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潜规则的伦理反思(2)
(一)传统伦理的缺陷
中国传统伦理是一种充斥着人情味的伦理形态,把理想主义、整体主义甚至禁欲主义为特征的价值取向作为个体价值诉求,总体原则是一种目的正确、恶行可恕的意图伦理。这样的伦理准则使人们形成一种传统习惯,那就是相信善因定会产生善行和善果,去追求和达成自以为重要而其实微不足道的意图,却很少去关注他们的行为责任及后果。封建统治者把伦理道德过度拔高,塑造成至善完美的做人准则和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以达成禁锢人们思想和控制行为的目的,由此所造成的结果是伦理道德的基本价值被虚化,在道德专制下的虚伪人格现象普遍爆发。托克维尔对这种虚伪人格现象作了很好的透视,"当世界由个别有钱和有权的人把持时,这些人喜欢大肆谈论有关人的责任的崇高思想。他们津津乐道忘我的品质如何值得赞美,为善又如何不该期望报答,就像神的为善一样。" 〔3 〕 (P221 )改革开放前,为了在旧社会的废墟上建设一个心目中理想的美好社会,我们发动了一系列违反科学理性和规律,破坏道德文明,损害公平正义,肢解社会结构的政治经济社会运动,期间喊出的"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等口号似乎表达了雄心壮志,实际上是人们以扭曲虚假的姿态迎合既定的意图,实质上是进入一种社会潜规则式的生存状态。当然,普通百姓还可能以偷懒、装糊涂、开小差、装呆卖傻、暗中破坏等"弱者的武器" 〔4 〕 (P2 )进行不留痕迹的反抗,这其实造成了名实分离的社会秩序,使得具有普遍主义的正式规则难以行得通。中国传统伦理中的中庸之道、等级思维、差序性的人际格局,关系本位、权力本位、重视此岸世界轻视彼岸世界等,构成了社会潜规则孕育的文化基质,使得人们很难按照明确的、抽象的、非人格化的规则来行事,由此形成一种"不按规则行事"的传统惯习;它与社会转型中的各种因素相结合,致使自古有之的社会潜规则普遍"现形"。面对现代性的深入发展,虽然传统规则迅速分崩离析,但传统惯习依然如昔,与现代规则产生摩擦震荡,造成当下社会潜规则的盛行。
(二)权力伦理的缺失
权力伦理秉持以价值性为优先的价值性和工具性相统一的关系属性,它的核心价值是确保权力对权利的忠诚,即如何彰显权力的价值性。权力的工具性是指它所产生的效用,着重考虑权力运行的条件、方式和成本能否确保权力的实效性。权力的价值性则是权力内在的本质属性,它把权力的终极意义摆在第一位,即权力应关心、服务并从属于人的权利。长期以来,权力的工具性日渐增强,而价值性却日益衰弱,这种趋势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摆脱价值性的牵引,成为个人谋求私利和敛财的工具,违背权力的终极意义,衍生严重的恶行恶果。而权力分布状况深刻影响着正式规则的价值兑现,掌权者基于自身利益往往对正式规则作出倾向性的解释和引用,甚至可以变通、调整或废止。权力大小决定暴力强弱,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的规则,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权力操控下,正式规则的形式意义得以强化而实质价值却被虚化,正式规则被蜕变为社会潜规则的掩体,形成社会潜规则运行的巨大空间。同时,为了达到自以为善良的意图,权力运行可以不择手段而不顾及后果,甚至不惜付出巨大代价;"最后一次使用暴力,为了达到一个一切暴力皆被消灭的境界"。〔5 〕 (P109 )权力行为的卑鄙肮脏及罪恶的副效应在高尚的意图下都情有可恕,意图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权力行为及副产品圣洁化。权力拥有者往往把善意装饰成社会潜规则运行的正当借口,以善意为名去追逐私利,在任何社会中并不鲜见。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一些权力部门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谋求不当利益,随意变通、调整或废止规章制度以便进行权力寻租,言必称依法、公开、公正地处置公共资源,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地以社会潜规则为行为准则。据中国新闻周刊披露"铁路工程招标潜规则",在公开渠道中,几乎没有高铁建设的招标信息及中标结果,铁道部集采购、运营、监管于一身,在铁路设备招标中,裁判和教练两位一体,掌握生杀大权。显而易见,在权力操控下,把善意作为正当借口,利益攸关方自愿或违背真实意愿遵从违背正式制度的社会潜规则,使双方让渡资源和获取报酬上达成利益共谋,实现"各取所需"及"利益双赢"。
(三)制度伦理的缺位
约翰·罗尔斯认为,制度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狭义的"制度"概念通常指正式制度,不涵括习俗道德、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关于"制度伦理"问题的探讨中,"制度"概念在狭义上被运用。目前,学界关于"制度伦理"的释义并没有统一的说法,高兆明在《制度伦理和制度的'善'》中所给的定义具有合理性,即制度伦理是对制度的伦理分析,其核心是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制度伦理的核心价值是制度的善,制度应当合乎善的伦理精神,对平等自由、人性与公正的普遍追求。如果制度本身不善,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如果制度本身不善,就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善。正如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所论述的,对于国家来说,一个国王的暴政的害处比起不关心公共利益对一个共和国的害处还要小些。邓小平也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一个不"善"的制度必然使有效力的制度失却实效,使社会陷入由于多元规则并行的杂乱无章当中,从而没有效力的社会潜规则必然成为事实上的实效性的规则之一。
