“衣食父母”,以缴纳税收等方式供养政府的生存和发展,也就理应享有获取充分的财政信息并约束行政行为的权利,以防公职人员侵蚀公共资金、侵害公民基本财产权。进一步说,公共财产公开亦与民主法治、责任政府等理念一脉相承。通过做实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批和监督权,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对财政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以确保政府合法、高效地行使全体公民授予的公共权力,将“取之于民”的公共财产“用之于民”,这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具公信力、更负责任、更得民心的政府,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此外,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下,另一个基本事实是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握有由宪法赋予的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不能移易、没有强大政治力量与之抗衡的巨大权力,这就容易使权力的天然腐蚀性得以显现。[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积极推动公共财产公开具有深厚的反腐价值,在当下的反腐败进程中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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