当前,我国的制度伦理建设亟待加强。有所偏向地厚此薄彼是当前制度的最大弊病,制度伦理并没有充分地在制度安排中体现出来。如农村人不能享有与城市人同等的国民待遇,在义务和权力的分配中处于次等公民的境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要在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中开展竞争活动,但由于特殊利益集团能够左右制度的供给和实施,对集团利益的追逐使"制度的选择不过是各个特殊利益集团的相互制约、相互冲突和相互妥协的缔约过程," 〔6 〕 (P24 )因而制度的公正性就得不到保障。正如深圳大学黄卫平教授所指出:"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7 〕虽然我国的公平制度建设有了巨大进步,但其中一些制度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流于形式,制度的公正性也就成为虚幻的"呓语"。因此,制度本身的不善及内在缺陷使制度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社会潜规则则会作为一种替补方式产生于社会行为之中,它能较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制度具有更顽强的适应力。于是,社会潜规则和制度两者胶着相持、此消彼长,所谓"说一套、做一套"、"合法程序不实际,实际程序不合法,体制名存实亡"、"冠冕堂皇说得,做不得;下三烂做得,说不得" 〔8 〕 (P208,5,322 )等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描述。
三、治理社会潜规则的伦理策略
社会潜规则的存在有其土壤和环境。传统伦理的缺陷、权力伦理的缺失以及制度伦理的缺位,是当前社会潜规则产生的根源,也是治理社会潜规则的主要路向。
(一)以"正名原则"充实传统伦理
正名原则是指一种"名"期待着某种"实"。假如所预期的"实"不能实现,那种无实之名就是不正当的。违背正名原则,"名实分离"及"名不符实"就应然而生。然而,拘泥历史,重视名号,擅于权变,义善利恶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思维偏向,正名原则始终未被彻底地遵循。"名实分离"成为社会的普遍状态,"名不符实"是他们行为后果的共同特征。由此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高尚之"名"辩护和圣洁化"实"的负价值,在"盛名难副"的焦虑中患上一种道德虚伪的社会性病症,造成普遍的人格分裂。道德的虚伪化从根本上消解了道德的社会功能,道德的功能性减弱和普遍主义的规则缺失,社会潜规则就会乘虚而入而实质充当起一种支配性的行为规则。长期以来,我们试图通过个体善的养成走向全体善,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社会。这种思路在"道德虚伪"的社会秩序下就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最终的结局就是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所说的"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正名原则更关注行为结果之良寙,丝毫不否定"名"对于"实"的指向性意义,但它保持着一份可贵的谨慎,那就是认为"盛名"可能产生不了"善果"。用韦伯的话来说,不能仅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我们更应该关注行为结果之良寙,来检验"名"的真善和伪善,还原社会的"名实相符"。一个持守"正名原则"的社会也许不是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但坚决反对道德专制,必定是"善和恶"都能各居其位,善因不会成为恶行的道德上的"正当借口",不可以善的名义作恶,让那些以伪善虚饰的恶行无所遁形。以"正名原则"充实传统伦理,由此相应地内生一种观念前提,那就是行为之善主要不是"名"(意图),而恰恰是"实"(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结果),强调个体的道德自由,促进社会"名实相符"。把名(意图)作为伪装,不择手段追求个人私利,是社会潜规则运行的生动图景,而"正名原则"以行为结果之良寙为价值根据,把私底下的社会潜规则真实地呈现出来,使人们深刻认识到,它实质上是人们不顾及行为后果以捞取好处的一种陋规而已,从而消解社会潜规则的文化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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